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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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修改稿)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快普通高等学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两个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定义浙江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省内普通本科高校开展与学科建设相关的人才引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活动,提升学校学科建设水平的专项资金。(二)遵循原则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聚焦

2、重点、分类支持,动态调整、注重绩效,奖补结合、分级负担,放管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1 .聚焦重点、分类支持。重点支持建设高水平大学重点培育学科暨登峰学科(以下简称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等,省财政根据不同层次和类型分类给予支持。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由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学科建设基础、目标、差距和可彳亍性等因素,实行一学科一策差异化支持。2 .奖补结合、分级负担。专项资金采取奖补结合的支持方式。对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任务的建设学科和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实行奖励补助

3、。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以及基础学科实行建设补助。省市共建高校、市属高校分别按照省市共建比例、两类六档(浙财预(2015)50号)的比例进行分担和补助,已有一校一策”支持举措的高校,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提供支持。3 .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对登峰学科、优势特色学科建设开展定期评估,对照建设任务书评估实施情况,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对效果不佳的调整出支持范围,对成效显著的可滚动进入下一周期。4 .放管结合、规范管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

4、行为,健全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经费。二、职责分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地方政府和建设高校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办理资金下达和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负责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的组织管理。负责牵头组织高校自主申报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负责组织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论证,提出修改建议和支持对象名单,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报送建议名单。负责建设高校细化方案的二次审核论证,对较为成熟的方案,按需配置政策资源,形成个性化建设任务书

5、,列明目标清单、保障清单、资金补助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实施。负责指导省属高校编制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属高校登峰学科和基础学科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和过程管理,对资金信息公开、支出进度、绩效、安全和规范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建设学科的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对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的建设学科和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按规定程序提出奖励建议。(三)省教育厅负责优势特色学科、一流学科(A类)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专家择优确定一流学科(A类)入围名单,负责组

6、织高校结合自身办校定位、优势特色申报优势特色学科,负责确定优势特色学科名单、分年资金补助额度和绩效目标,经规定程序审批后实施。负责提出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奖励补助建议方案。指导省属高校编制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属高校专项资金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负责组织建设学科的绩效评价,提出动态调整建议。(四)地方政府负责推进市属高校完成学科建设目标。负责将省级下达的资金纳入预算全流程规范管理,负责市属高校学科建设资金的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五)建设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根据绩效目标科学合理编制资金滚动规划、年度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规定

7、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三、内容和标准(一)奖励补助。1 .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根据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专项资金,按照1:1予以奖补。2 .第五轮学科评估B及以上学科。根据第五轮学科评估结果分档确定补助额度,A+、A、A-、B+、B学科,每年分别按2000万元、1500万元、IooO万元、500万元、200万元予以奖补。3 .登峰学科建设高校提前完成或显著超额完成建设目标任务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其他高校在人才引育、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突破性成绩的给予最高1亿元奖励。(二)建设补助。1 .登峰学科。省财政按平均每年每学科1亿元的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

8、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2 .优势特色学科。省财政按每年每学科4500万元额度实行总额控制,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学科名单和具体额度安排建设补助。3 .一流学科A类。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750万元安排建设补助。4 .基础学科。根据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确定的名单,按每年每学科1000万元的额度安排建设补助。(三)其他补助。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建设学科,按一事一议确定的额度予以补助。四、预算编制(一)每年8月底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组织建设高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方案(分年度)和财政预算编制相关规定,编制预算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审核。(二)9月20日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

9、将审核结果告知建设高校并报省财政厅。建设高校根据审核意见修改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的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三)省财政厅对年度绩效目标、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省属高校编入部门预算,市属高校的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整体绩效目标和分校分项目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下达。(四)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资金文件后,将省财政资金和市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下达到建设高校,并及时将资金分配落实情况报送省级相关部门。(五)建设高校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报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调整。五、使用范围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利息、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

10、经费,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一)奖励补助由学校统筹使用。(二)建设补助由学校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预算,用于以下支出:1 .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和建设优秀创新团队等的人员支出。其使用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学科建设,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不得用于省内高校抢挖人才的费用。2 .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各项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用于或提取工会经费和福利费。3 .用于建设学科相关的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资本性支出。各项支出,国家有明确规定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建

11、设高校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集体研究制定相关开支标准。六、预算执行(一)各建设高校应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强化业务与财务协同,项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紧密配合,落实落细各项执行工作。(二)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七、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一)绩效管理。1 .各建设高校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做好资金绩效监控及评价,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建立全过程

12、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指导建设高校开展绩效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3 .建设期满,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组织、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省委组织部,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建设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八、附则(一)各建设高校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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