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助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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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医院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承诺书(妇产科人员)一、杜绝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行医、超范围行医等违法行为。二、建立孕妇终止中期(14周)以上妊娠审批制度、婴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三、全面规范运行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把孕情监测和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儿童免疫等个案信息实名实时准确登记录入系统。四、在为妊娠14周以上(含14周)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孕妇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之前,查验孕妇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属医学需要的应出具合法的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诊断结果)及区人口计生局出具的XX区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并存档备查;特殊情况下,涉及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孕妇健康,需要紧急采取终止妊娠手术的,术后24小时内向当地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情况,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和说明材料。五、加强自律,禁止未经许可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实施引产手术。六、严格实行终止妊娠类药物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终止妊娠类药物的使用。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愿意被吊销执业证书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单位存档一份,个人保留一份,同时报区卫健局和人口计生局各备案一份。承诺人:单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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