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70419 上传时间:2023-08-28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8.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docx(4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挪用公款罪相关法律一、刑法条文第三百八十四条我国工作人员采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午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争论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我国工作人员采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打算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

3、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八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加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惩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9号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我国工作人员采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次条我国工作人员采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

4、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全都的,不再适用。四、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一)单位打算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经单位领导集体争论打算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打算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惩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患病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惩罚。(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

5、用的“、“个人打算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躲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商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打算”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打算,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打算。“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商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猎取的状况,也包括虽未事先商定但实际已猎取了个人利益的状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值利益,也包括正值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

6、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是详细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国有单位领导采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惩罚。(四)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性质的认定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公款为他人供应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分,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惩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担当的风险数额认定。(五)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行为性质的认定挪用公款归还个人欠款的,应依据产生欠款的缘由,分别认定属

7、于挪用公款的何种情形。归还个人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产生的欠款,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六)挪用公款用于注册公司、企业行为性质的认定申报注册资本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预备,属于成立公司、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验资证明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七)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挪用公款后尚未投人实际使用的,只要同时具备“数额较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但可以酌情从轻惩罚。(八)挪用公款转化为贪污的认定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主要区分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

8、的。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依据主客观相全都的原则,详细推断和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1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惩罚。2 .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实行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以贪污罪定罪惩罚。3 .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以贪污罪定罪惩

9、罚。4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力量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以贪污罪定罪惩罚。六、民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克诉王卫平、李立、李欣股东权纠纷一案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4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股东未出资,亦未向股权转让人支付对价的股东地位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争论,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其次种意见。从案卷反映的事实看,1993年12月30日,思达设施公司变更公司章程,以书面形式确认新老股东之间就股份转让以及转让的详细份额达成的全都意见,即在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不变的状况下,原始股东思达科技公司和胡克将部分股份转让给李欣、魏若其、李立、杨为民、王卫

10、公平五位新股东。1994年4月18日思达设施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汲取李立、李欣、王卫平、魏若其、杨为民为新的股东,原始股东各方的出资部分转让给该五位股东。此后,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思达设施公司进行年检时在年检报告“投资者投资状况”一栏将公司新老股东及其所占股份予以记载,该项记载具备将公司股东向社会公示的意义。从思达公司新老股东就股份转让达成合意、到公司股东会认可新股东的身份,直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报告将公司股东予以公示,思达设施公司股东完成了李立等人获得股东身份的必要程序。且李立等人自1993年12月30日受让股份,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参加公司运营决策等)已近10年,此时再否认其股东资格缺乏事实依据。股份转让时各当事人未就股份转让的对价问题做出明示商定,原始股东若就支付对价提出恳求,可另案提起诉讼。此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