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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单位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检查内容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L资质证照Ll缺少资质证照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须经许可审批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7条等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产变更时,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对有关资质证照定期进行复审。2.设立组织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它分管负责人、部门(包括
2、分厂、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标/T33000)3安全生产责任制3.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规定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安全生产法第4、19条1.3.1.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设立与本企业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
3、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5、18条3.1.2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对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
4、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直接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安全生产法第22、43条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3.13安全生产责任书不齐全企业应签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法第54、55、56条等,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2条等3.2未对责任落实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建立机制,严格考核,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9条等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制度的针对性和
5、可操作性不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4.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5.危险作业管理制度;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10.应急救援保障制度;11.三同时管理制度;12.其它相关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条;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等4.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即未按制度规定执行或反映制度执行的有关记录不全面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未被教育改正等)制度制定批准发布后,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制度规定执行,并做好
6、相应记录台帐(即做你所写的,写你所做的);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及惩处等。安全生产法第25、41、54条等5安全操作规程5.1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结合各岗位或工种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险源、安全作业程序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法等。安全生产法第4条;X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等6安全培训教育6.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每年应按规定接受继
7、续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等6.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者所持上岗证与电工、焊接及热切割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及时按规定每3年复审。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21条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实际岗位不相符等。6.3特种设备管理、检测、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证岗不符、或未按规定定期及时复审等)。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
8、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作业,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复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6.4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如: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新员工的三级培训:新入厂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日常教育培训:企业每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四新”培训: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
9、、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1。转岗和复工培训:对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2-17条6.5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或者填写内容不全面、签字不到位等。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括有授、受训人员签名、记载培训内容和时间的新员工三级教育卡及考核情况、全员日常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等各类人员培训),要求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持证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7.1未按规定排查事故隐患企业采用综合
10、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
11、综合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7.2对排查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治理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和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16条7.3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录入、上报。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录入“宁波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季度末25日至下月15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打印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和
12、单位盖章后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8相关方管理8.1相关方资质缺陷,如:未对相关方有关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不得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安全生产法第46条等8.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如: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务、承包、租赁等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
13、理职责。9重大危险源管理9.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如: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应按国标18218对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与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国标18218-2018)9.2登记建档备案缺陷,如: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包括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并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形成报告,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等9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如: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按有关
14、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1条等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9.4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设置不够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2条等10劳动防护用品10.1未配发或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存在缺陷,如:未按有关标准配发,配发不合格的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特种防护用品、配发超期使用的防护用品等。
15、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特定的安全标志。劳保用品发放记录完整劳保用品购置凭证齐全安全生产法第42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国标11651等11应急管理11.1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79条11.2应急预案缺陷:未制定适用的应急求援预案;未及时修订预案
16、;未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根据规定和需要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的预案(包括综合和专项)应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型规模以上企业是指从业人员2300人、主营收入23000万元、固定资产24000万元)。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19、29、30条,11.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如:未演练或演练针对性不强、或未对演练情况及时总结等。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
17、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27条11.4未张贴应急电话告知牌。在显眼位置、值班室应张贴应急电话告知牌。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2.1未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等。安全生产法第8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9、12、14条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12.2未对发生的事故或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
18、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本单位组织的工伤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落实防范措施,并“举一反三”。安全生产法第82、83、84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19、25条等12.3未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相应警示教育,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33条等13安全投入13.1安全投入不足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配备、维护、保
19、养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及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仍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使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安全生产法第20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13.2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保险工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险与赔付。安全生产法第48条13.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不健全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财企201216号14职业卫生健康14.1未按规定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
20、安监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14.2对职业危害防治不到位。企业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等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14.3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
21、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还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等14职业卫生健康14.4未按规定告知、警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14.5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
22、、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等14.6未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L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等资料;3.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以及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5.职业卫生培训资料;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7.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许可证、有关备案等技术资料。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15其它其它管理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