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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表连锁店财务会计核算标准和原则一、总体原则1、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期间分年度、半年、季度和月度;2、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记账的文字使用中文;会计计量基础采用权责发生制;3、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统一的会计科目设置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财务报表编制和数据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的明细科目;4、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统一要求;5、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贝艮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财务报表;6、记账规则:(1)
2、编制会计凭证须根据审核过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取得的。(2)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制一套会计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会计分录;(3)每张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必须记录清楚;(4)记账凭证发生错误时,需按照“红字冲销法”、“补充登记法”或“划线更正法”更正。7、对账规则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体内容如下:(1)账证核对:主要是各种账簿(总账、明细账以及现金日记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类核对主要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月终,如果发现不符,应进行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2)
3、账账核对:主要是总分类账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余额相互核对;现金、银行存款明细账与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核对;K3系统库存商品余额与保管账、柜台账的核对;(3)账实核对: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现金日记账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金额的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的核对;第二类,保管库存商品账、柜台库存商品账与库房、柜台实物的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实物的核对;各种往来明细账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人账目的核对等。二、分公司的麟筹设置1、分公司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会计法规制度的要求,依据公司统一设置的会计科目,设立总账和明细账簿;同时,由于实际业务的需要和公司K3财务系统的需要
4、,经总公司财务部批准,分公司可增加或减少会计账簿。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能够客观反映分公司日常发生的经济事项,能够准确、及时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核算科目、内容的要求。2、根据实际需要分公司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订本式手工账,要求出纳按照经济事项发生的时间顺序逐笔及时进行登记,并要求每日结出余额,月末汇总月计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3、保管员须设置包括数量、标准零售价金额的库存商品分类总账的手工账。保管库房如经常存放商品表(指到货后不是一次性出给柜台,而是留有部分存货,下同),保管员还须设置库房存货商品明细账手工账。保管员负责对该店日常发生的商品表收入、调拨、销售、结存数量和标准零售价金额进
5、行序时登记。(如保管库房不存放商品表,保管员可直接以K3系统商品进销存明细账代替库房存货商品明细账手工账,并对日常发生的商品进、销、存业务进行登记。4、各柜台必须设置包括数量、标准零售价金额的柜台存货商品明细账手工账。品牌负责人或当柜导购员负责对柜台商品表发生的进、销、存业务进行序时登记;对商品附件的日常收、发、存业务进行序时登记。5、分公司要设立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登记簿,分公司会计或保管负责对店内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三、店中店的账簿设置1、各店须设立备用金日记账的订本式手工账簿。账簿管理人须对备用金收支事项及时逐笔序时登记,每日结出余额,月末结出月计
6、和累计发生额。做到日清月结、账目清楚。2、保管员须设置有数量、标准零售价金额的库存商品分类总账的手工账,保管库房如经常存放商品表(即商品表到货后不是一次性出给柜台,而是留有部分存货),保管员还须设置库房存货商品明细账手工账。保管员负责对该店日常发生的商品表收入、调拨、销售、结存数量和标准零售价金额进行序时登记(如保管库房不存放商品表,保管员可直接以K3系统商品进销存明细账代替库房存货商品明细账手工账,并对日常发生的商品进、销、存业务进行登记)。3、各柜台必须设置包括数量、标准零售价金额的柜台存货商品明细账手工账。品牌负责人或当柜导购员负责对柜台商品表发生的进、销、存业务进行序时登记;对商品附件
7、的日常收、发、存业务进行序时登记。4、各店中店要设立固定资产备查登记簿和低值易耗品备查登记簿,保管员或领班负责对店内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四、连锁店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1、客观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能够真实反映各店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能够满足主管领导及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2、一贯性原则,即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认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3、可比性原则,即会计核算的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4、及时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及
8、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5、明晰性原则,即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6、责权发生制原则,即会计核算应当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当期已经发生或应承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7、配比原则,即公司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8、实际成本原则,即要求公司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规定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
9、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9、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即要求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10、谨慎性原则,即要求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11、重要性原则,即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取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