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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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运输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有效解决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应立足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垃圾自我消纳处置能力建设,集约使用现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通过坚持市域统筹,实现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共享,提高全市建筑垃圾统筹处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城市安全,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工作原则建筑垃圾消纳处置采用堆放贮存、平整回填和资源化利

2、用等方式,按照“资源共享、应急互帮”的原则,以互利、互助、互保为主,建立全市范围的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处置管理机制。(一)明确跨域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消纳,结合县(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能力以及区域交通等实际需求情况,也可跨行政区域联动,由建筑垃圾移出地和接受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双方协商确定。(建议南湖区、秀洲区、经开区之间,嘉善县、平湖市、嘉兴港区之间,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之间实行跨行政区域联动)。(二)明确处理费用。建筑垃圾应急处理费用根据“谁排放谁补偿,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价格机制协商明确。(三)明确监管职责。嘉兴市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运输处置的

3、,移出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接受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商沟通,并由移出地牵头办理处置核准。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联单制管理,由移出地将跨区域处置的种类、数量、期限、路线、产生地、消纳地、运输和处置企业等关键信息录入建筑垃圾综合监管服务系统并落实全过程监管。三、工作流程(一)处置申请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消纳,各县(市、区)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情况,当产生量超出本辖区处置能力,确需跨区域处置的,可申请跨区域处置。移出地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向属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核准申请(申请表参见附件1),由移出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处置核准,移出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

4、部门与接受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协商沟通,经接受地同意后,完成跨区域处置核准(核准表参见附件2),方可进行跨区域运输处置。(二)处置报备建筑垃圾移出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完成跨区域处置核准后,应向嘉兴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核准材料副本,每月上报处置事项统计表(参见附件3)。(三)运输管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至指定消纳场所进行利用处置。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移出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与接受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公安、交通和执法部门落实跨区域处置全流程监管。四、保障措施(一)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跨区域处置管理要求,抓紧落实联保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跨行政区域处置核准申请、跨行政区域运输等关键信息。(二)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切实落实应急预案,运用行政和市场双重机制进行设施共享,降低运行成本。(三)各县(市、区)建治办、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筑垃圾跨区域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跨区域建筑垃圾偷倒违法查处协作机制。五、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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