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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差旅费及有关费用报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满足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提倡勤俭节约、诚信自律的企业文化,简化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差旅费及有关费用报销工作。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空勤补贴等加班补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三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各类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员工国(境)外考察应贯彻执行,高级领导、高级专务、专务乘坐公务舱,国外城市间乘坐飞机经济舱;其他人员乘经济舱。员工因公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
2、超标需由部门负责人事先向主管领导请示,报销时经总会计师审批;若未经请示的,报销时按标准票价予以报销,超标部分由员工自行承担。第四条乘坐火车从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乘火车补助见下表:项目标准职务(岗位)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高级领导、高级专务、专务、首席专家普通列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等舱经济舱按实报销(不含出租车)其他人员普通列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等舱经济舱乘车时间(T)6小时TV8小时T8小时乘火
3、车补助150元200元符合乘坐火车卧铺条件而乘硬席座票的,另按同次列车相应的标准给予补助:乘车类型硬座票价60%50%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卧铺的,另给予乘火车补助。乘火车补助见下表:乘车时间(T)6小时TV8小时T8小时乘火车补助40元80元乘坐火车时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超规格乘坐软卧的,不再领取乘火车补助。火车送订票费火车送订票费凭盖有收款单位公章的收据或盖有税务监制章的订票费票据报销,单次最高不超过30元,送订票费确实超标者,须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五条乘坐飞机(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须从指定机构统一订购机票,并选择当日当次航班最低折扣票价;(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4、不需要领导审批,其他情况乘坐飞机的均属超标。1 .飞行距离在1200公里以上的乘坐飞机;2 .飞行距离在1200公里以内单程乘坐飞机;3 .飞行距离在1200公里以内,因工作需要当日往返,经部门负责人确认,且当日不产生住宿费用,双程乘坐飞机;4.6.5折以下机票;5.部门正职、副总师、特级专家、首席专家。(三)乘坐飞机报销时须电子行程单和登机牌作为报销凭证。(四)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夕M穷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已统一保险的人员除外)凭据报销。第六条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连续乘车时间超过4小时的,司机给予相应火车硬席座位票价(按火车快车票价)
5、补贴。搭乘人员给予相应硬席座位票价的50%补贴。乘坐交通工具当天无交通费补助。第七条长途汽车票长途汽车票据实报销。出差期间无日期、地点的定额长途汽车票,需按时间分别粘贴,注明来回路线和金额,由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八条住宿费报销标准:地区职务领导、高级专务、专务、首席专家首席专家、特级专家、副总师、部门正职其他人员北京600元/人天500元/人天450元/人天广州、深圳550元/人天450元/人天400元/人天其他城市480元/人天400元/人天350元/人天第九条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证报销。实际住宿费低于标准者,节余部分的50%发给个人。住宿费超
6、标,需总会计师审批。第十条除对方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或部队招待所等非税单位外,取得的住宿费发票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税额不予报销,由员工自行承担(营改增过渡阶段相关旅店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的,营业税发票允许使用到2016年06月30日)。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再发放节余部分50%的住宿补贴。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在同一城市不同住宿地点的住宿费可平均计算,按住宿费包干标准节余部分的50%计发给个人。第十二条不同住宿地点的住宿费发票分别粘贴,写明住宿日期。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100元。特殊地区(含西藏、青海、新疆
7、)伙食补助费标准相应上调20元/人/天。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个人餐饮费等杂费一律不许报销。第五章交通费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公共交通票(除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或地铁)、磁悬浮票等交通费一律不许报销;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出租车车票,需按时间分别粘贴。当天出租车费用超出80元,不再发放交通补助;当天出租车费用未达到80元,差额部分予以补助。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电话费票等杂费一律不许报销。第六章其他补贴第十九条执行试飞
8、、联试、试验、售后服务任务的按出差加班期间天数发给补贴,工作日夜班一天40元,早中班一天30元。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出差的,每天增加补贴200元。第二十条对执行空勤任务的人员增加100元/小时的空勤补贴。第二十一条对保障人员每天增加补贴100元。以上三项补贴由各业务管理部门按管理职能审批。第七章外场售后服务人员差旅费第二十二条外场售后服务人员在途期间补助同出差标准。外场售后服务人员在外场期间的差旅费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30元。外场售后服务人员的差旅费包含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外场及外场售后服务的认定:1 .外场指一级维修现场。2 .外场售后服务指在外场的人员的培训等。第八章会议
9、出差报销第二十三条会议出差住宿费、会务费开支参加会议人员须持会议证明资料可据实报销。第二十四条会议出差补助开支会议途中补助同出差标准,会议期间不再发放伙食补助。第九章培训报销第二十五条凡经批准参加培训者,需持培训文件或培训通知并经人力资源部审签后作为报销凭据。1 .如培训费中未含伙食补助费的培训时间伙食补助交通费T3010050T3010030特殊地区(含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助费标准相应上调20元/人/天。2 .如培训费中含伙食补助费培训途中视同出差,培训期间不再给予伙食补助费。第十章不实行出差补助费包干人员第二十六条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出差补助费包干办法:1.对借调的人员,借调期间给予5
10、400元/月(180元/天)的在京补助,通过出差补贴形式在报销路费时给予发放。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补助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2 .外派异地工作人员,在外地工作期间,给予生活补贴60元/日,住宿补贴120元/日;若外派异地工作人员住所提供或报销,则不享受住宿补贴,只给予生活补贴60元/日。若外派异地工作人员无借调方或借调方未发放异地工作津贴,参照集团公司给予借调人员的异地工作津贴标准(1800元/月),给予异地工作津贴60元/日。若借调方已发放异地工作津贴,不再发放。以上补贴通过出差补助形式在外派异地工作人员报销差旅费时给予发放。3 .在本市因培训、试验、会议等确需住宿的人员,开
11、具的本市住宿费发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据实报销,无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第十一章调动、搬迁和探亲报销规定第二十七条调动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出差补助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1.同居的父母、配偶、16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住宿费、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其余人员标准报销。2 .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住宿费、补助费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3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4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
12、自理。5 .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本单位的旅费,均由发给。第二十八条搬迁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来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家属迁至本单位的,按前述有关规定标准发给旅费。第二十九条探亲根据考勤管理制度,职工与父母或配偶分居,通过探亲假或者利用公休假日、年休假或调休假探望亲属的,都参照探亲假待遇及频率报销路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两地分居配偶(提供两地分居证明),可一年一次报销探亲路费;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可四年一次报
13、销探亲路费。全国各省份基于距离上海市的距离,划分为五个类别。同一类别内的省份统一标准,各省内各地统一标准:类别职工生源地所在省份路费报销标准第一浙江、江苏、安徽500元类第二福建、江西、湖北、山东、河南、湖南100O元类第三天津、河北、北京、山西、辽宁、广东、陕西、内蒙古、1500元类重庆、吉林第四贵州、广西、宁夏、海南、四川、黑龙江、青海、甘肃、2000元类云南第五西藏、新疆2500元类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应按经济路线在路费报销标准内凭据据实报销交通费,超支部分自理。可用于报销探亲路费的票据限于: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票、高速公路过路过桥费、加油费。其中飞机票订购无需遵从统一订购规定,高速
14、公路过路过桥费报销则需另附路线说明。第十二章特别说明第三十条出差前借款规定1.出差人员需预借差旅费,应填写暂付款通知单,认真填写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姓名及工号、课题号、摘要及申请借款的金额等内容,经部门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款。2.出差人员不得以再次出差为由,延期报销及还款。严格执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原则。第三十一条出差后报销规定1.出差人员出差完毕后,必须在两周内办理财务结账。对于超过两月尚未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的,将在范围内予以通报。对于有预借款,出差完毕后超过两月尚未核销的,将在员工工资中扣借款项。2.出差人员报销时,须严格按照差旅费报销单上的要求如实填写报销部门、课题号、业
15、务内容、出差地点、事由、起止日期、分机号等有关内容,将原始票据用胶水整齐有序地粘贴在纸上,同时标明单据张数,按资金审批权限经领导审批后报销。第三十二条票据丢失出差人员丢失飞机、火车(船)票,由当事人提出书面说明,同行人签字证明,经部门领导、财务部领导审批后,与同行人员一同到财务部报销;无同行人员证明,经部门领导、财务部领导审批后,按普快硬座票报销。丢失住宿发票的,按无票处理;丢失其他票据的,一律不得报销。第三十三条出差期间回家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回家的,事先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出差报销时附说明注明在家时间并由部门领导审批,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
16、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票价的,按硬席卧铺票价计算;轮船按三等舱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舱舱位票价计算。如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计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三十四条出差期间自行游览费用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第三十五条罚则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取得的彳不可票据,必须符合财税部门的规定,发票抬头必须为单位抬头。出差人员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财务部会计人员对报销的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单据拒绝报销。如发现多次用假发票报销的行为,将在全所范围进行通报。出差人员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经查实后,除没收虚报冒领所得外,按处分办法处理,情节严重者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授权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按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起执行,原差旅费及有关费用报销办法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