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新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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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榻口完善财务监督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产倒直增值,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日政办发(202011号、市国资委关于提报市属国有企业联签制度的避口202016号文件和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履职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汇编,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总监是指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按程序任命,由市国资委派驻到市属国有企业,依法履行派驻企业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职责的企业领导人员。财务总监直接分管派驻企业财务及相关工作,实行“双重管理”,
2、对市国资委和派驻企业董事会负责。第三条集团实行财务总监对本单位的重大或重要经济事项与董事长(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联签事项与董事长(总经理)共同负责。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联签,是指本制度第二章所规定的联签事项需由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总经理二人或多人联合签署,凡规定的联签事项,应当在董事长(总经理)签署之前送财务总监签审。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联签事项及流程第六条各单位重大变动事项,包括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董事长三人联签。第七条各单位重大关联方交
3、易,主要涉及控股子公司对外部关联单位大额材料采购、劳务外包、项目招投标等业务,应报公司财务总监和总经理联签,并披露相关信息。第八条集团本部及合并年度经营目标和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包括集团预算报表及相关编制说明)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集团每月财务快报、年度国有资产统计及相关经济运行分析等)实行联签制度,其中年度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需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董事长三人联签。第九条集团财务部、各单位可根据融资、结算等经营管理的需要,提报开设银行账户申请,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经财务总监、总经理和董事长联签后执行。第十条以下事项,均实行财务总监与总经理、董事长三人联签:(一)各单位对外(包括控股、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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