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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进行的货物、维修工程、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家具、图书等。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2、第三条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学校统一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属于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及以上的货物、维修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货物、维修工程、服务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每两年发布一次。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或各单位按照XX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笫六条采购项目在申请采购前必须落实采购经费来源。
3、采购项目需要组织论证的,执行采购前应当由用户单位或职能部门预先组织专家完成论证程序及相关材料的准备。论证工作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XX单位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基本建设、维修工程、货物、服务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分管国资的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副组长:校纪委书记和分管设备、“双一流”建设与质量评估办公室、后勤管理、基建的校领导,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保卫处、校工会、人事处、“双一流”建设与质量评估
4、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建设处、图书馆、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贵。1 .全面领导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2 .研究审定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3 .审批重大、紧急、特殊项目的采购方案;4 .研究决定校统一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的调整方案;5 .研究决招投标与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6 .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成员:“双一流”建设与质量评估办公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规划建设处、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办
5、公室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的工作。如因学校机构调整发生变化,以学校公布的机构职责为准。第十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职责。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是学校货物、服务、维修工程(不含新建工程)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维修工程(不含新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与采购工作;协助或指导各单位完成分散采购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落实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二)负责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维修工程(不含新建工程)项目的采购以及协
6、调工作。受理巳完成立项程序,经职能部门完成采购方案(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控制价等)论证、审批的项目采购申请,审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以及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报批报备事项。(三)制定分散采购政策和采购流程,协助或指导各单位完成分散采购工作。(四)配合职能部门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五)建设和管理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评标室,建立和维护”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和“产品信息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库、供应商库、产品信息库的准入、监督、退出和淘汰机制。(六)负贵采购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采购管理系统建设、信息公开、信息统计。(七)负贵组织采购项目相关的
7、商务谈判,审核、备案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八)负贵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档案资料(含录音、视频等资料)整理与归档。(九)处理或协助处理采购工作的有关咨询、质疑和投诉,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十)组织学校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十一)负贵职责范围内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与管理。(十二)建立专业、高效、阳光、廉洁的工作程序和内控机制。(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笫十一条职能部门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采购方案论证、审批,包括项目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工程量清单、图纸、控制价等。论证和审批范围划分如下:(一)规划建设处负
8、贵重大维修工程项目(涉及结构改变等维修项目)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包括软件)、实验耗材等购置项目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三)“双一流”建设与质量评估办公室负贵“双一流”专项经费的货物采购项目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水、电、气、地下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的日常维修修缮项目及后勤服务、除设备外的大宗物资(含药品)项目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公房的日常维修项目和职贵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六)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交通、安防设施维修改造、校园安保项目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七)图书馆负责学校各类图书资源、期刊等项
9、目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八)审计处负责与审计服务有关的项目。(九)信息管理中心;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资源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与设计服务、信息化运维、网络工程等项目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服务。(十)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应由本部门归口的项目论证和审批。以上业务管理范围因学校机构调整发生变化或未尽项目,以学校公布的机构职贵为准。第十二条用户单位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贵采购项目立项申请、预算申报和市场调研。(二)负责采购申请、论证,确认采购方案及采购文件。(三)指派胪代表参与采购项目评审。(四)负责合同签订(或协助职能部门签订)、执行、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第十三条学
10、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工会、财务处、审计处等监督部门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职贵。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十四条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根据预算金额和品目划分如下:(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的项目,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按XX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三)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若货物、服务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方能实施。第十五条政府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
1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
12、购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维修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笫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13、的。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笫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14、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可采用单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维修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已通过招标方式
15、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五)需要向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维修工程及其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二十一条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第二十二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主要包括网上竞价、网上比选、单一来源采购、定点比选等,适用范围及操作流程由XX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项目分为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和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两种欣。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可以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招投标
16、与采购中心也可以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应委托中夹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具体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相关年度的中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科研仪器设备除外。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用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政府采购限额的,原则上属于规避政府采购,但预算调整除外。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允许各种形式的“规避公开招标”行为。用户单位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
17、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第四章采购程序第二十六条采购审批程序。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填写XX单位采购申请表并履行相应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具体审核、审批程序如下:(一)货物、服务、维修工程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处、牵头管理单位(或经费主管单位)、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再报学校招投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或分管校领导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非公开方式项目,属于货物、服务项目的,学校审批后还须按相
18、关法规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二)货物、服务、维修工程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处、牵头管理单位(或经费主管单位)审核,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审批,获批后方能执行采购。分散采购项目按XX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笫二十七条对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按以下程序执行:(一)受理采购项目申请。(二)审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三)发布采购公告。(四)接受供应商报名、投标(响应)。(五)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六)组织专家评审。(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八)处理质疑、投诉与变更。(九)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19、十)资料归档。(十一)完成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报批报备事项。第二十八条分散采购项目按XX单位分散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采购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根据采购项目情况,依法依规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包括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评审小组等形式)。评审委员会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评审费按照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发放。第三十条“XX单位采购评审专家库”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组建和使用,报学校监督部门备案。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从“XX单位采购评审专家库”或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的专家库中
20、产生。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在采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评审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并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审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四)配合用户、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及监督部门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三十二条学校采购评审方法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或其他法律允许的评审方法。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三十三
21、条对未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方式且经延期报名,供应商仍然不足三家的,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采购,无须另行提交申请材料报学校审批。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按照要求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第三十四条实施委托代理采购时,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年度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项目的委托代理协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另行商定。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后,将采购结果移交给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第三十五条采购工作结束后,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将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
22、、视频等资料一并整理归档,也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并归档。第五章合同签订、履约与验收笫三十六条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相关职能部门或用户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授权与签订按照XX单位合同管理办法、XX单位合同备案办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完成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合同审核与备案工作。笫三十七条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采购结果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第三十八条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资格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可
23、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侯选人中依次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第三十九条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应与中标(成交)金额一致,严格控制中标(成交)后合同关键条款及标的内容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在采购文件规定范围内的调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第四十条用户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学校验收管理规定及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第四十一条合同履约及验收结果作为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的依据,用户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履约及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供应商失信行为反馈给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四
24、十二条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第四十三条学校采购活动接受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四十四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建立“XX单位采购现场监督人员库”,报学校监督部门备案。现场监督人员从“XX单位采购现场监督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笫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于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六条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25、,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四十七条招投标与采购中心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管理。供应商不得弄虚作假、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学校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供应商在采购或履约、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约定的,学校按采购文件或合同中的约定方式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涉及触犯法律法规的,学校报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采购监督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违规违纪的,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