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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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切实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关于深化工业锅炉排放治理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我市燃气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执行范围及对象执行范围:梅州市全部行政区域。执行对象:天然气、煤制气、油制气、生物质制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态物质为燃料的锅炉,所用燃料应符合国家和行业质量标准。二、

2、执行时间及内容(一)自通告实施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二)现有(包括已建成或在建)单台出力5蒸吨/小时(3.5兆瓦)及以上燃气锅炉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三、执行要求(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燃气锅炉。(二)企业

3、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广东省地方环境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不能达到本通告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有关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的,或者提出更严格烟气治理、燃料管理等相关要求的,从其新标准、新要求实施。本通告自2023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梅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月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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