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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学科研基层单位负责人、秘书岗位设置与聘任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研究所(室)建设,规范教学、科研基层单位负责人和秘书的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岗位设置(一)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研究所(室)负责人岗位设置1 .人数W5人,可设主任(所长)或副主任(副所长)1名。2 .5人人数W15人,可设主任(所长)1名,副主任(副所长)1名。3 .人数15人,可设主任(所长)1名,副主任(副所长)2名。(二)秘书岗位设置1 .各学院设置专职教学、科研秘书各1名(思政部教学、科研秘书合设1名),学校科研中心、各研究所(室)只设置专职秘书1名
2、。2 .各系设置兼职教学秘书1名(系、教研室合署的只设系教学秘书)。3 .教工人数5人的教研室、实验室(中心)设置兼职秘书1名。(三)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员担任教研室、实验室或研究所(室)负责人不受岗位数限制。二、任职条件(一)基本条件1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研究所(室)负责人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锐意进取。(3)具备履行拟聘职务岗位职责的教学能力或科学研究能力。(4)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与时俱进,有奉献精神,勇于开拓
3、,能带动学科发展和促进学科梯队建设。(5)密切联系群众,有团结带领本学科同志共同创业的坦荡胸怀,有良好的协作精神。(6)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2 .秘书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4)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二)资格条件首次聘任相关岗位职务的人员按下列资格条件选拔:1 .担任教研室、研究所(室)主任职务的教师要求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授职称或受聘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教研室、研究所(室)副
4、主任职务5年及以上,年龄男在55周岁及以下、女在50周岁及以下;担任教研室副主任的教师,要求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讲师及以上职务(讲师职务的教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男在50周岁及以下、女在45周岁及以下。2 .担任实验室(中心)主任职务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求受聘副高级及以上职务或担任实验室(中心)副主任职务5年及以上,年龄男在55周岁及以下、女在50周岁及以下;担任实验室(中心)副主任职务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求受聘中级及以上职务(中级职务人员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男在50周岁及以下、女在45周岁及以下。3 .教研室、实验室(中心)、研究所(室)秘书必须受聘讲师及以上职务或具备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三、聘任程序1 .本办法印发前,已聘任相关岗位职务的人员在符合本办法岗位设置要求的条件下,原聘任职务不变。2 .新聘人员由各学院提出拟聘人选,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学校人事处备案,各学院下发聘任通知。3 .本办法所涉及聘任人员聘期为3年,聘任期满考核合格者由各学院下文续聘。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者自行废止。五、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