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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强和规范乡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镇污水处理厂是指本市乡镇行政辖区内处理规模大于500吨/日(含)且采用混凝土构筑物建造的处理生活污水的设施及配套管网(含泵站)。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指导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有关工作。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
2、是乡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加强统筹领导,明确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将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运行稳定可持续。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按资金来源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设施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研究制定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第六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第七条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资金,编制年度预算,做好资金筹措和监管工作。第八条区县(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乡镇范】内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并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
3、境影响评价审批,根据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进水、出水水质进行抽检,依法查处违法排污行为。第九条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保障、规划审批、权属登记等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规划建设应优先人口多、污染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乡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第十二条乡镇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规模应大于集镇常驻人1000.8/1000(吨),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应当适当增大设计处理规模。进水量超过设计规模的,要及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容建设。第十三条乡镇污水处理厂应按照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选址和建设。第十四条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扩建、改建由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建设计划,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建设程序实施。第十五条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模式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不同的建设模式,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相应的项目审批。第十六条乡镇污水处理厂勘察、设计、施工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第十七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第十八条乡镇污水管网工程应参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录
5、入“湖南省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第十九条入户管网必须和乡镇污水支管网同步建设和施工;乡镇污水支管网已建成的,入户管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确保乡镇建成区污水应收尽收,逐步提升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量。第二十条乡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乡镇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试运行经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水质合格后,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四章运维管理第二十一条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保原则上由同一具有专业资质的运维单位负责,每年对排水管
6、网系统性运维管理应不少于2次。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乡镇污水处理厂的人员到岗情况、厂区安全、运行效果进行不少于1次的巡查,建立巡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二十三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运维单位制定运维、应急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人员持证上岗、运行台账等制度,配齐相关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开展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出水水质达到设计排放标准,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二十四条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档案管理,实行一厂一档。第二十五条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采取延伸管网、实行雨污分流等措施,确保乡镇污水处理厂进水相关
7、指标浓度不低于省定标准。第二十六条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智慧建设,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乡镇污水治理信息系统的要求开展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在线监测接入数据应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用电量,进水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出水的流量、PH值、水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视频监控接入数据应包括:进水采样口、排污采样口、污水处理池、在线监控站房内等。第二十七条乡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监测进出水水质,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每月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进出水水质、水量、污泥量、用电量、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消
8、减量等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第二十八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与乡镇污水处理厂相配套的区域性污泥处置设施,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处置或者综合利用,并建立完善的监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建立乡镇污水收费制度。第三十条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的拨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污水处理厂运维情况提出意见,再经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由区县(市)财政部门予以拨付。第三十一条乡镇污
9、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污水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并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乡镇污水处理厂厂区存放近12个月相关的运维台账和水质检测数据。第三十二条乡镇污水处理厂要确保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对计划性设备大修、检修确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制定检修方案,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实施。遇紧急情况停运时,应立即上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部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乡镇污水处理厂因各种原因确需废止的,需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第五章考核管理第三十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区县(市)年度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办法。第三十四条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乡镇污水处理厂运维单位进行考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考核主要内容应包括乡镇污水处理厂水质、安全、工艺、台账、厂容厂貌等内容。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目前未纳入城区排水管理且已建成的街道污水处理厂,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