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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住所第三条企业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企业经营范围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最后应注明“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四章企业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企业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
2、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合计第五章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彳亍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议;(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企业章程;(十一)其他职权。(注
3、: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按(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设监事会时)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4、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注:有限责任企业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夬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四条企业设董事会,成员为人,由产生。董事任期年(注: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5、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注:有限企业不设董事会的,此条应改为: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的方案;(七)制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
6、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企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八条企业设经理,
7、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Z)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以上内容也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九条企业设监事会,成员人,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一。(注:由股东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
8、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格较小的企业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此条应改为: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企业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企业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9、(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企业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六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执行董事或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
10、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营业期限一年,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清算组应当自企业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二)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企业通过修改企业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股东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企业登记事项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份,并报企业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