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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为合理开发利用贫困地区水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助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致富,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实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为规范我省项目管理,保障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我省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发挥农村水电的资源与区位
2、优势,以促进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为目标,采取“国家引导、市场运作、贫困村和贫困户持续受益”的模式,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强化项目实施持续监管,助力贫困地区农民脱贫奔小康。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服务三农”,改善民生。把实施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作为增加山区贫困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作为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二是坚持国家扶持,政策引导。采取中央资金扶持、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方式,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创造良好政策环境,依托企业实现市场化高效运营。三是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以增加建档立卡贫困户收入为重点,探索农村小水电建设国家补助投资形成的资产或收益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建立贫困户增收长效机制
3、。四是坚持保护生态,永续发展。科学有序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在提高水能资源利用效益的同时,保护河流生态,维护河流健康基本需要。五是坚持动态管理,精准帮扶。建立受益对象激励、考核和退出机制,着力激发贫困户创业增收脱贫致富的内生动力,防止养“懒汉”,同时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政策的衔接。三、工作安排(一)项目的选择1、选取水能资源开发条件好,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优良,不存在影响工程建设的重大敏感问题,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6%的新建或在建项目。2、选取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善,已具备流域水电开展规划批复、规划同意书、工程项目核准、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意见书、用
4、地预审、征地移民安置、林地审核同意书、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价批复、水土保持批复等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在申报时一并提供以上材料的扫描件。3、对于已享受过国家补助资金的农村小水电项目,不予支持。4、项目要能尽快建成让贫困户受益,电站设计运行时间不少于20年。优先支持项目实施当年底具备投产发电条件,第二年起能使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的在建或新建项目。5、地方政府对农村小水电扶贫工作重视,项目业主积极性高、信誉好,自筹资金有保障。6、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水电矿产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改革试点项目。(二)投资补助及省级资金扶持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是以帮扶贫困村和建档立卡贫困农民脱贫为目标的公益性项目。项目
5、资金筹措主要包括国家投资和企业自筹(含银行贷款)两部分。项目建设资金由项目法人负责落实,中央安排预算内补助投资每千瓦4000元左右。当年安排中央资金没有达到每千瓦4000元的项目,下年度不再追补。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我省积极协调省级财政扶持项目,省级财政补助按项目所获中央资金补助的8%左右安排。四、管理要求(一)严格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确保工程依法依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在项目业主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县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和在建项目进展情况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至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上报的建议计划
6、进行审核,并做好投资计划申请工作,提出年度建设规模,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二)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确保生态友好和工程安全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开展绿色小水电评价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标,落实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项目法人要确保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保证扶贫电站按实施方案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农村小水
7、电扶贫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按照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动态监管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情况。项目法人要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和已有的项目管理数据库,按月填报年度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开工、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形象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逐级上报至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明确国有投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发改、财政、水务、扶贫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要求指导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县级政府审批后报省水利厅、发改委备案,批复后的实施方案作为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建设、验收和管理的依
8、据。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县级人民政府要明确国有资产平台公司等作为国有投资出资人代表,建立健全国有投资出资人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扶贫电站资产2020年前原则上不允许进行处置,产权不得转移或核销。确需转让时,需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部门进行资产评估,按国有资产保值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移转至新业主,继续发挥扶贫效益。新业主不愿继续承担扶贫业务的,国有资产收归财政,实施新的扶贫电站建设。电站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供相关案件证明材料、责任认定报告和赔偿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应核查扶贫电站是报损还是报废,按照国有资产处理相关管理办法和条例分别进行处理。(
9、四)强化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按照水生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等其他水利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财农2017)280号)等制度严格资金管理,加大项目资金监管力度,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为确保中央投资收益能按时兑现并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收益资金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五)明确国有投资回报,确保扶贫收益稳定可靠根据扶贫电站经营情况,由县级水利、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审计等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共同确定中央投资收益率(不得低于6%,低于6%的由项目法人补
10、足),并保持相对稳定。县级要将小水电扶贫项目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收益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建立专户、专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扶贫电站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县级人民政府和出资人代表与项目业主签订缴存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业主要确保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并按照确定的中央投资收益率在每年3月底前打入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业主履约时间一律从项目实施年度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六)明确帮扶范围和对象,确保精准到人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收益专项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贫困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近期重点用于扶持贫困户脱贫。由县级水务、发改会同扶贫部门根据当地脱贫攻坚任务确定受
11、益范围、对象和方式,建立小水电帮扶贫困户纳入及退出条件等长效机制,共同确定贫困户名单,帮扶范围以电站所在乡村为主,对列入帮扶的对象要在村委会采取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纳入,并登记造册。(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根据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完成情况适时调整受益范围、对象和方式。要加强对受益贫困户的动态管理,鼓励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尽快实现脱贫,不符合扶持条件的要及时退出。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后,一部分收益重点用于补充需要社会兜底帮扶的地方财政资金不足,另一部分继续用于改善贫困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八)做好验
12、收工作,确保项目运行合规有序1、小水电扶贫项目电站建成后,要按照水利部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及时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和发改委备案。电站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及中间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由具有管理权限的政府部门主持。2、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验收。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印发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扶贫项目编制的实施方案建设内容后,逐级申请进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内容主要包括:(1)扶贫电站建设及投产发电情况,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各项行政许可,是否按照绿色小水电评价
13、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组织建设。(2)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收益情况,是否按已批准的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登记造册,实现精准到户。(3)精准帮扶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是否明确扶贫电站的国有投资回报率,国家投资收益是否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户。(4)国有投资出资人制度建立情况,是否明确了由县级国有资产平台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5)相关制度建立和政策扶持情况,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出台了专项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并确保落实到位。扶贫项目通过验收后,省水利厅和发改委对全省扶贫电站运营管理情况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稽查和审计,确保扶贫项目可以长期产生效
14、益。五、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级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的推进实施、项目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电站运行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负总则,要高度重视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工程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完善项目建设管理、带动农民持续收益。项目法人是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行管理,定期上交中央投资收益。省水利厅要与项目所在地市(州)水务局签订责任书,县级人民政府要与项目法人签订协议,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二)强化社会监督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要组建由县
15、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贫困乡(镇)和村、贫困户代表参加的小水电扶贫协会,对项目的建设、运营以及收益分配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项目法人要将扶贫电站的收益分配情况,在受益范围内的贫困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落实扶持政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电力、价格、金融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指导,主动服务。按照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等有关规定,推动落实农村小水电扶贫电站全额上网、执行本省标杆电价等优惠政策。(四)加强扶贫成效宣传各地要高度重视小水电扶贫工作,切实提高项目扶贫效果。注重典型事例和经验做法的总结,挖掘典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报道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产生的成效。附件:XX县农村小水电扶贫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