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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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的实施方案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为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创新激发活力、依法治理强化监管、统筹安排补齐短板、多元共治防控风险,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二、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

2、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市域内实际处置需求。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三、工作任务(一)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1.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发改、工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卫健、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

3、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应监管环节工作举措,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海关等部门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2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线索移交、案件移送、管辖通报、信息共享、联合督办、联合执法、专业支持、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等合作工作机制。各职责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将线索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

4、、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健委、海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把企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3 .充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固体废物

5、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申报,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 .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化监管水平,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管。探索危险废物物联网平台建设,指导推动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推行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追溯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参与)5 .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各级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纳入对地方环境保

6、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市、县(区)联动,加强对产生、经营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经营许可证、识别标志设置等规范化管理要求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标准规范,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二)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1.严格环境准入。建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与环境影响评价有效衔接机制,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对长期投运企业的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以及利用处置方式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严重不一致的,依法进行整治。依法

7、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达标排污等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6 .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降低危害性。(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三)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1.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开展)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完善集中收集和转运制度

8、体系。鼓励化工等工业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7 .推进转移运输规范化和便捷化。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监督企业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充分利用“两客一危”监控平台,对车籍在我市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运输全程进行动态监控,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维护危险废物

9、跨区域转移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各地不得设置不合理行政壁垒。(市生态环境局负责)8 .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的日常监管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纳入“双随机、一公开”,对跨区域案件依法实行提级查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制定衔接实施细则,规范办案程序,统一证据标准。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海关等

10、按职责分工负责)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生态环境等参与)(四)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1 .推动市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设施运行情况评估,推进省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布局规划(2019-2035年)实施,推动利用处置企业技改升级,增强环境

11、风险防范能力。2022年底前,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基本匹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 .提升市域内医疗废物处置能力。落实医疗废物源头分类,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台账和联单管理制度,促进规范处置。(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建设,在各乡(镇)卫生院设立医疗废物周转站,负责收集暂存区域内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建立村向乡(镇)周转站、乡(镇)周转站向县周转中心或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转运体系。部分偏远地区

12、卫生机构需要就地自行处置的医疗废物,必须安全规范处置并进行申报。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1.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发布危险废物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优化利用处置能力配置,解决处置设施不达标等问题。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

13、施;鼓励企业通过资源整合、技术协同和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推进危险废物专业化、规模化建设运营服务。(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 .规范危险废物利用。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管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和标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加强对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3 .健全财政金融政策。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并适时调整;在确保危险废物全

14、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落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上争取、政府债券等多种形式,提供资金保障,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落实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4 .增强税收政策实效。落实环境保护有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列明的,与危险废物密切相关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条件的,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符合

15、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未合规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按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促进落实排污者责任。(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 .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团队的基础研究优势,组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关键技术与难题的研究开发,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重点研究和示范推广废酸、废盐、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污染环境防治适用技术。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建立系统完备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16、1.完善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坚持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制定完善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启动程序,明确定点医院、集中隔离场所、封闭管理小区(村庄)涉疫情医疗废物及按疫情医疗废物管理的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转运和处置规范,确保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有序开展。(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

17、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建立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与环境应急体系建设,保障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2.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及收集转运体系建设,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短板,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处置。市内要至少明确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按规范改造应急处置设施进料口和设置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并制定该设施应急状态的管理流程和规则。(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

18、责)(八)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1.加强专业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监管能力与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专业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办等参与)2.落实法规制度及标准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转移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

19、)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危险废物治理负总责,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县级以上政府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二)加大督察力度。强化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对于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涉及危险废物问题,明确专人负责,强化整改举

20、措,及时验收销号。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案件频发、处置能力严重不足并造成环境污染或恶劣社会影响的县(市、区)和单位,开展专项督查,推动问题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单位处理。(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三)加强教育培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和管理人员培训,依托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稳妥把握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产生积极影响。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充分利用群众举报线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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