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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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项目管理,提升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水平,充分发挥农业项目投资引导作用,依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农业重点项目竞争立项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财政性资金管理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项目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农业农村厅设立,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为全省农业项目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人才资源库。第三条农业农村厅在组织开展中省预算内投资以及中省财政安排的农业项目评估评审等工作时,应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第四条

2、计划投资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统筹管理工作,省农业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工作。第二章专家入库第五条专家库类别:专家库分为种植业、畜牧兽医、水产业、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贮藏、农业农村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农业信息化、农业农村经济、农业科技教育、检测分析、工程造价、农业工程、财务审计、金融保险、项目管理等类别。第六条专家入库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认同并遵守本办法规定,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和职业道德,廉洁自律,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业资格证书,从事相

3、关专业领域工作累计5年及以上;(三)熟悉本专业、本行业的国家政策、行业标准规范、最新发展动态,能够独立出具评估评审报告或意见;(四)在省内工作、身体健康的在职在岗人员(含经批准延迟退休人员)优先;因工作需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的退休人员,入库年龄可放宽到65岁;因实际工作需要,专业急需紧缺性人才,可适当放宽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限制。第七条专家入库程序:公开发布征集专家入库通知,对申请人资格、业绩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第八条入库专家聘期为3年。期满后经审定合格,可以续聘。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专家按照程序参与相关咨询工作,享有以下权利:(一)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评估

4、评审意见和建议,并对评估评审结果负责,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二)对专家库的建设管理提供意见和建议;(三)向农业农村厅推荐专家入库;(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五)按照规定参加农业农村厅组织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第十条专家在参与相关咨询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专家咨询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除公开信息之外,严禁泄露专家咨询工作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禁泄露和侵犯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三)参与的专家咨询工作与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

5、动提出回避;(四)严守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原则,不得接受或索取专家咨询工作对象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不得随意缺席或者中途退出工作;(六)承担工作失误和过错责任;(七)专家咨询工作中主动接受监督、服从管理。第四章专家库使用及运行维护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计划投资财务处、业务处室、厅机关纪委、省农业规划建设服务中心联合现场抽取专家,确保公平公正。第十二条抽取专家原则于咨询工作当日进行。若确因工作需要,可提前半个工作日抽取。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抽取专家应当回避:(一)与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二)收到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事前请托的;(三)承担项目建议书

6、、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等材料编制的;(四)其它影响工作开展的情形。第十四条专家咨询工作结束后,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应对专家履职情况按照优(9-10分)、良(7-8分)、中(5-6分)、差(0-4分)四个等级,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第十五条农业农村厅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予以出库:(一)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专家咨询工作的;(二)在综合评价中连续2次或者两年内累计3次评为“差”等级的;(三)在参加专家咨询工作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四)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第十七条因第十六条原因确认出库的人员,不得再以农业农村厅农业项目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咨询工作,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库。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过程主动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厅机关纪委监督,严禁私自复制、泄露专家库及专家相关信息等行为。第十九条参与专家抽取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第二十条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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