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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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前款所称企业包括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第三

2、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实行谁登记、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的原则。第四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工作制度及管理程序,指导全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并开展执法监督检蛰。负责市局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日常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机构负责区县局登记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日常管理工作。启动对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程序,组织对不符合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要求的申请予以驳回或者退回更正。受理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并给予答复。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对企业经营异常情形的产生和变化进亍核查。其他内设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

3、作。第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列入(移出)决定。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第七条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是指企业在公示信息过程中,故意隐瞒、编造、篡改依法应公示的信息,使政府部门或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企业可以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一)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企业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企业经营状态、主营业务活动、企业控股情况、女性从业人员、隶属企业名称、是否有网站或网店、网站或网店信息、党建信息、社保信息、金额单位错误等一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二)经核查,企业公示即时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在10日内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三)经核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中的股东及出资信息、资产状况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等重点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非主观故意填报错误证据的。第八条符合下列

5、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一)由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该企业实际不存在的;(二)经实地核蛰,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实际,或者侬假期止的;(三)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四)经两次实地核查,均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现企业的。两次实地核查或邮寄查证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按下列福呈办理:(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或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企业涉嫌存在违反本细则第六条所述情形的,由企业监管机构或者企业监管

6、机构指派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检查核实,并保存检查记录、证据等相关材料。(二)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填写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企业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蛰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无需进行实地核查的,可对企业实施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向企业监管机构或者市场监管所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检查。(三)在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案件线索。(四)检以员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

7、工作日内,将检查记录、证据等相关材料提交企业监管机构。(五)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重庆)T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T列入管理,根据检查核实情况,选择市场主体类型、输入市场主体名称、螃列入原因,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核。(六)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列入的,系统自动生成相应记载事项,通过数据交换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中,并记载于该企业名下。(七)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应依法送达相关企业。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重庆)T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一列入送达管理,选择送达方式即可。第十条企

8、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7月1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重庆)一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T列入管理,选择“未年报(该原因只能在7月1日0时至7月15日24时期间可以选择)的列入原因后,系统会自动检索、提取未年报且未因未年报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名单,批量发起列入流程。第十一条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监管机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责令期限从责令限期改正公示信息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

9、信息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第十二条企业同时存在多种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同时以多种列入原因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再出现已列入原因之外的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再次列入,流程与首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流程相同。第十三条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收到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议申请后,企业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

10、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实,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程序处理:(一)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重庆)T企业监管一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撤销管理,选择相应企业录入撤销事由,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分管领导审核。(二)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撤销的,由系统自动通过数据交换删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中相应经营异常名录信息。第十四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

11、证明材料,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一)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履行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后;(二)因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后;(三)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在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四)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第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后,按

12、下列流程办理:(一)企业监管机构或者指派辖区市场监管所对企业列入情形的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因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核查补报年度的年报信息;因未公示即时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核查其即时信息公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核查其更正后的公示信息;因失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对其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因多种列入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应当同时核查其所有列入情形的改正情况。(二)经核查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述情形的,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缀部门协同监管平台-B庆)一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T线上移出或线下移出管理,选择移出原因,提出初审意见

13、,提交分管领导审核。(三)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移出后,系统自动生成相应记载事项,通过数据交换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信息公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中,并记载于该企业名下。(四)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当事人后,企业监管机构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重庆)T企业监管T经营异常名录管理T移出送达管理,选择“已当场送达”,移出数据自动交换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献)中。第十六条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重庆)一列入管理、线上移出或线下移出模块打印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

14、决定)审批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文书,并与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失联实地核查记录表和无人签收退回的专用信函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证据、材料一并归入登记档案单列经营异常名录卷予以保管。批量列入或移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修复决定)审批表应附列入或移出名单,并将其归入审批表中所指企业的登记档案。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卷的保管、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由系统自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八条经营异常名

15、录管理相关文书格式,应当使用市局统一制定的规范文书。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异常状态管理,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5月24日下发的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渝工商发201820号)同时失效。关于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2015年,为全面开展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原市工商局制定下发了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暂行细则(以下简称暂行细则此后,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第二十九条标题冠以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16、2年”的规定,原市工商局于2018年对暂行细则予以修订,出台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施行过程中,对规范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强化联合信用约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取得了显著效果。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机构改革组建市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企业数量急剧增长、业务操作系统迭代升级等新情况,需对实施细则进行再次修订,以期更加符合当前工作要求和工作实践。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六方面内容:一是将实施细则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的表述统一修订为市场监督管理”的表述。二是实施细则忽略了对经营异常

17、名录管理的定义,修订后增加了本市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将有经营异常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的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的条款,并对适用企业范围作出准确表述,即前款所称企业包括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三是实施细则虽细化了对各级管理机构权限的表述,但是逻辑不够清晰,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修订后,从市市场监管局企W勾、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企W勾、市场监管所、其他内设机构等层级,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做到一目了然。四是鉴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

18、业务操作系统进行了迭代,提供了线上、线下修复路径,因此针对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移出、异议、撤销等环节,均按照当前业务操作系统名称和模块名称作出了修订,更加符合实际工作。同时,精简了对多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操作的表述。此外,对因未年报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信用修复事宜时,不再核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状况,仅核查补报年度的年报信息,回归企顿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原意。五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不再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据此,删除了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表述,保留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在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前60日内,由系统自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的表述。六是对一些表述予以修订,确保更加准确。比如,一般信息中将电子邮箱修改为企业电子邮箱,企业主营业务活动修改为主营业务活动,隶属关系修改为隶属企业名称”等,从而与年报文书的表述一致,让企业和办事人员更好理解口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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