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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资料-木结构工程一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下)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88第七章设计对施工的质量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7.1.1条木结构的施工,除应遵守国家现行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的质量要求。第7.L2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应按设计要求的等级和树种采纳。各等级木材的材质,应符合本规范承重结构木材的材质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第7.L3条制作承重结构的木材,宜提前备料,使木材有一段干燥时间,制作时应检测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现场检测木材含水率可采纳电测法。但对截面较大的原木和方木,应要求其表层20mm深处含水率的电测值不超过18%o第7.L4条当须要对承重结构木材的
2、强度进行检验时,应按本规范附录七的检验标准进行。第7.L5条用于承重结构的胶合木,其胶合工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八的要求。第7.L6条承重木结构中运用的钢材,除应具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明和标牌外,还应按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在任何状况下,均不得在承重构件及其连接中运用钢号不明的钢材。第7.L7条在木结构施工过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时(或隐藏工程覆盖前),均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做好施工记录,经认定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木材加工厂成批生产的构配件,也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方可交付现场运用。其次节构件制作第7.2.1条木构件的制作,应保证制成构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一、沿受压和压弯构件
3、长度的单向弯曲,对于方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1/500;对于原木,不应大于构件全长的l300o二、当木梁的跨度较大时,沿梁长的侧向弯曲不应大于梁长的l200o三、以锯材制成的构件,其截面的翘弯不得大于构件宽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米长度内不得大于2mrno第7.2.2条制成的木构件,其实际尺寸对设计尺寸的偏差不应超出表7.2.2规定的容许值。木构件制作的容许偏差值表7.2.2项次构件名称检查的尺寸容许偏差(mm)1234方木的梁、柱和桁架构件板材构件、方木的楝条和椽条原木构件全部木构件截面宽度与高度截面宽度与高度小头直径构件长度325+10-5注:原木截面如呈椭圆形,其直径可按长、短径的平均值确定。检查时,构件上若留有树皮应予剥去,不得计算在内。第三节结构连接的制作和装配第7.3.1条制作和装配齿连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应加工平整,装配后的压杆轴线应与齿槽承压面保持垂直。二、齿槽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