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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比办法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奖励对象及奖励标准第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由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第二章申请的基本条件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和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并能起模范带头作用;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
2、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表现良好,获得过院奖学金和系部以上表彰;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三章名额分配及评审第四条学院根据教育厅确定的名额,按比例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额划分到各系。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每年九月二十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第七条各系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进行评审,提出本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然后报院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XXo第八条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第四章发放与管理第九条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采用银行卡的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档案。第十条学院应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一条学院须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