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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社会参与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xxxx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XX区(不含XX新区)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适用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是指根据XX区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从社会公众中选聘出的,对XX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兼职人员。第四条区司法局负责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座谈会、年度例会、邀请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征询对行政执法
2、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五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范围:(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是否有效;(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三)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的方式是否合法、文明。第六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按照区司法局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关注和调研了解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区司法局或有关行
3、政机关反映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协调、座谈研讨、会议培训等;(五)受区司法局委托就行政执法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六)办理区司法局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第七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有权了解、询问;(二)在区司法局统一组织的执法监督活动中,有权现场查阅行政执法有关案卷、法律文书和相关资料;对发现的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三)对从事本职工作或其他社会活动期间发现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
4、行为,有权向该执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区司法局报备;(四)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第八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加区司法局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二)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公务活动,不得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利用监督便利接受有关单位或者当事人的财物;(五)不得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名义从事任何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无关的活动。(六)不得从事、参与有损于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公
5、平公正形象或与身份不相称的活动。第九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执法现象,可以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提出纠正意见建议。通过区司法局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区司法局认为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纳并制作行政执法督察通知书,通知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不能立即纠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书面说明,由区司法局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二)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应当向区司法局提供相关违法线索,区司法局要及时转交和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行
6、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反馈。第十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可以要求区司法局对其反映执法问题或违法线索予以保密。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发现案件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本人服务的处所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区司法局发现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及时要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回避。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性质为义务监督,在聘期内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区司法局不向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支付报酬。对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积极履职、成绩突出的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区司法局可以给予表彰。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和社会公众有权举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在执法监督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十四条本工作规则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