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广域网络骨干网改造VPN设备一期采购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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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号:11111集团广域网络骨干网改造VPN设备一期采购合同书甲方:未来能源世纪科达未来新能源公司乙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丙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订日期:2011年8月签订地点:北京1 产品名称22 原产地和制造商23 包装和标记24 交付25 质量保证36 合同的总价款及支付47 初验,产品的安装、调试及正式验收4458 维修(护)服务59 技术人员610 其他责任和义务711 保密712 履约保函813 陈述和保证814 不可抗力915 违约责任916 合同终止1117 争议与仲裁1218 通知1219 其他规定12未来能源未来能源广域网改进项目未上市企业骨干网改造VPN设备二期采购合

2、同书根据“未来能源未来能源集团公司广域网改进项目未上市企业骨干网改造VPN设备”邀请招标(招标编号:C01/IT-2001)的结果,未来能源集团世纪科达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硬件产品的提供方和服务方。鉴于本合同中产品的原制造商与服务提供商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市华为存储网络安全有限公司(授权文件见附件十五),因此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承诺如下:(1)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成都市华为存储网络安全有限公司就“未来能源未来能源集团公司广域网改进项目未上市企业骨干网改造VPN设备采购”项目为甲方供应全部产品和提供技术支持、资料、升级等服务,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质量保证、安装、

3、维保等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均由成都市华为存储网络安全有限公司承担;(2)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委托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交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产品、实际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和处理本合同向甲方收款的事宜。在本合同中,“甲方”是指签订本合同的未来能源集团世纪科达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是指签订本合同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丙方”是指签订本合同的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一致,于2011年8月在北京签订本合同:甲方:未来能源集团世纪科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乙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丙方:

4、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开户行:中行帐号:Illll1 产品名称1.1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的产品是指VPN网关设备及负载均衡设备,具体的产品名称、相关配(备)件、规格(或版本)、数量、产地、型号、技术参数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1.2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中所称“产品”应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产品及其相关的配(备)件的全部(包括线缆)。2 原产地和制造商2 .1本合同项下产品的原产地为中国。(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如为进口产品,应向甲方出具合格的原产地证明文件)2.2产品制造商为成都市华为存储网络安全有限公司。3 包装和标记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采用满足中国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

5、的保护措施对产品进行包装。为确保产品安全运抵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乙方应根据产品的特性和具体需要进行包装。3.2 包装均应附随一份装箱单,详细、清晰地列出该包装箱内的产品及相关单据(或文件)的名称、数量等。3.3 乙方应在包装物上用醒目、清晰的字样注明产品的名称、合同号、件号、毛重、净重、尺码等标记。3.4 乙方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按照产品的特性和装载、运输的具体需要,对其作相应标记。4 交付4.1 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交付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具体的交付日期和交付地点为甲方要求具体货物到达的实施地点。4.2 丙方应在交货日期前5日内,将产品在交付、仓储、初验、安装

6、、调试和验收等方面的特殊需求、注意事项、具体的到货日期以及甲方需提供的具体协助,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4.3 丙方应将与产品有关的技术资料(技术资料的名称和主要内容的描述后列于本合同附件四)连同产品一起装箱交付甲方。丙方应保证其提交的技术资料的完整、清晰和准确,以满足产品的交付、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维修)的相关需要。技术资料的迟延提供视同产品的迟延交付。4.4 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丙方还需提交以下票据和文件:正式商业发票和履约保函。4.5 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丙方将产品送达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后转移给甲方。5 质量保证5.1 乙丙方就产品质量做出如下保证:5.1.1产品质量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7、;1.1.2 乙方所提供设备必须是乙方自己的产品;1.1.3 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是市场主流产品,有稳定的生命周期和发展策略;1.1.4 产品处于全新状态,满足本合同项下对产品质量、规格和相关技术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全部要求;1.1.5 产品具有正常、安全和长期运行的可靠性;1.2 丙方应在交付产品的同时,向甲方提供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类似证明文件),制造商对“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出具,不应视为对丙方所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免除。1.3 硬件产品的保修期为五年7X24小时原厂服务,自三方共同签署“验收证明”之日起开始。如硬件产品的部件或配(备)件的保修期与上述约

8、定不同,则应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列明。在保修期内,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缺陷,乙方应尽快予以修理、更换,经修理、更换仍有缺陷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予以退货,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1.4 在保修期内,如因更换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缺陷的产品部件,则更换后的产品部件的保修期应自该部件被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1.5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类设备(包括板卡、模块)均为招标前甲方组织测试过的设备,且各类设备(包括板卡、模块)的性能指标与测试设备的性能指标相比不能降低。1.6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设备能够与甲方现有设备兼容,保证整个网络系统稳定可靠的运行。1.7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设备(模块)的标签序列号(S/N),

9、必须与内部烧制的序列号一致。1.8 实施每期内,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各类设备平均故障率(硬件故障)小于1%,设备稳定性大于99%o(不稳定是指端口down、设备死机、设备重启等非硬件原因造成的故障。)1.9 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除特定的外接设备外,所有提供的软、硬件(如接口设备、缆线、软件、控制器等,包括招标书中未列出而系统实施又必需的软件、硬件)需配齐以构成一套实用系统。1.10 乙方在合同附件六中标明的集成费和服务费,是为了保证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和顺利实施的专项费用,此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挪作他用。6 合同的总价款及支付6.1 甲方向丙方支付的合同总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8.00元,即人民币佰佰

10、零捌Ia零角。合同总价款包括全部产品价款,以及与产品运输、包装、交付、安装、调试以及维修(护)服务有关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各项产品的具体价格和相关费用详见附件六。6.2 上述合同总价款为含税价格,丙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因执行本合同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任何因本合同的执行而在中国境外引起的丙方应缴的税费均应由丙方承担和缴纳。6.3 甲方应分阶段按照以下日期向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6.4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IJe元(人民币肆拾零分)O6.5 5全部产品根据本合同规定初验合格后30内,向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人民币964.80元

11、(人民币玖拾角零分)o6.6 自全部工作验收合格、三方共同签署“验收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剩余部分即合同总价的10%即人民币1680元(人民币壹拾角零分)。6.7 每次付款前,丙方应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并附正式商业发票。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如无异议,应在符合付款条件后30日内支付费用;如有异议,应在5日内向丙方提出。异议解决后,丙方应重新向甲方出具付款通知和票据,甲方收到后依上述程序支付费用。7 初验,产品的安装、调试及正式验收7.1 甲丙双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八的规定及下述要求,共同对产品及其包含(附属)的相关配(备)件的包装、数量、规格以及外观,进行初验。7.1.1 初

12、验工作应自产品送达交货地点之日起5日内完成。7.1.2 初验完毕后,甲丙双方应共同签署“验货单”(详见本合同附件九)。“验货单”所载内容是甲丙双方对产品在初步验收过程中所出现问题以及对产品(及其包装)表面状况进行记载的初步证据。7.1.3 甲丙双方如在初验过程中未发现产品的包装、数量、规格、外观等与本合同相关规定不符,未发现技术资料及相关文件存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应视作产品初验合格。7.1.4 如在初验过程中发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补充或拒绝接受产品并有权向丙方索赔:(一)产品的包装、数量、规格、外观、原产地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一所列);(二)技术资料

13、或其他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符。乙方更换或补充产品后应进行再次初验,甲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甲方因参加再次初验所支出的一切费用。7.2 乙方应于产品初验合格后5日内到达甲方指定的地点,并按照安装、调试方案(本合同附件十)的约定及甲方的具体要求,完成产品的安装、调试工作。7.3 自产品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5日内,三方应根据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本合同附件十一)的约定及甲方的要求,共同对产品进行正式验收。7.3.1如在正式验收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规格或产品试运行的功能或技术参数等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则应将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及经三方一致同意的解决方案在“技术验收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二)中列出。“技术验收单

14、”所载内容,是三方对产品在正式验收过程中所出现问题进行记载的初步证据。乙丙方应按照上述一致同意的解决方案,尽快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相关问题,并进行再次验收,直至通过。甲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甲方因参加再次验收所支出的一切费用。7 .3.2如产品通过正式验收,三方应共同签署“验收证明”。8 维修(护)服务8.1 在保修期内,乙方除承担质量保证期的相关责任外,还应就产品的使用、运行向甲方免费提供本合同附件二所述的维修服务和日常维护服务。8.2 保修期届满后,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相关维修(护)服务,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二和附件六所列之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及服务价格等规定,向甲方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和日常维护

15、服务。8.3 如果乙方不是产品的制造商,则乙方有义务安排制造商向甲方提供原厂的维修和维护服务。当制造商不能提供前述服务时,则乙方有义务代为提供同等服务。8.4 经设备原制造厂商与最终用户双方认定的技术问题,厂商在8小时内现场解决,必要时要求厂商研发人员到现场解决。8.5 设备原制造厂商必须提供5年7X24小时升级服务和备件支持服务,硬件故障发生后8小时内完成备件更换。9 技术人员9.1 甲乙双方同意,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履行期内,就产品的安装、调试、验收以及维修(护)服务为甲方提供数量充足、技术合格的技术人员。9.2 乙方在北京必须保证1名总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总体进度组织、协

16、调和监督。丙方在北京必须保证2名总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人员的监督与协调。在各实施单位保证足够的实施人员。9.3 乙方就产品交付派出的技术人员名单,安装、调试派出的技术人员名单,服务派出的技术人员名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十三。9.4 乙方及丙方在提供技术人员名单的同时,应提供技术人员资质证书并由甲方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乙方或丙方必须及时更换。9.5 为保证质量和工作的延续性,对负责各实施单位的实施经理,要求从确定后,到实施单位验收完成全程负责,中途不得随意更换。9.6 乙方及丙方提供的技术人员名单,从提交之口起至项目结束,除甲方要求进行替换外,不得随意进行更换,如进行更换需向甲方提交书面申

17、请,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更换。人员的变动率不能超过10%,若超出则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9.7 如乙方或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存在不能按时、高质量提供甲方所需服务的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对该技术人员进行替换。在上述情形下,因人员替换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自行承担。9.8 在产品交付、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技术故障以及解决方案均应由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记录在册,并经甲方书面确认。9.9 工程实施完成后,乙方或丙方必须保证一名技术人员进行一个月的现场技术支持,保证试运行期间网络故障的及时处理。9.10 乙方或丙方派出的技术人员必须按照甲方要求的项目管理规范进行项目建设。在规

18、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提交各阶段文档资料,提交文档以甲方数量要求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交齐全或存在质量问题,视为阶段验收不合格。9.11 设备原制造厂商向最终用户提供2名售后技术工程师常驻现场。9.12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人员名单,必须为总部相关部门的正式技术人员,与投标方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分公司及办事处人员,招标方视为第三方人员。10其他责任和义务10.1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义务外,乙丙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及义务:10.1.1如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乙丙任何一方需派出(授权)其成员或任何第三方履行该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履行的义务或承担的责任,则本合同中对该方义务或责任进行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其派出人员

19、或代表该方的第三方同样适用,并且,在该等情形下,该方应对其派出人员或经其授权的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10.1.2乙丙方在整个合同执行期间对其为履行本合同派出的人员和投入的设备财产负责购买适当的保险来保障可能发生的损失。甲方对不是因其自身过错引起的乙丙方人员或设备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10.1.3由于设计方案与实际需求不符而产生问题,由此发生设备变更及相关费用由乙丙方承担。10.2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义务外,甲方还应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10.2.1甲方应就产品的交付、安装和调试向乙丙方提供必要场地和支持。10.2.2甲方应会同乙丙方授权代表共同对产品进行初验和正式验收工作

20、。10. 2.3甲方应在乙丙方向其提供各项服务时予以必要的协助和支持。11保密11.1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信息为本合同商务条款和一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告知另一方为保密信息的资料。前述保密信息不应包括:(a)本合同签订前或本合同期间已为公众知悉的信息;(b)披露之前在另一方合法掌握之中,并且另一方并非直接或间接通过披露方获得的信息;(C)由不受披露限制的第三方合法提供给另一方的信息。11. 2三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后5年内相互为对方的保密信息保密。三方同意,除非根据法律要求,否则不得出于除执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目的,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其它一方提供相关方的保密信息。三方同意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和措施,保证

21、其雇员和合作伙伴不对外披露或散布保密信息而违反本合同的规定。12履约保函12.1 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10日内,向甲方提供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总额为本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五,有效期至合同最终正式验收合格一年后结束。履约保函的格式要求见附件十四。12. 2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为甲方所接受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12. 3丙方作为乙方代理公司所出具的履约保函同样对乙方的违约行为产生约束力。13. 陈述和保证13.1 三方的陈述和保证:13.1.1三方均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有权从事其目前开展的业务,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13.1.2本

22、合同已经所有必要措施被正式授权,无需任何批复。13.1.3本合同对三方均构成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13.1.4不存在影响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重大的、悬而未决的诉讼(或仲裁)。13.2乙、丙方的特别陈述和保证13.2.1乙丙方声明并保证其享有或拥有必要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履行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及职责。13. 2.2乙丙方保证任何其它一方不能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14不可抗力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的任何一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无法控制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罢工、动乱、政府机构的行动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等情况。14. 2如本合同任何

23、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14. 3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以快递或挂号邮件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14. 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三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履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三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

24、其影响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仍无法终止或消除,则本合同可以终止。15违约责任15. 1丙方迟延交货,除不可抗力情形外,应向甲方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5 .1.1在甲方发出的“限期交货书面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并向甲方支付迟延交货罚款。迟延交货罚款的计算方法如下:每迟延交货1周(1周按7天计)扣除迟交产品折合价款的1%,不足7天的按1周计算。本合同下,丙方的全部责任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20%。16 .1.2如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后4周内仍未到货,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5. 2产品交付后,如发现以下情

25、形,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丙方并视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和索赔要求。15.2.1 发现产品的包装、数量、规格、外观、产地等与本合同相关约定不符,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丙方在20日内更换、补足新的产品,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丙方承担。如20日内仍未完成,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乙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5.2.2 发现产品的性能指标与测试时所提供的相同产品的性能指标不符,甲方有权拒收,并要求乙方在20日内更换、补足新的产品,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20日内仍未完成,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

26、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5.2.3 发现产品的标签序列号(S/N),与内部烧制的序列号不一致。甲方有权要求乙丙方在20日内更换原厂产品,并按照该产品市场价的2倍进行罚款。数量巨大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乙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15.2.4 发现乙方提交的软件载体及相关文档资料、软件许可证、技术资料或相关文件与本合同相关约定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5口内提交新的载体、文件和材料,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乙丙方承担。15.2.5 3乙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初验、安装、调试以及正式验收产品,并

27、且乙丙方自收到甲方要求其改正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改正,甲方有权立即自行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补救,因此而引致的全部相关费用和后果应由乙丙方承担。15.4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乙方委任朱方为项目经理,高克冰为技术责任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两人将对此项目专职负责。15.5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委任的项目经理、技术责任人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实施,或者工作成果不能满足项目要求,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15.6乙方实施项目经理及技术责任人变动超过项目实施经理或技术责任人总数10%者,每一人变动扣除合同价款的0.1%。乙方技术人员变动

28、超过项目实施人员总数10,每一人变动扣除合同价款的0.05%15.7乙丙方实施经理变动超过项目实施经理总数10%者,每一人变动扣除合同价款的0.1%。乙方技术人员变动超过项目实施人员总数10%者,每一人变动扣除合同价款的005%15.8乙丙方不能按期保质保量提交验收文档资料,造成阶段验收不合格的,每迟延提交1周(1周按7天计)扣除合同尾款的0.1%15.9建设期内,根据统计数据,每期投入设备的平均故障率超过1%或设备稳定性低于99乐甲方有权停止合作,且有权与其它厂商签订后续合同。15 .10甲方有权自行决定单独或合并行使本条项下赋予甲方的各项权利。甲方对上述权利的任何行使不对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享

29、有的其它权利构成任何程度的减损。16 .11如乙丙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本合同要求其承担的责任或义务,甲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本合同规定向该方提出索赔。17 .12如因乙丙任何一方的任何不实陈述或保证或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对他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面临任何第三方的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或使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该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甲方免受上述索赔、诉讼或仲裁等要求的任何影响以及使甲方免受甲方所受损失的影响。在该等情形下,甲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损失保留向该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利。18 合同终止18.1 如遇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可通过书面通

30、知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16.1.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6.1.2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丙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或责任;16.1.3 乙丙任何一方已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在甲方发出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改正的;16.1.4乙丙任何一方因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或责任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16.1.5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16.2如遇以下情形之一,乙丙方可通过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16 .2.1甲方在本合同下应付的款项在到期日30日后未付,并且,自收到丙方发出的书面违约通知之日起

31、该违约状况又持续了15日;17 .2.2甲方已严重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责任,在乙丙任何一方发出要求其限期改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18 .3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合同终止前对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影响任何一方在合同终止前对另一方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7争议与仲裁17.1本合同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19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

32、费用由败诉方承担。20 通知20.1 根据本合同作出的通知、文书或其他文件(统称“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按下列地址通过专人送达、传真或挂号邮寄发出。甲方:未来能源集团世纪科达有限责任公司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联系人:电话:传真:丙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通讯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20.2 合同执行过程中,各方之间的所有联络均以中文书面形式为准。20.3 通知生效日期为送达日期或通知所载明的生效日期,以三者中较晚的一个日期为准。21 其他规定21.1 本合同自三方授权签字人签字、盖章且以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为甲方所接受之日

33、起生效。19.2本合同项下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19.3如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丙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转移或分包。因合同履行的需要,甲方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其关联公司,但上述转让不能对该方在本合同项下权利产生不利影响。19.4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正文与合同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在签署时共有如下附件:附件一:产品设备清单附件二:售后维修和维护服务附件三:原厂制造商关于售后和维护服务的承诺函附件四:技术资料附件五:进度计划附件六:项目费用清单附件七:培训计划附件八:初步验收附件九:验货单附件十:产品

34、安装、调试方案附件十一:产品测试验收方案和验收标准附件十二:技术验收单附件十三:技术人员名单附件十四:履约保函附件十五:关于华为公司授权安存公司在行业市场进行安全存储解决方案研发、销售及服务的说明19.5本合同正文、合同全部附件、附表和对该等附件或附表的附属说明(上述内容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及本合同中所提及的文件,意在就与本合同项下所述事项有关的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单独、完整的陈述,并取代双方从前就本合同项下所述事项而达成的全部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约、理解和通信。19.6非经本合同各方正式授权代表书面签署,本合同不得被修改、增添或变动。19.7除非另有规定,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

35、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构成对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而单一或部分行使这些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排斥任何其它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19.8本合同一式10份,甲方6份,乙方2份,丙方2份。19.9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内容不一致处以正文内容为准。甲方:未来能源集团世纪科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乙方: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授权代表:明郑浩授权代表签字:日期:丙方: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授权代表:郑楠授权代表签字日期:附件十四履约保函格式开证日期:【*】致:未来能源集团世纪科达有限责任公司【*】号合同履约保证金本保函作为贵方与【*】公司于【*】年【*1月【*】日就“”项目(以下

36、简称“项目”)项下提供【*设备/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签订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具结保证本行、其继承人和受让人无追索地向贵方以人民币支付总额不超过上L元(人民币大写元),即相当于合同价格的5%。并以此约定如下:【*】公司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包括更换或补足贵方认为的有缺陷的产品(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不论【*】公司有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的书面违约通知,立即按贵方提出的不超过上述累计总额的金额和按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付给贵方。本保证金项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无论任何人以何种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证金中扣除。本保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今后任何对合同条款的修改、贵方在时间上的通融、其他宽容、让步或由贵方采取的除了本条件以外都适用的可能免除本行责任的任何删除或其他行为,均不能解除或免除本行在该保证函项下的责任。本保证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贵方书面同意【*】公司撤销并向本行办理解除手续后终止。(如合同质量保证期能够确定可写明具体时间)谨启出证行名称公章:【*】代表姓名:【*】职务:【*】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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