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工作交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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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手册会计工作交接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输入)完毕;(一)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账完毕,对其当月输入未记账的凭证进行全面审核无误后办理移交;(三)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并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

2、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三、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时,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机构负责人会同公司计划财务部人员监交。四、移交人员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接交人员要按清册内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

3、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五)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并报公司计划财务部备案。(六)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

4、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七、普通人员移交清册一般应当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监交人一份;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需要一式五份,交公司计划财务部一份。八、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信息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九、会计人员因病、产假、探亲等临时离职不能连续工作,需要接替或代替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十、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办理移交手续。十一、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计划财务部批准后,可由移交人员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十二、事业部撤销时,公司计划财务部必须确定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清算工作。清算工作未完成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确定。十三、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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