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docx(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21号)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7日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制止和查处违法小广告,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2、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以下统称违法小广告)的查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小广告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其他区域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
3、理、市政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小广告查处工作。本条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以及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城乡容貌、交通等因素,在听取周边经营者、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后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听取村(居)民、业主的意见后,可以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第五条鼓励村(居)民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将小广告发布相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管理规约,引导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居住环境。第六条单
4、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树木上喷涂、刻画小广告,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小广告,不得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本人或者其住宅、商铺、交通工具等发送小广告。第七条违法小广告由违法行为人进行清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发现在其管理范围内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清理,行为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清理;行为人拒不清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未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对违法小广告进行清理:(一)在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隔离带等附属设施、
5、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园、广场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二)在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医疗服务场所、交通场站等场所内的,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清理。(三)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清理。(四)在村庄公共区域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清理。(五)在施工现场围挡、围墙上的,由业主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清理。(六)在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场地内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清理。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
6、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督促商品交易市场、住宅小区、施工现场、交通场站、旅游景区、医疗服务场所等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及时清理违法小广告。第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小广告查处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清理违法小广告的志愿活动。第十条小广告涉赌、涉黄、涉毒或者涉嫌金融诈骗、非法集资、非法行医等违法内容的,查处机关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公安、金融、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第十一条违法小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由查处机关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
7、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的通信服务或者暂停账号使用等相关措施。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喷涂、刻画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清除,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小广告。指使或者组织他人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及时清理违法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第十四条因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查处机关申请参加清理违法小广告等社会服务,经查处机关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减免罚款。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