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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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水务局,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服务中心、经开区农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为维护水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省水利厅XX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现对全市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规范水务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适用(一)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招

2、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二、规范招标条件和方式(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方式组织招标工作。招标工作必须满足规定的招标条件,不满足招标条件的,一律不得进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直接发包。(三)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达不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强制招标;对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行建设,依法不需招标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由实施主体组织建设。(四)合理进行标段划分。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标

3、段划分应便于工程建设管理,原则上不应过小。三、规范市场准入(五)参与水务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咨询、供货、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场主体)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均可依法在全市范围内参与相应水务工程建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设置法律法规之外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得随意抬高招标工程对应的资质资格等级,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从业人员资格。(六)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均须在全国和XX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市场主体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对在公开信息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信用记录。(七)打破区域

4、限制、消除地方保护,严禁违法违规设置市场壁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等形式排斥、限制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水利建设业务,不得将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参加本地区培训等作为外地注册企业进入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的准入条件。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证明。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相关业务。电子招标禁止设置线下报名、线下购买招标文件等环节,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纸质文件等。(八)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5、四、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九)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信用、业绩、专业力量、业务水平等因素,通过XX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相关信息后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人以摇号、抽签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五、严格执行招标备案制度(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须在项目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备案报告,在确定中标人后提交招标评标总结备案报告。(十一)招标人在提交招标报告前,应认真研究确定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标准、无效标条件等相关内容,禁止出现与相关规定相冲突的条款。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备案报告的内容制发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出现

6、与备案不一致的条款,否则应重新备案,或按备案内容变更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六、规范招标信息发布(十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均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活动开始时间。在市级平台进行交易的水务工程项目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系统自动发出公告、文件、公示信息,并对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结果通知除在法律法规要求的媒介发布外,须同时在XX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公告、公示时间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有关招标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在省级平台进行交易的水务工程项目从其规定。七、规范招标

7、文件编制(十三)水务工程招标的施工招标文件应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其施工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其招标文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已在市城乡水务局网站公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所选平台不同,选择相应范本。安全生产费用不作为竞标条件,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具备在线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合同签订应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十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

8、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有效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八、规范保证金收取(十五)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的,应按相关规定收取,不得超比例、超上限收取。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应采取多种形式,如现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不得限制投标人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的形式。投标人自愿采取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保证的

9、,为减轻投标人负担,招标人可适当降低保证额度。(十六)收取投标保证时,招标人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标企业规模及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情况确定投标担保减免比例,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对于设计、监理、检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或招标控制价低于400万元的养护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可不要求提供投标担保;对中小企业投标人或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的企业投标人可免除投标担保,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投标保证额度可按招标项目估算价的1%考虑。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十七)约定需提交履约保证的,招标(采购)人应根据“XX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的企业

10、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分级调整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以上的无需交纳履约保证金,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以下(含B级)交纳履约保证金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对合同工期少于3个月或招标控制价低于400万元的养护工程或小型水利工程,招标(采购)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予以减免履约保证金。(十八)投标保证和履约保证的接受方应为招标人。投标人自愿采取现金作为投标保证、招标人账户设立确有困难或没有其他接受方式的,招标人可委托代理机构代收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并负有资金安全和及时退还的监管责任。对于采取保险保函

11、、担保保函等非现金或银行保函作为保证形式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约定担保人的资质、财务状况等条件,并负有审查责任,确保担保人具备保证能力。(十九)投标人自愿采用现金形式作为投标和履约保证的,保证到期时,招标人应及时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要求,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应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予以退还。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完工验收后,14日内予以退还。(二十)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任一形式均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承包人可以根据自

12、身情况,自愿选择质量保证方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质量保证额度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o经合同当事人协调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按程序退还。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九、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二十一)水利工程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法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按照XX省综合评标评

13、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及专家抽取相关制度进行抽取,专家抽取情况及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建立评委回避承诺制度,评标前,评委需对存在回避情形作出承诺,依法需要回避的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十、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二十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事宜,按照有关规定与法定程序开展工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不得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和不正当交往,干涉评标工作。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负责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按规定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上签字,组织开、评标会议。代理项

14、目招标投标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协助行政监管部门进行处理。(二十三)招标代理机构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标投标项目不得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十一、规范投标人行为(二十四)投标人必须按照国家及省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投标活动。禁止投标人互相串标,不得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协同投标、不得受让租借资质、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履行承诺,不得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项目经理

15、、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发生变更的6个月内不得参与投标。十二、规范评标定标行为(二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独立、负责、公平地赋分,提出具体、详实的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得冒名顶替、转借CA电子签证,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透露评标文件和中标结果等情况。评审劳务报酬和差旅费可参照关于印发xx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执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劳务报酬、差旅费等提出不合理要求。(二十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

16、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对于小微企业投标人在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工程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2%作为其价格分。(二十七)对于招标人选择采取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的项目,按照“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同时充分考虑各候选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人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程度等,择优确定中标人。十三、加强监督管理(

17、二十八)强化行政监督。在市级及以上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在县级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人员应当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职。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行政监督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二十九)强化信用监管。完善水务工程招投标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强化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水务招投标活动的信用信息通过市城乡水务局官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开,并同步归集至市公共资源交易

18、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已确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社会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三十)开展智慧监管。依托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在线下达指令,实现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水务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三十一)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共资源

19、系统或线下任一方式按照管理权限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按要求提交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书,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线上或线下接到投诉举报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展开调查,及时处理。(三十二)市城乡水务局投诉电话:0537-23112710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投诉电话。十五、强化执法协作(三十三)依法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挂靠、恶意投诉等干扰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水行政监督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同执法,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犯罪且证据充足的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对监管执法中发现的涉嫌违

20、纪或犯罪但证据不足的案件,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协助,提供技术侦查等力量支持。监管系统为市(县市区)水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公安、审计部门提供在线监督通道,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综合监管格局。十六、加大处罚及曝光力度(三十四)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曝光力度。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同时上报市城乡水务局,并通过“信用”网站公开,进行曝光。受到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主动在公告后7个工作日内在XX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更新信用档案。(三十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城乡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济水规建字202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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