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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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来县“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全县“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和后续处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三无”船舶,是指在我县管辖海域、内河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吞口等)航行、作业、停放的“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

2、舶证书”的船舶,包括“套牌”(套用它船船名船号)、“假牌”(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船舶等。本办法中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本办法中的联合认定是指联合认定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船舶进行资料审核、船舶勘验和数据比对,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为依法处置船舶提供依据。本办法中的处置是指申请单位对联合认定后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本办法中的申请单位是指查获涉嫌违法违规“三无”船舶且申请联合认定、处置的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联合认定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海

3、事会同申请联合认定的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政法委、公安、港航、海警、海关缉私、市监、乡镇等有关单位参加。第四条联合认定小组成员需指派2名本单位业务人员为联合认定工作资质审验。开展联合认定时,由申请单位向联合认定小组成员逐一申请认定,认定完毕后向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备。第五条联合认定办公室设在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三无”船舶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海事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类船舶检验、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船舶证书查询报告(适应于有船舶证书提供情况),派员参与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联合认定。第七条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渔业船舶船检、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派员参与

4、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联合认定。第八条乡镇负责乡镇船舶登记、查询工作,配合海事、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派员参与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联合认定。第九条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负责提供船舶相关资料,做好船舶扣押、保管、勘验准备和相关保障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单位组织船舶联合勘验、认定及后续处置工作。第三章联合认定第十条联合认定为“三无”船舶的主要依据为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中7种情形:(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二)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

5、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七)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其他情形包含船名已经主管机关核定,但未在规定时间(渔业船舶为18个月,交通运输船舶为24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以及通过船舶名称或船舶识别号查询相关船舶登记和检验管理系统,无相关信息的船舶,且不能继续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应当认定为“三无”船舶。第十一条经实船勘

6、验,对无船舶证书的船舶,按以下情况分别认定:(一)未发现船舶名称和船舶识别号,且未提供船舶相关信息的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二)无船舶名称、有船舶识别号的船舶。1.通过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如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终止生产等非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为“三无”船舶。2,通过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如注销原因为所有权发生转移,且注销时间超过1个月及以上的,认定为“三无”船舶。3 .通过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如注销时间不超过1个月,按照未注销船舶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比对船舶系统查询报

7、告和船舶现场勘验报告,如系统查询数据与现场勘验主要数据明显不符,视为套用它船船名(船舶识别号)船舶(以下简称“套牌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如数据相符,但存在非法改装的,认定为“非法改装”船舶。4 .通过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未注销的,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比对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和船舶现场勘验报告,如系统查询数据与现场勘验主要数据明显不符,视为套牌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如数据相符,但存在非法改装的,认定为“非法改装”船舶。(三)有船舶名称、无船舶识别号的船舶。1.通过船名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的,认定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二款1、2、3项。5 .通过

8、船名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未注销的,认定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二款4项。(四)有船舶名称和船舶识别号的,分别通过船名和船舶识别号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根据查询结果,按以下情形认定。1.船名与船舶识别号对应相符,显示为同一艘船舶,但所有权登记已注销的,认定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二款1、2、3项。2.船名与船舶识别号对应不符,显示为不同船舶的,分别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将船舶系统查询报告和船舶现场勘验报告进行数据比对,如数据比对显示系统查询数据与现场勘验主要数据均明显不符的,视为套牌船舶,认定为“三无”船舶;如船舶权属人对船舶现场勘验报告提出异议,可依申请再次组织第三方进行船舶现场勘验,视情认定为“

9、三无”船舶或“非法改装”船舶,由相应主管部门处置。第十二条有船舶证书的船舶,查询船舶登记系统,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的,认定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二款1、2、3项;显示船舶所有权登记未注销的,认定标准同第十一条第二款4项。第十三条联合认定成员单位依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须完成本单位认定勘验工作,并反馈申请单位。联合认定结果经有关成员单位业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备联合认定办公室后生效。第四章后续处置第十四条“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后,按照“谁执法谁负责”原则,由申请单位组织拆解;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手续后,进行拍卖或作为执法用船。第十五条“三无”船舶认定后,申请单位须在30日内及时组织拆解并将拆解计划

10、向联合认定办公室报备,“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及后续产生的看管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第十六条“三无”船舶拆解前,由申请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进行残料价值评估。第十七条申请单位依据相关规定选定拆解单位,船舶拆解单位应当具备拆解船舶相应资质。船舶长度少于12米,无拆解残值、申请单位可先行组织拆解。第十八条联合认定小组成员单位可派员现场监督船舶拆解过程。第十九条“三无”船舶认定完毕30日后产生的看管费、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残料变价款支付拆解费用后尚有结余的,由拆解单位在船舶拆解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残料变价款余额上缴本级财政指定账户;残料变价款不足的,差额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条船舶拆解后,拆解单位及时将有关资料、影像等整理归档备查,有关船舶拆解情况、归档资料于拆解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正式反馈联合认定办公室。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惠来县“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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