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82826 上传时间:2023-08-29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1.0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docx(9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23)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保障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劳务报酬权益,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试行。试行发现的问题,请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高峰联系电话:027-68873176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

2、设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8月1日附件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发挥工程款支付担保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第724号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统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

3、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下同)出具的保证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或其他符合法定要求的担保。第三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尾款等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包含农民工工资等人工费。第四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为同一法人主体的,可以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承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事项。建设

4、单位和承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具的担保文书。开具担保文书的金融机构应是省内有工商注册且有相关资质及业务许可的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使用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详见附件)。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合同30日内办理,对于工程合同未约定合同价款的应在财评后30日内办理。担保期限有效期应当设定为:开始时间为工程合同签订之日,截止时间一般为按合同工期计算的工程竣(交)工结算完成,工程结算款结清之后60日内,工程合同双方可协商延期30日至60日。如因不可

5、抗力原因,工程延期、结算延期或付款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在担保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办理担保延期手续。第八条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的10%o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工程承包合同价款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或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合同金额的15%o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时,如已取得施工许可,且项目开工未竣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按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后进行计算。因设计变更、施工工艺变更、材料价格变动等引起工程造价浮动超过

6、合同价款o%aj,应当相应调整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九条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以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为基数,乘以年费率和担保期限进行计算。工程款支付担保年化费率一般不高于1.2%,具体由建设单位和担保人协商确定。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建设单位信用情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并在合同中明确。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担保约定有效期内,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承包单位可以要求担保人依约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依约履责。第十一条合同价款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包单位应当通过湖北省实名制管理平台如实登记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并上传担保文本扫描

7、件。按规定无需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应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利用省级实名制平台核查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对未上传工程款支付担保资料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限制其新建项目。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

8、体操作细则,并在60日内向省住建厅报备。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银行保函)2.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凭证示范文本(工程保证保险)附件1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示范文本(银行保函)编号:申请人:地址:受益人:地址:开立人:地址:(受益人名称):鉴于(以下简称“受益人”)与(以下简称“申请人”)于年一月日就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

9、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元()o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日止,最迟不超过年月Bo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

10、益人发来的申请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_5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申请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o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六、与本

11、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有效。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开立人所在地。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开立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年月日附件2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凭证示范文本(工程保证保险)致:被保险人鉴于贵方与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就项目名称_(以下简称“本工程”)已签订正式

12、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投保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被保险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投保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保险单号:o一、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人民币元整(:)o本保险金额随投保人逐步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或我方的赔付而递减。二、保险期限:自_年月_日零时起至_年一月日二十四时止。三、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工程合同款支付义务,我方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在与贵

13、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以上述保险金额为限,向贵方支付投保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赔款。索赔文件约定如下:(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2)载明要求投保人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3)载明投保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的,投保人或保证人支付责任的情形;(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o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四、本保险凭证及保险单有效期届满后,贵方应立即将本保险凭证及上述保险单原件退还我方;贵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我方在本保险凭证项下的义务和

14、责任均在保险凭证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五、免责条款1 .因贵方原因致使投保人未履行基础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2 .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保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保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险责任。3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保人未履行基础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险责任。六、本保险凭证适用条款为建设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七、本保险凭证未载明事宜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保险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保险凭证及批单。本保险凭证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险凭证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4 1、本保险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以下方式解决:提交保证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九、本保险凭证自我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名称:(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