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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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做好基建项目建设,加强对基建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与控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称基建项目,是指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以及各类装饰装修、安装、修缮工程。第二条职责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及执行基建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年度基建工程计划及投资预算;负责自行投资的零星基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手续办理;组织进行项目的施工设计、调研工作;组织工程比价、招标、评标、工作;洽谈签订各类工程合同;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及资料归档;负责配合工程的结算审计工作;及时向基建主管领导报告基建投资使用、质量控制、项目进展和保密安全管理等情况。房产管理

2、部门:作为房屋、土地和绿化环保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及房屋、道路、绿化、公共区域、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的基建项目进行审核;经营管理部门:组织自筹资金的新建单体建筑或园区基建项目的规划需求、立项、可研和初步设计论证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技改(能力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国拨技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基建项目的需求策划、立项、可研、初步设计论证及相关审批手续办理工作。财务管理部门: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并执行基建财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执行基建会计制度;参与重大工程项目招标和商务谈判,积极筹措资金,保障工程建设资金的供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基建财务状况。运营监控部门:基建管

3、理工作的监督和审计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与基建项目相关的审计监察制度;指导监督工程招投标,组织选择工程审计队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阶段性审查和审计依据的收集,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重大基建合同的谈判工作,审核工程施工合同及项目预决算,严把基建项目资金控制关。工艺管理部门:负责与科研、生产相关的内部工艺性改造项目的需求论证,负责科研、生产和办公配套场地及为产品满足要求的相关设施(包括水、电、气供应设施)和工作场所的工艺需求和布局论证;负责工艺装备的日常管理。负责审核使用部门的与工艺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需求。负责基建改造项目工艺布局图纸和工艺需求的编制,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规划;参与

4、工程招标;在项目施工中参与各阶段的现场管理,对涉及工艺的设计变更提出意见,确保施工按工艺设计要求进行;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卫、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施工期间的安全保卫管理工作;负责在项目申请审批时提出关于消防、技防的要求,参与项目实施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涉密场所安防设施的配置需求,参与方案评审和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基建申请审批时提出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设备管理部门:配合项目前期有关建安设备的专项设计和论证,参与项目实施中的设备选型和招标,参与工程竣工后设备的验收;负责保修期间对设备运行情况

5、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项目中的设备进行归口管理。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指导项目主管做好档案的及时收集、整理工作,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档案资料收集、复制、发放和管理。信息化管理部门:作为信息网络的主管部门,配合项目前期有关信息网络建设的设计、论证和审批,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与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参与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物资采购部门:参加甲供设备的调研、招标、评标,并负责评标完成后的设备采购工作。物业保障部门:配合做好基建项目的水、电、气保障和支持工作,参与项目前期论证以及招评标工作,参与基建项目特别是修缮类项目的现场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参

6、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收集项目保修期间暴露的问题并配合保修,保修期满后接收项目的保障工作。使用部门:提出使用需求,配合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第二章项目的计划和审批第三条为提高基建工作的计划性,有利于合理安排项目经费和各项目的实施时间,各部门于每年十月中旬根据本部门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基建、改造、维修的需求计划和预算,报申请部门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基建管理部门。第四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整理、汇总、评审各部门上报的材料,形成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计划和预算,并报基建主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计划和预算管理部门进行会审,评审和会议讨论批准定稿后编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预

7、算。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及年度计划,筹措专项基建费用,以保证项目资金供应。第六条基建项目正式实施前,使用部门应在年度基建计划规定的申请日期前填写基建项目申请表(附表一),提出详尽明了的项目需求,根据项目性质和实际情况的不同,报工艺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保密安全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保卫安全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项目申请,在相关部门会签完成后直接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办理立项;预算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报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领导、基建主管领导核定后提交基建管理部门立项,预算超过5万元项目申请需大领导批准。预算超过20

8、万元项目需由申请部门编制项目论证报告,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评审。项目论证报告及评审意见作为基建申请单附件。基建项目涉及到工艺布局调整或新增工艺需求的,当基建申请提交至工艺管理部门后,由工艺管理部门组织工艺论证,确定方案后由工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艺图纸和需求输入文件,经用户、房产、保密、保卫、信息化等相关主管部门会签、使用部门业务主管领导和基建规划主管领导审批后提交基建管理部门。工艺图纸和需求输入文件需与基建申请单同步审签。基建管理部门的基建主管根据项目申请情况进行现场调研,估算工程量和造价,填写基建项目立项审批表(附表二),立项预算金额低于1万元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实施;

9、立项预算金额高于1万元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报基建主管领导批准,立项项目金额高于5万元的项目需经大领导批准。对于年度预算外的新增项目,在立项审批完成后需办理预算调整审批手续,预算调整完成后进行项目招标和合同签订。对于预算投资规模较小、工期较急的计划外新增项目,可在完成立项审批后视实际情况使用年初预留的零星工程预算额度。超过40.5万的预算外项目,应提交会议讨论。工程上匕较复杂需设计施工图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图设计、论证及施工调研工作,根据批准的工艺需求、图纸,本着科学、经济、实用的原则,制定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纸)后组织使用、工艺、保密、保卫、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及外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

10、后实施,评审费按财务规定办理。招投标第七条非特殊情况下,基建管理部门优先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内项目。对于无需进行方案和施工图设计的一般基建改造工程,在收到基建项目申请单后原则上两周内完成项目立项,一个月内完成项目比价,两个月内完成项目招标。计划外项目需视其他项目的具体情况穿插实施,基建主管人员应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将大致时间计划反馈给需求申请部门。需要进行方案、施工图设计和评审的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视项目难度、复杂程度以及设计协调难度等情况确定合理的项目进度计划。应急响应类项目除外。第三章项目的比价、招标第八条比价、招标原则基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咨询服务以及与工程有关的

11、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需遵照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执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因项目受保密等特殊原因限制的除外),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甲供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以上的。第九条单项工程预计造价在10200万元的项目或因项目受保密等特殊原因限制不能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进行自

12、主或委托邀请招标、评议标工作。单项工程预计造价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工程,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运营监控部门提出比价意见后,填写工程比价审核表(附表三)报基建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固定单价合同;应急任务情况下,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运营监控部门与施工单位洽商并签署非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后进行审计,决算价以审计、洽商结果为准,合同必须约定结算单价不得高于合同单价。单项工程预计造价在1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通过工程价格核算、洽谈协商等方式直接委托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基建项目招标方式的,需根据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填写招标变更审批表

13、。第十条项目勘察、设计、监理、代甲方管理、招标代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咨询服务费预计在3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通过洽谈协商直接委托或通过比较服务方案和价格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单位,有法定取费标准的应在取费标准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洽商。运营监控部门在合同评审时对洽谈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勘察、设计、监理、代甲方管理、招标代理、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等咨询服务费预计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取自主或委托邀请招标方式,通过评标方式,从价格、方案满意度、服务承诺、历史业绩等方面,确定相关咨询服务单位。第十一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

14、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二条必须进入上海市公开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由市招标办组织实施。公开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基建招标办公室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完成招投标备案手续和有相关工作;(二)委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屋(三)进入上海市公开(邀请)招投标法定程序。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组织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且全面接受运营监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基建管理部门应建立招标管理台帐和档案,并接受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不需进入公开招标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自主或委托邀请招标(议标),由基建管理部门(招标办公室)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根据项目立项审批

15、意见和现场勘察情况自主或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及工程清单等),确定招评标程序及日期。(二)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后填写招标文件审批表(附表四),经运营监控部审批定稿;招标文件必须经法律性审核,才能对外发出。(三)提出项目投标意向单位资格审批表(附表五),由部门领导审批后提交基建主管领导或纪检主管领导批准。投标资格审核完成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按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安排邀请确定后的投标意向单位领取招标文件、勘察现场、组织答疑和投标;(四)根据基建项目具体情况提交评标小组组建审批表(附表六),报运营监控部门审批,运营监控部门审核确定最终评标专家名单,所有评委需从评标专家名单中抽选(外部专

16、家除外);(五)成立该工程项目评标小组,评标小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含五人)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关键施工技术的项目,可另请相关技术人员或外聘专家参加;(六)根据拟定的程序及评标办法,按约定时间收取投标文件,组织建设工程项目评标小组开展评标或议标工作,运营监控部门进行现场监督;(七)确定中标单位,评标结果填写评标意见审批表(附表七),报基建主管领导审批。第十五条工程项目评标小组由基建管理部门、计划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工艺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保密保卫部门、需求提出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或外单位评标专家组成。第十六条评标小组成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

17、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七条以下单位不得承接工程项目:(一)丙级及其以下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咨询、评价单位;(二)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三)施工单位如出现过下列情况,由基建管理部门在调查事实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否决报告报基建主管领导批准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承接工程项目:1 .在承接我单位工程中发现有较严重的施工质量问题的,在三年之内不得承接工程项目;2 在承接我单位工程中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三年之内不得承接工程项目;3 .在承接我单位工程中,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不得再承接工程项目。第十八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

18、件之一:(一)能够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第十九条在其他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评标小组应当优先选择经济性好、有同类工程施工经验、掌握先进技术、有丰富管理经验、队伍训练有素、工程质量稳定的投标单位。第二十条经评审,如果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小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并重新组织招标工作。第二十一条内部比价、评标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二)上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00版);(三)当月上海市工程造价材料市场信息;(四)招投标管理工作办法;(五)设计、监理、服务、施工方案的完善程度及性价比,各单位的资质、

19、人员配备情况和业绩材料;(六)针对招标工程的专项评标办法。第二十二条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办公室必须对下列文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一)招标方式审批文件;(二)书面调研论证报告(如有);(三)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评标小组要求投标人对有关问题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四)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企业资质);(五)评标报告(含招标管理委员会定标意见);(六)评标意见审批表;(七)中标函(通知书);(八)评标小组成员名单、监督人员名单、投标人名单;(九)其他应当存档的招投标文件。第四章项目的设计管理第二十三条施工内容不涉及大的建筑结构和复杂技术问题的基建工程项目,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工艺要

20、求和经基建主管领导审批后的改造方案拟订设计要求,可委托施工投标意向单位一并设计,设计费用计入基建工程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其设计方案也可作为评标的依据之一。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进行专业设计的,必须请具备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的选择应根据本办法有关招投标规定择优确定。第二十五条基建管理部门在委托专业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工艺图纸、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设计任务书是设计合同的附件,也可将设计任务要求包含在设

21、计合同中代替设计任务书。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管理部门组织需求、工艺、房产、信息化、保密、保卫、设备、安全、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评审,与会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在评审意见或会议纪要上签字。评审通过后向业务和基建主管领导汇报有关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可进行施工招标发包工作。初步设计方案和图纸一经确定,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不得变动。工程实施工程中,如需求部门或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意见,需填写工程设计变更单(详见附表八),由需求部门领导、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基建管理部门领导、主管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设计变更。第五章合同管理第二十七条合同的签订设计、勘察、监

22、理、咨询、项目管理、招标代理、施工、基建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项目合同,由项目主管经办,部门领导签订,计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运营监控部门监督审核,基建主管领导批准后盖章生效。第二十八条合同的发放范围合同签署完毕后,由基建管理部门的合同管理员将合同原件发放到合同各方,并提交一份至财务部门用于合同付款。第二十九条合同的管理责任(一)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合同管理员,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二)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基建管理部门合同管理员应建立基建合同台帐,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和不定期向部门领导、基建主管领导报告合同

23、履彳亍情况。(三)工程预决算员、审计、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决算审计和财务结算相关事宜。(四)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六章施工管理第三十条进度控制与现场管理(一)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计划节点,组织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基建项目施工进度表,和相应的组织人员配备情况。项目开工前,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面图,施工中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如需变更工程施工范围或工程量,应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工程签证手续。变更工程的实施应在签证手续办理完成后进行,

24、如因现场工期原因来不及办理签证手续的,应向主管领导汇报,经主管领导口头同意后做好施工记录,并在10日内补办工程签证手续。(二)严格按施工进度表进行现场管理及考核,确保项目按时或提前完成。如果天气变化或图纸修改、工程内容变更等特殊原因,需推迟计划应及时提出,并设法在以后的工期中加以补救,并作好记录。(三)工程开工前,基建管理部门必须书面或通过邮件通知与工程管理有关的部门配合现场管理,配合基建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施工管理的部门应明确该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员并报基建管理部门,相关部门的现场管理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四)施工期间对废旧材料和设备的处理。基建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根

25、据施工情况和环境需要,对形成的废旧物资和拆换下来的设备进行鉴别,可利用的由基建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留存备用,不可利用的由基建管理部门作为建筑垃圾处理;拆换下来的设备移交设备主管部门处理。(五)施工单位进场前应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或承诺书,基建主管部门定期对基建场地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严格按合同要求对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第三十三条质量控制(一)施工前认真做好施工图的评审、设计交底以及施工技术交底工作,施工图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设计评审。(二顾算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须请有资质的监理方进行工程监理,预算在200万元以下但涉及安全、技术问题的也须请有资质的监理方进行工程监理。(三)

26、施工中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如需要变动,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由项目管理部门具体经办,负责与施工承包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申请部门以及基建主管领导的联系,并分发设计变更通知单,并修改落实到竣工图纸上。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有文字记载,禁止口头承诺。遇有应急任务情况下,如口头承诺,应做好施工记录,事后必须在10日内补办设计变更通知单并修改落实到竣工图纸上。(四)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到场的各种材料、设备的质量,禁止不合格材料、设备用到工程上去。主要材料进场需提供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经项目主管或监理工程师查验并签字确认。(五)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和

27、不定期召开现场会,会同项目使用部门、工艺、质量、保密、保卫、运营监控、档案等职能部门中与此工程相关的部门,一起对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根据会议纪要及时进行整改。(六)严格按照施工顺序合理组织施工,对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隐蔽工程必须由基建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照工艺文件、设计图纸、合同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应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国家制定的最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项目申请部门和物业保障部门必须参加;对于200万元以上的报建项目,需按安监部门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并有相应检测报告或记录。隐蔽工程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七)严格要求施

28、工承包单位按投标书、施工承包合同、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负责人及有关单位、部门人员参加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和各种形式的工程协调、联系会议,负责办理各种有关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规范及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及返工,不留隐患,并作好记录。第三十四条投资控制(一)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制定年度用款计划(包括用款时间和数量)。项目实施前,认真组织做好现场勘察和预算,如立项申请预算超计划概算,必须讲明理由,并报请财务部门进行预算调整(大型项目可委托运营监控部做预算审计)。(二)采用专业设计的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图纸

29、施工,不准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确需作重大设计变更或提高建设标准的项目,应由基建主管部门提前按设计图纸变更审批程序向基建主管领导书面汇报,并经基建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实施。(三)加强投资控制,严格按工程进度、预算付款,严把工程签证关。工程因非设计原因发生变更时,应签署工程现场签证单(附表九),签证单必须由施工单位、用户部门领导、基建主管部门领导签字认可,单项签证预算超过5000元的签证单需基建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工程签证单应一事一单,施工单位需随工程签证单附上工程造价预算书以供签证审批决策。基建管理部门应指定兼职签证管理专员,负责签证专项管理,现场审核签证工程量,加快签证流转速度。保证

30、施工效率。单项工程已签署的工程签证单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合同总价的20%o如签证总量超过20%,应视情况签署补充协议或另行组织比价、招标。需签署补充协议的,应在办理招标变更申请时提出,直接委托和签订补充协议未获批准的,仍按招投标办法进行比价或招标。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应采取适当措施,将全年工程签证金额总量应控制在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以内。(四)项目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负责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联系,组织实施现场的七通一平工作,并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五)对于基建项目中的甲供大型建安设备的选定,由基建主管部门牵头,科技发展部、设备管理部门、采购供应部

31、、信息化管理部门、保密保卫管理部门、运营监控部门、新事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及工程评标小组成员参加,在施工图预算前进行调研或招投标,确认型号及品牌或价格后由采购供应部采购。(六)严格控制投资,不准进行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建设项目(除特殊原因外)。(七)基建计划中不得含有楼堂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预算,杜绝奢华浪费建设项目的出现。第七章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基建项目竣工应责成施工单位做到项目完成清理现场及周围环境之后,并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和文件。施工单位应提前十四天提交验收资料和文件,提前七天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六条基建主管部门收到施工承包方的工程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和申请后,根

32、据项目情况组织邀请项目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项目申请部门必须参加),记录验收结果,填写竣工验收单(附表十)。报建工程应由设计、勘察、监理、市(区)质监部门参加验收并执行备案制。如有质量问题,及时提请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项目主管和使用部门签字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设计或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二)有完整的施工图、竣工图、单项验收结论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物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合格证书;(四)对进行了专业设计和项目监理的工程,需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合格文件以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竣工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并做好相

33、应的资料移交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设施。第八章工程审计第三十七条施工承包单位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应每月向基建主管部门上报工程进度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应逐项予以核实,并以此作为拨付工程款的依据,财务部门对照合同付款约定进行付款。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中、竣工结算全过程均接受审计监督。工程竣工后,承包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应由基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明显不合理取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主管部门应要求承包单位重新调整结算。第三十九条验收合格后,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以外,其余工程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在工程结算时,由基建主管

34、部门提出工程结算意见,将项目决算和全部资料送运营监控部,经工程结算审计后,报基建主管领导审批。基建主管部门配合提供审计依据,同时协助档案室进行基建图纸资料归档立卷。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有必要需进行工程预算审计,并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程审计的范围、内容均按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执行。第四十条基建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按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并按照财务管理部门的建设经费管理规定的程序,经必要的审批手续后预付项目工程款,但预付款和进度款最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暂定价的70%o其他技术服务及采购合同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审计完毕,根据合同及审计报告结果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第九章工程保修第四十

35、一条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施工承包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进入保修期,并移交有关职能部门或使用部门(一般为二年,屋顶、外墙、防水工程等关键部位一般为五年,特殊情况约定)。保修期间,原施工单位仍将对工程有关问题负责,如发现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与基建主管部门联系保修。第四十二条基建主管部门应执行保修回访制度,在保修终止前,会同施工承包单位共同回访,对所存在的问题全部返修合格并得到用户部门和物业保障部门确认以后才能认为保修期已满。保修结束后,项目完成,进入保障维护阶段。第十章奖惩制度第四十三条对于严格按上述管理制度进行项目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前完成任务、获得项目优良工程或专项奖、想方设法节约较大数额经费等情况的主要工作人员,可酌情进行奖励。第四十四条对于建设项目中,发现接收对方单位回扣或受贿、玩忽职守、透露标底等现象应给予严肃查处,除退还所收钱款外,以三倍价值罚款,并按员工政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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