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纪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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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委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赣南医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学院纪委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印章为“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印章、“省监委驻赣南医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力、”)印章、“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纪委综合办”)印章。第三条印章的保管(一)印章由纪委综合办公室综合信息科统一保管,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二)印章保管人员因事外出,事先须将印章交由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临时保管人员保管并作好交接手续。(三)印章不得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办

2、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需经印章使用审核负责人批准,印章保管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第四条印章使用范围(一)学校纪委印章的使用范围1 .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请示、报告、公函、纪律检查建议书等公文。2 .以学校纪委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3 .学校纪委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4 .其它应盖学校纪委印章的文件、材料等。(二)监察专员办印章的使用范围1 .以监察专员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请示、报告、公函、监察建议书等公文。2 .以监察专员办名义出具的证书、证明等。3 .监察专员办各类申报材料等重要文件。4 .其它应盖监察专员办印章的文件、材料等。(三)纪委综合办印章的使用范围

3、1 .日常校内函件等。2 .日常开具介绍信、证明材料等。3 .其他应盖纪委综合办印章的文件、材料等。第五条印章使用程序(一)使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委综合办印章,应经学校纪委副书记审核,报经书记、监察专员审批同意,送纪委综合办综合信息科用印。(二)用印人须在赣南医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力、纪委综合办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如实登记用印信息。(三)其他部门需使用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纪委综合办印章的,相关文件、材料应经纪委书记、监察专员签署意见并审批,送纪委综合办综合信息科,综合科信息科做好审核和登记后,予以用印。第六条印章使用要求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字之内,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当印章下弧无文字时,采用下套方式,即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当印章下弧有文字时,采用中套方式,即印章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确保印迹规范美观。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1 .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2 .未经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3 .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4 .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第八条附则(一)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二)本规定由纪委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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