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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充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基本原则】地方储备粮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模合理、布局科学、管理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分级储备、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省级储备为主
2、,设区的市、县(市、区)储备为辅。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储备规模及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本级地方储备粮计划和动用方案。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督检查,对下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卜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预算
3、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第六条【承储企业职责】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对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七条【社会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督促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自主储粮。第八条【京津冀协同】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产业发展、异
4、地储备、市场监测、行业人才、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信息共享、交易服务、应急保障、监督检查等协同机制,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第九条【鼓励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承储企业应用粮食储存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高标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和粮库信息化建设,提高绿色科学储粮能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承储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开展储粮技术创新及应用。第十条【计划管理】地方储备粮实行计划管理。地方储备粮计划包括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品种结构、质量要求等内容。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总量计划和本省实
5、际需要,拟订全省和省级储备粮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制订本级储备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下达的储备粮计划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储备规模,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三至五年调整一次。第十一条【储备品种】地方储备粮主要为小麦、玉米、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全省小麦等口粮品种(含成品粮)所占储备规模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
6、规定和粮食应急储备需要,建立适度规模的成品粮储备。第十二条【收购、销售计划】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计划,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计划确定的数量、品种、质量、完成期限等要求,完成收购、销售任务,并及时将计划执行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第十三条【合理布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第十四条【具备条件】地方储备粮承储企
7、业应当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地方储备粮的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的,应当及时将地方储备粮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第十六条【遵守规定】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储存期间定期开展常规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必要时开展食品安全检验;(二)对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数量、质量、
8、品种、地点要求,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四)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质量安全档案,规范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六)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地方储备粮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七)落实国家和本省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规定。第十七条【禁止行为】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9、、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差价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地方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彳王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地方储备粮,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九)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均衡轮换】地方储备粮轮换应当依据储存品质,参考储存年限,实行均衡轮换,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在常规储存条件下,地方储备粮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五
10、年、玉米三年、食用植物油二年。粮食品质为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轮换。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下达。地方储备成品粮在确保常储常新、库存充足的前提下,可以在年度内多次轮换。第十九条【轮换架空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轮换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轮换任务,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第二十条【采购、销售方式】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
11、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二十一条【出入库质量要求】收购、轮换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经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检验,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等级,相关指标符合国家标准。销售、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第二十二条【动用情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
12、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动用Jl质序】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首先动用县级储备;县级储备不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设区的市级储备;设区的市级储备不足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粮食调控和应急需要,依法动用下级储备粮。第二十四条【动用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以及费用结算等内容。第二十五条【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
13、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完成等量补库。因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亏损,由同级财政承担。第二十六条【应急处置】承储企业应当制定储粮安全应急处置方案,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第二十七条【部门监管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地方储备粮管理以及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地方储备粮
14、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以及动用指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复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八条【加强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统一的粮食信息化监控系统,将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数据纳入系统管理,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归集共享、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第二十九条【统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三I里部门。第三十条
15、【举报处理】彳丑可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2】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彳王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月曰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