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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调配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劳动调配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二、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政策,严格控制井下员工倒流,因工作需要调井上工作须经总经理决定。井下员工属病伤人员确属不能从事井下工作,须先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经总经理批准,方可调井上工作。三、井下员工在井下单位之间调动,必须经分管生产副总经理决定,地面员工在地面单位之间调动,必须经总经理决定。四、机关部室增减人员,由部室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向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写出书面请示报告,经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动。五、地面员工重返井下工作,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原单位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决定,经过安全培训后
2、方可从事井下工作。六、申请调入公司或调出公司的员工,须经所在基层单位同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调入、调出。七、因工作需要,经公司决定调动者,命令下达后必须无条件执行。八、基层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员工岗位,必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岗位,基层单位不得随意变动。九、熟练期过后的新工人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核查后退回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门。十、因工作调动,发生工种(岗位)变更,必须经职工教育部进行转岗换岗培训,(特殊工种由上一级职工培训部门组织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十一、凡借用员工,一律办理“借用人员审批表”并按被借用单位、使用单位、劳资、总经理先后次序全部批准后方可到借用单位帮助工作。借用期满重新办理手续。对借用员工的工资、奖金全部由被借用单位支付,岗位工资按借用岗位执行。十二、因调动、辞退、退休、除名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员工,要办理员工离公司清理手续,完结后方可离公司。十三、每月25日至31日,停止办理一切调动手续。十四、调动员工范围业务内的手续等,做到查有依据,手续齐全,必须符合调配管理制度的规定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