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鼓励会展产业集聚的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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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XX区鼓励会展产业集聚的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区会展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XX国际会展集聚区的建设,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在鼓励会展业发展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鼓励会展产业集聚的奖励资金由XX区财政局提供保障,资金主要用于鼓励会展产业与项目做大做强,重点奖励“专业展、新兴展、国际展”,鼓励以展带会,鼓励发展品牌展会,鼓励在XX区注册并形成实际贡献的会展企业,鼓励会展关联服务主体集聚,鼓励统计、评估、研究、招商等产业促进措施。第三条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国家、北京市和XX区会展业发展要求及规划,坚

2、持“公开公平公正、扶优扶强扶新”的原则,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绩效评价,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会展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第二章资金奖励条件第四条奖励资金扶持对象包括展会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主场服务公司)、会展机构与相关会展企业、展馆运营机构、第三方企业或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其中展会活动主办方(或承办方、主场服务公司)举办的展会项目要求按规定在商务部、贸促会、北京市商务局备案;会展机构与相关会展企业按要求在XX区注册;第三方企业或中介机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展馆运营机构要求注册在XX区且相关手续齐备。第五条有下列情况的会展项目及市场主体不适用于本办法:(一)当年已获得市、区级财政资金奖励的会展项目;

3、(二)由区政府和政府部门出资主办的会展项目;(三)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记录3年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第三章奖励办法及标准第六条展览项目(一)一般类展会奖励。展览面积10万平米(含)以上展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展览面积5万一10万平米的展会,按照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新引进的展会,三年内未在XX区举办过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米以上,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展会项目最多奖励3届,同一市场主体同一题材展会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奖励资金。(二)重点展会奖励。对于满足认定标准的“

4、专业展、新兴展、国际展”,且选择在XX区注册企业作为合作对象的,根据本条第(一)款奖励条件,给予相应奖励标准提高50%。其中,专业展认定标准为:在国家级行业协会、商务部、贸促会等对外统计报告中,展览面积位列全国前3的一类行业主题展览项目,或取得国家级评选的行业排名前3的展览项目。新兴展认定标准为:符合“航空服务、跨境金融、文化贸易、商务会展、数字贸易、医疗健康、国际寄递物流”的“两区”主题展览项目,或世界500强企业、上市公司、科创企业、独角兽、隐形冠军参展商数量超过50%以上的展览项目。国际展的认定标准为:形成国际订单金额比例超过30%的展览项目。(三)鼓励以展带会。对于展览项目同期在XX区

5、举办的高端、国际性会议活动,包括各类论坛、研讨会、洽谈会、发布会等,单日单场参会人数超过200人或境外参会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占比20%以上,针对会议活动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宣传、住宿等费用的30%进行补贴,每个展览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会议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第七条品牌展会鼓励品牌展会项目做大做强,对于在XX区举办并成功取得国际知名展览行业协会认证的品牌会议或展览活动,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于落户的永久会址品牌展会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第八条会展主体(一)会展机构落地入驻奖励。对于在XX区内实缴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或从区外新迁入且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

6、元以上的会展企业、直接服务会展活动的商务服务企业,在XX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且开展实际业务的,在机构落地XX区内的第一、第二、第三年,分别按照其办公场所实际年租赁费用的50%、30%、20%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二)会展企业提升奖励。在XX区形成实际区域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的会展企业或直接服务会展活动的商务服务企业,年营业收入较上年每增加100O万元,奖励10万元,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九条展馆改造升级加快展馆升级改造,提升展览设计、器材生产、组装搭建等方面的绿色化与智慧化水平,整合展馆服务功能,利用符合循环经济、节能环保和安全健康的理念,对展馆进行改造;运用

7、传感器和智能识别系统搭建会展人脸识别、温控光控等系统;应用3D打印、全息技术、AR/VR虚拟以及A1.智能互动的新技术等。以智能、环保、绿色低碳的理念对场馆改造升级,按项目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会展发展环境(一)加大高端展会引进。围绕XX区会展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着力引进一批带动力强且影响力大的国际、国内知名展会,加快XX区会展业积聚和国际会展商务区建设,对帮助引进并成功举办列入“世界商展百强”、“商务部引导支持展会名单”、“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前100名)”等知名展会的第三方企业或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二)

8、加强XX区会展人才引培。针对XX区内注册的会展企业或直接服务会展活动的商务服务企业,企业员工通过注册会展经理(CEM)、注册国际会议经理(C1EP)考试,对其考试培训费用的80%给予补助,每人每证补助最高8000元。针对XX区内注册的会展企业或直接服务会展活动的商务服务企业,符合XX区“3+4+1”产业格局,依据发展前景、财税贡献等因素,在毕业生引进指标分配上予以倾斜,并优先推荐列入计划单列企业名单。(三)建立“互联网+会展”奖励机制。针对XX区内举办的实体展会活动,通过数字技术直接服务于实体展会创办的网络虚拟展览会,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云展会平台、虚拟展台、直播服务等,按照不超过该活动内线上

9、展会项目投资金额20%的标准给予奖励资金,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资金申报主体可以为该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或主场服务公司,同一展会活动每年只能由一个相关主体申请奖励。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申报奖励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时申报,区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或自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区政府专题会议最终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项目奖励资金拨付。第十二条鼓励举办重大展会项目。针对国际性、国家级或XX区政府重点引进的重大展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区商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区政府研究决定。第十三条经奖励的展会承

10、办主体须承诺该展会连续三届在XX办展;经奖励且要求会展主体在XX注册运营的,须承诺自获得资金奖励起,未来五年注册地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区、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若违反相关承诺,会展主体应退回本措施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第十四条区商务局负责会展业发展引导资金相关认定工作,负责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区商务局责资金的使用。第十五条区商务局有权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场主体,区商务局有权收回引导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将项目单位纳入失信名单管理。第十六条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本市、本区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变动,将进行相应调整,区商务局对本办法的执行与修订具有最终解释权。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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