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的实施细则-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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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鼓励航运要素集聚发展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关于实施港产城融合发展的决策部署,高水平建设津滨双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按照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补齐航运产业关键要素,吸引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入驻,推动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细则。一、奖励对象工商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小白楼片区、河北区远洋大厦片区以及滨海新区东疆片区、北疆南疆片区、于响片区等集聚区内的航运产业相关企业、机构(分公司不要求统计关系)。津城航运服务集聚区以小白楼片区和远洋大厦片区为启动区,支持引导航运金融、保险企业,海事法律服务组织,航运功能性机构,以及航运、贸易、货代等头部企

2、业落户。滨城航运服务集聚区按照东疆片区、北疆南疆片区、于响片区功能布局,支持引导航运企业、船代货代,船舶服务、航运物流、国际贸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主体落户。具体地域范围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确定。二、奖励标准(一)落户奖励1.支持引进在天津港稳定运营国际集装箱直航航线、国际滚装航线,开展外贸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运输,开展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的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2 .支持引进全球前二十名国际船舶管理公司设立总部、区域中心、结算中心,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3 .支持引进开展保税船供业务企业,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经认定,给予

3、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推进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船供业务发展,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液化天然气加注的企业,经认定,按照年度保税液化天然气供给量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励。4,支持引进大型国际贸易企业,对在天津港口岸开展商贸业务,年度出口额首次达到5亿元及以上,销售额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贸易企业,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5 .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航运企业,以及国际货代、船代、金融保险等高端航运服务企业设立总部、区域中心、结算中心,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6 .支持引进建设港航数据平台和交易平台的航运科技企业,对新落户企业,经认定,

4、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7 .支持引进国际船舶检验服务、海事法律服务、海事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新落户且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8 .对新引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经认定,按国际级、国家级、省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办公用房奖励购置或扩大自有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IOo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租用自用办公用房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认定,每年给予租金的20%40%,不超过50万元房租奖励,连续三年享受奖励。(三)经营奖励对航运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成长为规模

5、以上企业,经认定,当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以后每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5%的,经认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年度奖励。(四)人才奖励落实“海河英才”等人才引进政策,对符合新引进企业高管人才条件的人才开辟服务快速通道。根据企业人才需求,提供人才落户、人才公寓,保障人才子女在本区接受优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五)其他奖励对在我市主办航运及相关技能技术大赛、产业研讨会、行业论坛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经认定,按照核准活动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同一主办方每年仅可享受一次奖励。三、资金申请及拨付(一)奖励对象按年度向落户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奖励资金兑现工作由区人民

6、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测算,按程序报批审核后兑现奖励。(二)兑现奖励原则上每年一次。四、附则(一)本细则与企业所在区政府的其它政策有重复交叉或同一企业享受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落实,兑现情况及时抄报市级有关部门。同一企业的同一经营行为在航运服务集聚区内只享受一次奖励。(二)奖励对象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于享受奖励政策后在集聚区持续经营不低于5年;由于非正常原因迁出集聚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奖励资格,并返还已享受的奖励资金。(三)奖励对象如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奖励资格并追缴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四)本细则涉及“以上”“超过”“不超过”的数额均含本数。(五)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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