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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关于有限公司一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2、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
3、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一年_月_日公司第_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一年一月一日召开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一年一月日:。0在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一人,代表股份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公司董事长先生/女士主持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
4、、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一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
5、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股东、召集人及其他出席人员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1
6、 .不通过关于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一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反对一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弃权一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 .通过关于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一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反对_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弃权一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3 .通过关于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一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反对一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弃权一股,占出席
7、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_%。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经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人造成。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律意见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