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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及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
2、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范围:集团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第四条招标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招标采购活动应接受公司内部监察部门的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必须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第二章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集团公司范围内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采购:(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5)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
3、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七条招标采购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参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招标采购方式第九条集团或子公司采用的招标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磋商;(四)竞争性谈判;(五)单一来源采购;(六)询价。公开招标应作为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十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公开招
4、标方式:(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得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以上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三)其它原因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或子公
5、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一)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
6、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第十五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范围内项目,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集团公
7、司或子公司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十六条集团公司或子公司范围内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抢修、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五)其它原因不适宜招标的。第四章招标采购准备第十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到第十六条规定的:集团公司项目,满足招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由集团公司安排相关科室委托代理公司进行招标。子公司项目,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前,由集团公司安排相关科室委托代理
8、公司进行招标。属于政府监管的招标采购项目,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八条招标采购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时,划分标段应有利于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保证质量,有利于有效的控制项目管理和现场组织协调。第五章招标采购程序第十九条由企管部根据项目特点,委托代理机构通过以下三类程序进行招标采购。(一)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三)其他招标采购程序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一)项目采购申请、备案;(二)发布需求公示;(三)采购方式申请、备案;(四)编制招标文件,发布采购公告;(五)潜在投标人报名;(六)项目开标、评标、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七)发布中标公告;(八)出具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一条建设
9、工程招标程序:(一)项目一体化平台报建,获取一体化编号;(二)项目招标申请,项目资料原件现场审查,复印件备案;(三)招标办出具申请招标工程概况表;(四)项目资料扫描件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备案,招标办审核;(五)招标公告招标办审核,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提交审核,信息网发布;(六)潜在投标人报名;(七)项目开标、评标、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八)项目开标、评标、中标情况,在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系统提交审核,中标公示在信息网发布;(九)公示期满后,中标通知书提交审核,出具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其它招标采购程序:(一)整理项目资料,发布招标公告;(二)潜在投标人报名;
10、(三)项目开标、评标、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四)发布中标公告;(五)公示期满后出具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三条评标报告作为招标人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当如实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
11、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立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存档应当符合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未经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出具中标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签订合同。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第二十七条招投标工作结束后,下列文件应当进行归档:(一)招标方案及批复;(二)招标公告或邀请函;(三)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四)投标文件;(五)评标报告;(六)中标通知书;(七)其它应当存档的招标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