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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单位(下称“XX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规范XX单位印章使用,确保XX单位印章的安全,维护XX单位的公益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及XX单位印章及证件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单位理事会授权由XX单位秘书处全面负责XX单位的印章管理工作,负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第二章印章保管第三条XX单位所有印章由秘书处专人妥善保管,印章须经XX单位秘书长审批后使用,并进行登记。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员离职前,必须办理移交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第五条XX单位印章的使用须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流程完成后方可用印。第六条印章保管人
2、员应对文件内容和审批单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符合公文格式规定、端正、清晰,用印后保管好用印记录。第七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做好登记,载明事项,经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第四章XX单位现有印章及使用权限第八条XX单位现有四枚印章,分别为XX单位公章,XX单位财务专用章,XX单位合同章,XX单位秘书处章。第九条XX单位公章系XX单位法人章,用于上报函件、重要报告、请示等材料时使用。第十条XX单位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依日常的管理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第十一条XX单位合同章用于XX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时使用。第十二条XX单位秘书处章用于内部事务
3、处理时使用。第五章责任第十三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第一时间向XX单位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由印章保管人员负责。第十四条印章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管理印章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第六章其他第十五条XX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由XX单位秘书长审批后报学校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到XX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刻制新的印章。第十六条XX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将全部印章交回XX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第十七条XX单位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单位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办法自XX单位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XX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