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回收拆解3万辆报废机动车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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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年回收拆解3万辆报废机动车项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421和422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需编制报告表建设性质4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口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2、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总投资(万元)100OO环保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占比(%)5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幅是:用地(用海)面积(m2)21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审批机关:无审批文件名称:无文号:无规划环境出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情况:关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审20188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海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城市规划

3、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为主城区(东片区、西片区)、骞公湖科教城及长江水厂、东洲污水处理厂、城兴变电及传染病院等建设用地。对照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木项目所在土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项目选址合理,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具体见附图10。根据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为:结合开发区现有产业基础优势,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生物医药、新能源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同时伴随新型城镇化发展科教研发、文化休闲等现代服务业。本项目为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不违反海门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策略,符合海门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以及海门经济

4、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15-2030)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环审【2018】8号)要求。对照园区差别化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在该负面清单内,具体分析情况见表符2S.性分析I-Io表11与园区差别化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差别化环境准入负面清单项目概况相符性中心商务区的创新转型产业园以原有企业搬迁、转型等现代服务业为主,限制新增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园禁止引进含酸洗、电镀、喷涂等工序的项目。滨江工业城规划的四大产业组团尽可能错位发展,严格控制废水排放量大、氯化氢排放量高的项目入区。本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废水排放量占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公司总处理规模的0.00325%,无

5、氯化氢排放。相符海门水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港口码头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本项目不在海门水厂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相符距离江海风景名胜区二级管控区100m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含酸洗、电镀、喷涂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的项目。邻近清水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的工业用地,加强入区企业跑冒滴漏管理,设置符合规范的事故应急池,确保企业废水不排入上述敏感区域。本项目不在江海风景名胜区二级管控区Ioom范围内,不在清水通道、重要湿地等生态红线区域内相符集中居住区周边20Om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含酸洗、电镀、喷涂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的项目。本项目周边

6、20Om范围内无集中居住区。相符装备制造产业,优先发展海工装备、智能制造、汽车配件、信息技术、机器人、新材料、智能建筑等以及相关研发产业。限制发展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废气中氯化氢排放量大的项目。禁止发展纯电镀项目;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等有机溶剂的项目;除工艺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过程。本项目属于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挥发性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无氯化氢排放,无喷漆、烘干等环节,不涉及电镀。相符港口物流,优先发展集装箱、件杂货,禁止发展危本项目不涉及港口物流相险化

7、学品、农药等,其中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其他符合性分析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I)生态红线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建设项目附近最近生态空间管控区为江海风景名胜区,其生态保护规划如下表所示。表12项目周边生态空间保护区域规划表生态空M保护区域名称县(市、区)主导生态功能范围面积(平方公里)距离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总面积江海风景名胜区海门区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沿江风景区,范围为:东至青龙河以西700米,西至浒通河以西70

8、0米,南临长江,北至长江堤岸100800米处;自然人文景观区,范围为:快活林山庄、张骞故居、证大感官公园、东洲公园、江海风情园、海永镇鸽笼河水系景观带、海永镇生态休闲度假区/7.347.34南侧890m结合项目地理位置和区域水系,与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江海风景名胜区,距离约890m,不在其管控区内,符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规划管控要求。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分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3大功能7个分区,海门区只划定了1个陆域生态保护红线: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本项目与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最近距离为1500m

9、,项目不在海门长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覆盖范围内,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符合。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海门区共划定了江苏海门蛎场山国家级海洋公园、江苏海门蛎螃山国家级海洋公园禁止区2个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距离本项目最近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为江苏海门蛎螃山国家级海洋公园,距离为52.7km,项目不在覆盖范围内,与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符合。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本项目不在生态空间管控范围内,与苏政办发20213号不冲突。项目与江苏省“三线一单

10、”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13建设项目与苏政发(2020)49号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相符性分析1长江流域3 .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化学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或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4 .强化港口布局优化,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戈IJ的过江干线通道项目。5 .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本项目为金

11、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不属于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木项目不属于独立焦化项目C21 .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2 .全面加强和规范长江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长江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加快改善长江水环境质量。本项目建成后将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不会突破生态环境承载力。31 .防范沿江环境风险。深化沿江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化纤、危化品和石油类仓储、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等重点企业环境风险防控。2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优化水源保护区划定,推动

12、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本项目原料不涉及重金属和危险废物处置,本项目风险较小;项目周围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所在地大气环境根据2019年度海门区环境质量报告书,海门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i、PM25年均浓度和一氧化碳日均值、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均达到二级标准;地表水环境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n类标准;声环境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项目与水环境功能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通过厂区内污水管道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公司处理,不对周围水环境产生影响,不降

13、低其环境功能,项目的建设符合相关水环境功能的要求。 项目与大气环境功能区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与颗粒物,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且高空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符合大气功能区的要求。 项目与声环境功能区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项目对周围的声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周围环境的功能属性,本项目符合声环境区要求。因此本项目不会突破本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标准。(3)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厂房为己建厂房,无新增用地,不占用新的土地资源,运营过程中用水由当地自来水厂统一供应。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能源主要为电。本项目工艺设备选用了高效、先

14、进的设备,提高了生产效率,减少了原料的用量和废料的产生量,节约成本,减少物流运输次数和运输量。本项目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南通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通政办规20214号)附件4南通市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如下表。表1.4本项目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序号内容本项目相符性分析1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各分区的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加快推进开发区内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统筹开发区内现有金属加工及制品、电子机械等产业的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商务城用地布局,优化、整合滨江工业城各工业园区产

15、业发展方向与结构,减缓对区域人居环境、水环境的影响。本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周边均为工业企业,厂界周边50Orn范围内无居民。项目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生产过程中仅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与颗粒物,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且高空排放,对区域人居环境、水环境基本无影响。相符2污染物排放管控:以规划环评(跟踪评价)及批复文件为准。项目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生产过程中仅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与颗粒物,有机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且高空排放,满足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相符3环境风险防控:1.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隙体系,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升

16、开发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2.建立完善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做好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3.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申报、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强化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实现危险废物监管无盲区、无死角。厂内已配备完善的应急防控设施及应急救援物资,并制定完善的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监测计划。生产过程中危险废弃物均得到妥善安置与处理。相符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1.结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衔接区域水资源、能源利用总量管控目标,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能源结构,提升水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

17、能耗、木项目以电为能源,不采用煤等高污染燃料相符物耗、污染物排放强度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2.禁止销售使用燃料为“III类”(严格),具体包括:(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砰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4)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由上可知,项目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产品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经查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18、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5、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铁、废旧木材、废旧橡胶等咨询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本项目属于C4210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设备对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均不属于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本项目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中“鼓励类:二十一、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5、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船舶、废钢铁、废旧木材等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符合地方相关产业政

19、策。3、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所列项目,亦不属于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所列项目,属于允许用地项目类。4、“两减六治三提升”相符性分析拟建项目对照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一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发(2016)47号)、南通”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通政办发(2017)55号)及海门市”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海政办发(2017)82号)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与颗粒物,有机废

20、气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且高空排放,对区域环境空气影响较小;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网,生产废水采用气浮隔油处理后排放;固废均采取有效措施处理,生活垃圾统一无害化处置,不会污染外环境。因此项目符合“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六治”要亍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性分析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附件长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管控条款(试行)中的要求,项目符合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要求。具体管控要求详见表1-5o表1-5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相符他入管收集Ro江经长对照序号管控

21、条款本项目情况相符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项目不属于码头及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相符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不在自然保

22、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4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

23、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

24、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不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相符6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

25、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相符7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修蟆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

26、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8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项目不属于尾矿库项目。相符9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项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目。相符10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高污染项目。相符11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相符12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

27、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项目不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的化学品。相符13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项目周边无化工企业。相符14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项目位于南通市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湘江路366号,不属于太湖流域。相符15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铉、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项目不属于尿素、磷钱、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项目。相符16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28、。项目不属于农药原药项目,不属于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相符17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项目不属于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相符18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项目不属于国家石化、现相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代煤化工等产业,不属于独立焦化项目。符1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20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

29、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相符6、与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符合性分析对照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中的要求,项目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6。表16与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符合性分析编-711,J号技术规范要求本项目现状符合性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环境保护基本要求1.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建设与运行应以环境无害化方式进行,不能产生二次污染。未

30、产生二次污染。符合1.2报废机动车的拆解、破碎应以材料回收为主要目的,应最大限度保证拆解、破碎产物的循环利用。做到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符合1.3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储气罐、废安全气囊、废蓄电池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废尾气净化催化剂、废油液(包括汽油、柴油、机油、润滑剂、液压油、制动液、防冻剂等下同)、废空调制冷剂等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均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处置(废安全气囊在厂区内引爆)。符合置。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建设环境保护要求2.1新建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经过环评审批,选址合理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原有报

31、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如果在这一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项目为新建,正在进行环评手续,选址符合相关要求。符2.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建有封闭的围墙并设有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建有封闭围墙并设有门卫。符合2.3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的道路应采取硬化措施,并确保在其运营期间无破损。道路采取硬化措施。符2.4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的厂区应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包括管理区;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各类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区,下同)平面布置分工明确,详见附图。符合2.5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应满

32、足以下要求:(1)各功能区的大小和分区应适合企业的设计拆解能力;(2)各功能区应有明确的界线和明显的标识;(3)未拆解的报废机动车贮存区、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具有防渗地面和油水收集设施(4)拆解作业区、产品(半成品)贮存区、污染控制区应设有防雨、防风设施。根据设计资料,厂区内各功能区的设计和建设基本满足左侧栏中相关要求。符合2.6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实行清污分流,在厂区内(除管理区外)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应设置专门的收集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实行雨污分流,在厂区内收集的废水采用沉淀气浮处置。符合2.7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符合相关要求的消防设

33、施,并有足够的疏散通道。设有消防设施并满足相关要求。符合2.8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有完备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污染防治机制和处理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符合3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运行环境保护要求3.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向汽车生产企业要求获得汽车拆解指导手册及相关技术信息。满足要求。符合3.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采用对环境污染程度最低的方式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鼓励采用固体废物产生量少、资源回收利用率高的拆解、破碎工艺。本项目拆解工艺先进,属于环境友好型工艺。符合3.3应在报废机动车进入拆解企业后检查是否有废油液的泄漏,如发现有废油液的泄漏

34、应立即采取有效的收集措施。首先检查并收集,如有泄漏,立即拆解并收集处置。符合3.4报废机动车在进行拆解作业之前不得侧放、倒放。不侧放和倒放。符合3.5禁止露天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均在拆解车间内进行。符合3.6报废机动车应按照规定的顺利进行拆解;然后应按照资源最大化的原则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其余部分。满足要求。符合3.7禁止在未完成第3.6条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直接进行熔炼处理。满足要求。符合3.8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在拆解作业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第1.3条中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应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可以处置该类废物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将签订危

35、废处置协议,并严格执行危废转移联单制度。符合3.9报废机动车中的废制冷剂应用专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并按照第3.8条规定进行处理,不得向大气排放。用专用工具拆除并收集在密闭容器中。符合3.10禁止在未获得相应资质的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内拆解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禁止将蓄电池内的液态废物倾倒出来。应将废蓄电池和含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贮存在耐酸容器中或者具有耐酸地面的专用区域内,并按照第3.8条规定进行处理。木项目不对废蓄电池和废电容器进行拆解,储存在专门的容器中。符合3.11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在厂区内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拆解过程产生的产生各种危废分

36、别存放并标识,贮存时间符合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放置在专门的收集容器和贮存设施内,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明具体物质名称,并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液态废物应在不同的专用容器中分别贮存。最长不超过1年。3.12拆除的各种废弃电子电器部件,应交由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处置。将按要求签订协议。符合3.13在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不可回收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在符合国家标准建设、运行的处理处置设施进行处置。产生的各种固废将按要求签订处置协议。符3.14禁止采用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的方式处理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其他废物。产生的各种固废将按要求妥善存放并签订处置协议。符合3.

37、15拆解得到的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再生材料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在不同的专用容器或固定区域,并设立明显的区分标识。各种固废分类管理、分类存放。符合3.16拆解得到的轮胎和塑料部件的贮存区域应具消防设施,并尽量避免大量堆放。及时外运,存放区域设有消防设施。符合3.17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厂区收集的雨水、清洗水和其他非生活废水等应通过收集管道(井)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并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废水经处理达标后与生活污水排入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公司处理。符合3.18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采取隔音降噪措施。均在厂房内操作,周边50m范围内无敏感目标,厂界噪声达标。符合

38、3.19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测;应建立拆解、破碎报废机动车经营情况的记录制度,如实记载每批报废机动车的来源、类型、重量(数量),收集(接收)、拆解、破碎、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拆解、破碎得到的产品和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的数量和去向等。监测报告和经营情况记录应至少保存3年。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符合4污染控制要求4.1拆解、破碎过程不得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污染。废气收集处理,废水设置沉淀气浮装置,车间及仓库均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影响较小。符合4.2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污水经处理后直接

39、排入水体的水质应满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一级排放标准要求;经处理后排入城市管网的水质应满足GB8978中的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的水污染物的三级排放标准要求。废水通过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进入南通市海门东洲水处理公司,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符合4.3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满足GB18597的要求。满足要求。符合4.4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9的要求,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产生的各种固废将按要求妥善存放并签订处置协议。符合4.

40、5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焚烧设施应满足GB18484的要求,填埋设施应满足GB18598的要求。本项目不涉及焚烧与填埋。符合4.6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除满足第4.4、4.5条规定外,其他烟气排放设施排放的废气应满足GB16297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要求。满足标准要求。符合4.7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4554中新、改、扩建企业的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要求。废气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4.8报废机动车拆解、破碎企业的厂界噪声应满足GB12348中的11类标准要求。满足要求。符合7、与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41、商建发2009572号)符合性对照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中的要求,项目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7。表17与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符合性分析编)技术规范要求本项目符合性1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管理1.1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辖区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进一步健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企业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方便车主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引导企业提升管理和技术水平,防止二次污染,减少

42、资源浪费。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符合1.2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回收拆解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售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拼装车,以及买卖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一经查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治安状况的监管。本项目建设单位符合该条款。符合2认真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2.1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对回收的报废车辆逐车登记,通过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时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按规定拆解回收车辆,

43、其中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本项目按照左栏中要求进行。符合8、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符合性分析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中的要求,项目符合性分析详见表表18与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符合性分析序号本办法规定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建设单位正在进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办理。符合2拆解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具备再制本项目拆解出的“五大总符合造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经过再制造予以循

44、环利用;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成“将以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3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项目已采取各项有效的环保措施,满足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满足要求。符合4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禁止拼装的机动车交易。本项目将严格按照要求运行,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严禁拼装。符合5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和其他零部件。建设单位不会

45、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疑似赃物或者犯罪工具的机动车或者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和其他零部件。符合9、上性分5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对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方析详见表1-9。gl-9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3(GB22128-2019)符合性分析见范(GB22128-20I9)中的要求,项目符合皮术规范(GB221282019)符合性分析序号标准要求对比分析判定结果14.1拆解产能4.1.1企业所在地区(地级市)类型依据年机动车保有量确定,企业数量依据地区年总拆解产能确定。地区年总拆解产能按当地年机动车保有量的4%5%设定。本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根据2020年南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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