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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派出监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XX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发挥派出监事的功能作用,规范派出监事日常管理工作,保障派出监事依法行权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属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派出监事是指由集团公司依法向子公司委派的监事会成员,包括监事会主席和监事。派出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监事做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认真履行发表意见
2、、审慎作出决定的义务。第三条派出监事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派出监事履行职责时,派驻公司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第二章派出监事职责第四条派出监事工作原贝心(一)不参与、不干预经营;(二)秉持客观、公正态度,求真务实;(三)有效监督、及时报告,动态、持续,重在“事前”“事中”;(四)与其他监察监督共享成果,避免重复性工作,增强监督合力。第五条派出监事责任义务:(一)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相关业务素质;(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集团决议,保守公司秘密,认真行权履职;(三)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
3、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负有勤勉义务,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五)对于所发现的重大决策风险和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特别是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重大经营危机等,及时向集团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报告。第三章派出监事工作职权第六条派出监事对派驻公司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派驻公司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派驻公司财务,包括查阅派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三)检查派驻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
4、执行情况;(四)检查派驻公司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职代会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处制度等情况,以及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情况;(五)监督派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六)对派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文件或者集团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七)当派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八)监督派驻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根据集团的要求
5、,参与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督查和后评估;(九)发现派驻公司投资活动存在重大问题的,及时向派驻公司董事会提示风险并报告集团;(十)监督派驻公司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监督派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十一)对派驻公司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向派驻公司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十二)对工资分配进行监督;(十三)对派驻公司依法治企情况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十四)向集团报告其认为集团有必要知晓的事项;(十五)提议召开派驻公司临时董事会会议;(十六)对派驻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提起诉讼;(十七)法律、法规、规
6、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集团授权行使的其他职权。第四章派出监事工作管理第七条集团监事会办公室对派出监事工作负有指导、监督等管理职责。集团其他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对派出监事进行业务指导、服务支持和管理监督。第八条派出监事可采取列席会议、查阅资料、听取汇报、抽查核实、现场调研等各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派驻公司设立监事会的,派出监事同时通过参加监事会会议履职。所属子公司监事会要依法依章严格履行集团赋予的监督职责,根据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甘国资发监督(2021)115号)明确的9个方面25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突出针对应报请股东大会、党委会、董事会审议批准的重
7、大事项做好监督,针对投资项目和大额资金动向、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监督和事中监督,发挥预防预警功能。综合运用列席会议、访谈座谈、审计查账和专项检查等方式,掌握派驻公司重大决策和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及时揭示企业隐患和风险。派出监事参加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之前,应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会前与派驻公司董事、其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集团派出的其他人员及相关管理部门沟通交流,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会议结束后派出监事及时将会议召开及决策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集团监事会办公室报备。第九条派出监事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工作底稿、工作台账。
8、派出监事的年度工作计划,应报集团监事会办公室备案,同时送派驻公司。工作计划应重点体现派驻公司发展规划、改革改制、经营计划、财务预算、风险防控、年度重点工作、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整改等。派出监事的工作底稿,包括派驻公司提供的资料、工作履职台账等相关情况。工作底稿定期归集整理,妥善保存。派出监事应登记工作履职台账,内容包括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发表监督意见、开展监督检查、提交监督信息、提交检查报告等情况。履职台账记录情况作为对所属子公司监事会及派出监事考核、评价、奖惩的重要依据。工作履职台账按月报送集团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对监事工作开展情况可提出反馈意见或建议。第十条派出监事工作成果应
9、形成日常工作联系单、年度工作报告。日常工作联系单主要反映监事履职形成的意见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集团重点关注事项、资本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损失和违法违规问题、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内控管理不完善及风险等方面。除日常工作单及时反映外,监事对派驻公司存在的“短板,“溺项,可实施专项监督检查,在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集团监事会提交专项监督检查报告。要突出以派驻公司功能定位为重点,实行分类监督检查。公益类企业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重点检查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情况。商业类企业应突出资本回报,将盈利能力和经济增长增加值作为检查重点等。对需要进一步剖析或研究的
10、事项,可开展探索研究,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派出监事应每季度向集团监事会报告当季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季度工作重点,并于每个季度后的半月内向集团监事会提交书面工作报告,内容应包含列席会议情况,对派驻公司重大决策提出质询或者建议情况,派驻公司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评判,企业总体运行情况、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掌握跟踪情况等。派驻公司发生特别紧急、突发重大事项,派出监事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可借助即时通讯工具或当面向集团监事会履行报告职责然后补充报告,并对反映的紧急、突发重大事项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结论性意见和建议。派出监事每年1月中旬前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并对日常工作联系单及专项报告和调研
11、报告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进行跟踪反映,揭示派驻公司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做总体分析和评价。所提意见或建议按其内容、性质及时反馈派驻公司(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者的意见或建议),同时报送集团监事会办公室及集团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违规违纪的应及时报送集团纪检监察专员办等有关部门。第十一条监事工作成果形成联动机制。集团监事会办公室应定期收集监事日常工作联系单、专项报告、调研报告及年度报告,协助监事完成所提意见或建议跟踪情况的了解。集团管理部门对监事反映的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提出意见并反馈监事和集团监事会办公室,形成闭环管理。第五章派驻公司义务第十二条派驻公司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开展工作,应当为监事依法履行
12、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派驻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须保证真实完整、及时有效。按照监事工作要求,派驻公司向监事报送相关资料,配合监事现场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派驻公司向监事报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二)月度、季度或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经营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三)各类会议纪要,颁发的制度、规定、办法等;(四)报股东方、政府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审核、备案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及附件;(五)报集团审核的合同、协议等;(六)资产损失,涉及诉讼、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出现其他重大风险;(七)内
13、外部检查、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报告;(九)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向监事开放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有关的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十)根据公司法、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履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监事到派驻公司现场监督检查时,派驻公司应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派驻公司贯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方面;(二)列席派驻公司董事会会议和其他各类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三)财务报告及财务风险防控情况;(四)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五)对集团年度重点工作分解任务的
14、实施;(六)“三重一大”事项决议及执行情况;(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的履行;(八)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九)贯彻执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十)根据公司法、派驻公司章程规定,监事履职须配合的其他方面。第六章派出监事考核第十五条按照省属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指引(试行),集团公司对派出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年度考核一般结合集团年度综合考核开展,任期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对于派驻公司发生重大经营风险、重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监事如未尽到警示、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党委组织部和集团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