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授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苏州大学授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管理规定.docx(1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苏州大学授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土学位的管理规定根据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号),结合苏州大学学位管理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4届毕业生起,江苏省第二师范学院(原江苏教育学院)委托苏州大学授予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 .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2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0(5分制);3.非外语专业学生的外语须满足下列而二条之任一条:(1)
2、苏州大学综合外语考试成绩,60分;(2)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2425分;4 .毕业论文(设计)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即270分)。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 .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2 .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者;3 .曾受记过、警告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4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受纪律处分后,痛改前非,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认真,学习成绩按奖学金评比的成绩排名方法处于班级前30%之列者除外)。第三条其它学位授予管理按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苏大教2013139号),以及苏州大学每年关于学位审核的通知精神执行。苏州大学教务部201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