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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学院在读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第二条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
2、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第四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学院党委统一领导社团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作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整体工作中。第六条共青团XX学院委员会(以下
3、简称“院团委”)受学院党委委托,履行对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院学生会要在校内学生组织中发挥枢纽型作用,配合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第三章成立、年检和注销第八条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须按照一定类别向院团委进行申请登记,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1 .由10人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2 .至少有1名社团指导老师;3 .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社团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4 .有规范的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校纪校规。社团名称应当与社团性质一致,与宗
4、旨相符,准确反映社团特征。第九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包含社团成立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的筹备申请书;2、社团章程草案(含规范的社团名称、相应的组织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3、发起人基本情况介绍(含班级、联系方式和个人简历等)。第十条按程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在15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社团征得院团委同意成立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第十一条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修改章程等,须及时到院团委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召开会员大会,征得三分之二
5、以上的会员同意后,可向院团委提出注销申请,经院团委审批通过后方可注销。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强制注销:(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或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三)盗用院团委或学院相关业务部门的名义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不服从学院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五)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的;(六)其他应予强制注销的情形。第四章组织建设第十四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社团会员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
6、过方为有效;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会长,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不得兼任财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社团负责人:1.在校期间曾经受到处分的;2 .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3 .工作严重失职的;4 .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第十七条社团成员可以行使以下权利: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第十八条社团成员应尽的义务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和社团
7、章程;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学院的大型活动和社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服从社团的整体安排,接受学院的领导和指导;任何场合自觉维护学院和社团的声誉和正当利益。第五章活动管理第十九条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第二十条学生社团举办重大活动,如参加人数较多,或到校外参加、开展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士到校组织参加活动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院团委提交申请报告和一份包括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要形成包含
8、文字和影音资料在内的活动总结报院团委备案。第二十一条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院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院批准。第二十二条院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指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第六章经费财务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经费,原则上通过会员会费和社会赞助等方式自行筹集。院团委对工作比较突出的社团,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一定经费支持。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二十五条学生社
9、团应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并自成立之始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每学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团成员及院团委的监督和审查。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如收取会费,须根据实际情况明确收费标准,经社团内部民主决策后公示,并应写入社团章程。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资助,须事先报院团委审批同意,并向社团成员公开说明。第七章工作保障第二十八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向院团委划拨社团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学生社团提供一定的师资、活动场地、器材、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学院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进行工作量认定。第三十条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负责人等情况,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学院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定期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院团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