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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平安建设办公室重大行政处罚事项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执法办案程序,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制度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特大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重特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争论的行政处罚。第三条重特大行政处罚案件由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承办机
2、构、相关股室集体讨论决定;参会人员应达2/3以上。重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由办案机构分管领导、案件涉及业务分管领导和办案机构负责人、办案人员、相关股室负责人参与;特大行政处罚集体讨论须有主要领导参与。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几种:(一)查处的个案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一)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涉及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的;(五)涉及传销等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六)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七)法制机构核审意见与办案机构意见有较大分歧的案件;(八)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第五条特大行政处罚案件有
3、下列几种:(一)查处的个案处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四)上级机关决定下级机关重新审查的案件;(五)其他需要主要领导参与集体讨论的案件。第六条重特大案件集体讨论前的准备工作由办公室会同相关股室组织协调,集体讨论由本机关负责人主持。第七条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的实事、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第八条对重特大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完整、真实,不得制作虚假的记录,不得代替未参加集体讨论人员签署意见和名字,后整理归档。参加重特大案件集体讨论人员应当在记录上明确签署个人真实意见和名字,不得填写不确定、模糊不清的意见。第九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依据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处罚;(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滥用职权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