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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政府选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选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依据四川省政府选购管理暂行方法和财政部政府选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政府选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政府选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选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选购主管机构备案。第三条政府选购合同是政府选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选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政府选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四条供应商不得实行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选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
2、,应当根据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实行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选购机关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选购机关供应全部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第五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须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样。选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政府选购主管机构批准。选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政府选购主管机构备案。第六条选购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选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七条验收人员应由选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但选购金额较小的除外。干脆参与该项政府选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政
3、府选购主管机构不得参与合同履行验收。第八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根据谁选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属于分散选购方式的,由各选购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选购方式的,由集中选购机关根据合同约定组织验收。第九条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看法。第十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选购机关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担当赔偿责任。验收结果与选购合同约定不完全符合,但不影响平安、运用要求和功能,而且要变更确有困难的,经协商一样并经政府选购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作价接受。第十条如有必要,可以托付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鉴定和验收。第十二条验收结束后,验收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选购验收书上签署验收小组的验收看法。属于集中选购项目的验收看法,报政府选购主管机构备案。第十二条选购验收书是财政部门支付价款的必要文件。第十三条在选购合同履约和验收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按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执行。第十四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方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说明。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