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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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基建竣工验收与移交管理和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加强项目移交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等工程项目。第三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包括校外验收和校内验收。校外验收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监督管理单位参与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四方预验收和正式验收;校内验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单位参与的验收。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移交项目管理权和资产。第二章竣工验收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

2、收主要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网络基础设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规划验收等。根据项目进展,达到各专项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由基建与规划处向有关单位提出专项验收申请,落实整改意见,完成专项验收。第五条施工单位在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和有关专项验收后编制竣工报告,并向监理单位提出工程预竣工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进行四方预验收。基建与规划处同时组织用户单位、水电、热力、物业等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重点按图纸要求对土建、设备、水电安装质量等进行检查。施工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完成整改,监理单位和基建与规划处负责监督。第

3、六条施工单位完成预验收整改后,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向基建与规划处提出正式竣工验收申请。基建与规划处向地方相关负责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严格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并根据验收意见组织施工单位完成整改。第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第八条正式竣工验收通过后,基建与规划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国有资产

4、管理处根据项目性质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整改意见,反馈给基建与规划处。基建与规划处组织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校内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完成校内验收。第三章项目移交第九条基本建设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均合格后,方可进行项目移交。移交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移交记录表、工程资料、建筑房屋和设备等资产。工程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批文;(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书、规划核准图;(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人防验收合格证、设备正常运行报备相关材料等;(四)项目竣工图纸(含电子版)、面积测绘表;(五)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

5、表及明细表、审计报告。第十条工程资料原件应由基建与规划处移交档案馆存档,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求提供复印件。第十一条基建与规划处应编制项目移交记录表,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进行现场移交。项目移交记录表经基建与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第十二条在完成项目移交前,项目不得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发生问题,后果自行承担。第十三条项目移交时,对于暂缺的竣工资料,由基建与规划处在移交后及时补齐。第四章运行和维修第十四条工程移交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明确运行管理单位,确保工程项目及时、规范投入使用,运行管理单位在消防、热力、变配电及电梯等专项设施

6、上安排专业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第十五条计划财务处应在项目竣工结算或试运行后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报审工作,汇总完成项目交付使用资产表,由基建与规划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完成固定资产上账手续。第十六条基本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等项目应出具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在质保期内发生问题,由基建与规划处按照项目合同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提出维修及索赔要求。质保期外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和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

7、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哈工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基本建设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以及学校关于公用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本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指的是我校新建或改、扩建建筑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移交指的是房屋管理的移交和服务管理的移交。3、办理项目移交手续的必备条件是:(1)专项工程验收合格;(2)正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配套设施完备。4、房屋管理由国有资产处负责接收,服务管理由总务处负责接收;各部门要相互协作,及时完成公用房及配套设施移交所涉及的各项工作,以促进建设项

8、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二、移交的前期准备工作1.工程经过正式竣工验收后,基建处按规定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述两个文件除作为竣工档案资料存档以外,基建处还要将其作为移交合格房屋的依据,提交国有资产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内容按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第6条的规定。2、基建处应将工程质量保修书及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等资料文件提交总务处,作为总务处委托物业管理时的参考依据。3、基建处应在三个月之内组织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提交审计处进行工程审价。4、交接验收是基建处完成建设任务的重要标志。条件具备后,

9、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交接验收,并履行交接手续。5、交接验收的内容包括:(1)基建处、国有资产处之间房屋管理的交接验收;(2)基建处、总务处之间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6、基建处和两个部门的交接验收工作可分开组织,也可合并组织。国有资产处以学校资产接收单位和公用房管理单位的身份参加交接验收;总务处以学校后勤服务管理甲方单位的身份参加交接验收。受学校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以乙方身份,参加交接验收。总务处负责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总务处应指派有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接收、管理消防和电梯两个专项工程。总务处和基建处在专项工程的管理上应加强沟通,事先协调;基建处有义务对总务处拟派人员提前进行培

10、训,以保证专项工程的顺利交接。三、公用房移交的交接验收1.用户单位使用新建房屋,必须经国有资产处批准,并接受国有资产处的管理;基建处不得擅自同意用户单位取得新建房屋的使用权。2、对暂时还不满足交接验收条件、学校又急需使用的工程,国有资产处可提前介入管理,但项目必须通过消防专项验收;基建处和国有资产处应相互配合,协商管理,并对用户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事宜。3、当工程满足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形成和取得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资料后,基建处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国有资产处,准备进行公用房移交的交接验收工作。4、交接验收由基建处和国有资产处共同组织。5、交接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

11、1)基建处书面介绍工程概况、项目构成、竣工验收及交接验收准备情况;(2)进行工程实体检查,确认是否完成学校要求的建设内容。(3)资料交接。基建处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提交国有资产处。(4)对存在的问题,基建处和国有资产处进行讨论,形成综合处理意见。(5)填写交接验收记录表,完成有形固定资产移交工作。记录表格式见附件。四、建设工程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1.当工程满足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形成和取得了办法所规定的各项资料后,基建处提前3天书面通知总务处,准备进行房屋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工作。2、交接验收工作由基建处、总务处共同组织;基建处组

12、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参加;总务处组织物业管理单位、动力维修中心参加。交接使用验收应成立验收组。组长由基建处、总务处负责人共同担任,其他人员组成土建、水暖、电气、专项工程4个验收小组。物业管理单位、动力维修中心各专业验收人员由总务处率领,代表总务处进行实体检查并提出意见,总务处对其负责并在交接验收记录表中签字盖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专业验收人员由基建处率领,按本次验收所提意见进行整改,基建处负责监督实施,并在交接验收记录表中签字盖章。3、交接使用验收的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土建、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强电、弱电工程;(2)专项工程:消防、人防、电梯、超净恒温、电磁屏蔽、防微振等;(3)室

13、外工程:包括化粪池、消防水池、地沟、给排水设施、供暖设施、供电设施等;(4)配套工程:变电所、泵房、生活水箱房、换热站等基建处管理建设的构筑物;4、交接使用验收按下列程序进行:(1)基建处介绍工程概括、验收内容、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公用房屋移交情况、服务管理交接验收的准备工作情况;(2跪收小组进行工程实体检查,包括各专业主要使用功能检查测试、观感质量检查;专项工程由专项工程验收小组进行验收,主体工程、室外工程及配套工程由土建、水暖、电气验收小组按所属专业进行验收;(3)验收组进行情况汇总,并对所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形成综合处理意见;验收组在进行情况讨论时,要明确整改时限、整改完成后的检查等问题

14、;整改完成后,不再集中组织检查,由各专业分别联系,确认整改效果。(4)基建处向总务处进行资料移交,主要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等等;(5)填写交接使用验收记录表,基建处、总务处相关负责人签字;记录表格式见附件。5、组织服务管理的交接验收,意味着基建处全面完成了投资概算内容。根据我校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已验收项目如果再发生其他项目,其计划、费用列支及项目管理等由总务处组织完成。哈工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我校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15、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办法。2、基建处是我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基建处及学校有关部门要注意克服重前期、轻视实施过程管理和后期验收工作的倾向。3、凡我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4、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的基本程序为:(1)组织工程预验收,同时组织专项工程验收;(2)组织工程正式竣工验收;(3)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二、工程预验收的组织1.预验收是工程正式验收前的一个重要步骤。通过工程预验收,发现工程存在的问题并按要求整改,确保工程正式验收一次性通过。2、基建处

16、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确定预验收时间和有关事宜,通知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工程预验收。3、预验收的内容:(1)检查工程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检查工程实体质量。(3)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4)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5)对预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书面意见。4、预验收整改及复检: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质检部门在基建处的主持下,参照正式竣工验收要求,按预验收内容,经讨论后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工作由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整改结束后,基建处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施工单位形成对勘察、设计、监理和建

17、设单位的整改回复。勘察、设计、监理在收到整改合格的回复意见后,形成有关报告。5、甩项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预验收后,如发现个别项目将影响工程正式验收,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由基建处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甩项验收申请。6、预验收要充分重视对建筑工程资料的收集和检查。基建处应按照我校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办法,组织建设各方按规定形成文件。施工单位没有按要求形成有关文件,基建处不得组织对该项目进行正式竣工验收;由此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其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分包单位没有按要求形成有关文件,要赔偿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由于工期延误而引起的损失。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如果在资料管理方面不积极

18、配合,由此而造成工期延误,由基建处讨论后形成对其处罚意见。三、专项工程验收1、规划、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验收,按照行业有关规颊口规定进行专项工程验收。2、专项工程验收前,基建处应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听取意见、建议并对工程进行整改。3、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处应邀请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一起参加验收。4、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四.正式竣工验收的组织1.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应该在预验收合格和专项工程验收合格以后进行。2、基建处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同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

19、收实施监督。3、涉及的竣工验收资料需要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都必须通过基建处向外申报。基建处应指派专人管理工程资料的申报工作,并按要求收集、编写以及要求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工作。4、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在工程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单位完成了四大报告。A施工单位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签署意见。B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C

20、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有满足有关规定的完整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府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7)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8)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答复意见须由监理单位审核。5、竣工验收程序:(1)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工程

21、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2)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3)基建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4)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验收。A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D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

22、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2)基建处和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附件一施工许可证附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附件三四大报告、规划、消防、环保文件附件四验收

23、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附件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附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7、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基建处应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基建处编写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起,形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基建处向国有资产处移交公用房产时也必须提供上述文件。华中科技大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根据房

24、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质201317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中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学校基建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管理处代表学校针对竣工基建项目所组织的验收工作;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基建项目由基建管理处向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总务长办公室、房产管理处等单位的移交工作;所称

25、保修是指基建管理处监督、协调基建项目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第四条基建管理处是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程档案。第二章基建项目竣工预验收第五条施工单位完成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内容、准备齐全工程资料(含材料检测报告)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并报基建管理处审批。第六条基建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房产管理处、物业管理等部门,在监理单位的组织下进行基建项目预验收。竣工预验收一般情况下应在竣工验收前一个月进行,以便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第七条竣工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

26、整改完成后,由基建管理处组织学校财务、审计、消防、房产、国资、网信办等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进行工程使用功能验收。使用功能验收完成后方能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第三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第八条基建项目专项工程验收:(一)规划、节能、消防、人防、电梯、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专项工程验收,由基建管理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二)专项工程验收前,基建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预验收或检查,并督促整改;(三)专项工程验收时,基建管理处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加验收;(四)专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第九条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

27、下列条件:(一)完成基建项目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预验收提出的问题已整改,使用功能验收通过;(一)具备完整的施工管理资料;(二)具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总结报告;(三)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五)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六)各专项验收工作已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施工单位形成完整的答复意见并已经过监理单位审核。第十条在基建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基建管理处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并商定竣工验收时间,由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竣工验收。验收

28、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依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提交工程结算审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向基建管理处提交一式两套工程竣工资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第四章基建项目移交第十二条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建项目的移交。第十三条基建项目移交包括竣工后的工程移交和保修期满后的房屋修缮移交。第十四条基建管理处在竣工验收通过并具备移交条件时,由基建管理处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资料。竣工验收后,确因特殊原因,需在不具备房屋移交条件下交付房屋、投入使用时,基建管理

29、处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临时交付使用申请,并按华中科技大学公用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房屋保修期满前二个月,基建管理处应组织总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房产管理处、物业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共同对房屋现有的缺陷进行甄别,对照设计标准,分清责任,属施工质量缺陷的由基建管理处发出整改通知,责成施工方整改,整改完成后办理修缮移交手续并纳入学校房屋修缮日常管理。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由于非工程质量原因发生的修缮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室外构筑物移交参照房屋移交办法,由基建管理处向总务长办公室移交。第十七条消防工程、监控、家具向使用单位、保卫处或其他相关单位移交;电梯向总务长办

30、公室移交;变配电间、泵房向水电管理中心移交;网络系统向网信办移交。在办理以上移交工作的同时,基建管理处负责向接收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第五章基建项目保修、回访第十八条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学校的基建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管理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第十九条基建项目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基建项目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

31、,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基建管理处与施工单位约定。基建项目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二十条在保修期间,基建管理处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第二十一条基建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管理处负责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管理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修缮,并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第二十二条保修按以下程序

32、进行:(一)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管理处要求修缮;(二)基建管理处接到修缮要求后召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于保修范围内的,责成施工单位修缮;不属于保修范围内的,基建管理处向使用单位说明情况;(三)施工单位修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管理处汇报,基建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修缮好并向使用单位反馈修缮结果。第二十三条基建项目保修期满并完成了房屋修缮移交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基建项目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审批同意后,作为保修期结束及支付基建项目质保金的依据。第二十四条基建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基建管理处负责对使用单位进行回访,就设计、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六

33、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若本制度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施行,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移交暂行规定沪交基管201421号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学校规定由基建处向其他有关职能部处进行移交,现依据我校项目建设、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以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工程项目移交的原则(一)基本建设项目转固定资产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物及附属于该建筑物的配套设施,在其工程建设完工并经过政府质监、消防等部门的竣工验收合格后,都必须办理校内部门(单位)间的移交手续。(二)工程项目的移交由基建处作为

34、建设工程项目的交付方,负责组织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移交工作;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接收方,会同后勤保障处、保卫处、网络中心、物业管理单位及使用方,按各自职责办理接受手续。第二条工程项目移交的必备条件(一)工程项目的前期批准文件: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二)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已按国家或学校批准的计划、合同约定及施工图完成。(三)工程项目的质量经过质监、消防、电梯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验收且质量符合合格要求。(四)项目使用功能符合设计图纸要求且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规范标准。(五)基建处代表学校与施工或服务单位已签署保修合同书。第三条工程项目移交的内容(一)第

35、四条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及附属于该建筑实体的配套设施。(二)与工程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三)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前期项目报批资料、竣工图纸、项目资金表等)。第四条工程项目移交的方式(一)工程项目移交前一个月,交付方通知接收方进行移交接收的准备工作。(二)工程项目的移交分实体移交和资料移交两部分。实体移交工作由交付方通知接收方及相关部门在现场进行。由交付方介绍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由接收方进行资产验收,由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验收,由使用方进行功能验收,由交付方向接收方移交钥匙。各方确认该项目建设已满足移交的必备条件,双方签署房屋移交协议(见附件)。资料(工程项

36、目的竣工图纸等)移交可在项目实体移交后的约定时间内进行。为便于接收方进行管理,移交方在实体移交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施工图纸。(三)对在现场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在接受方派员进驻现场检查后发现的质量问题,均由交付方负责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落实整改。(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的建筑设备、专用设备、由交付方统一列出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接收方进行清点接管。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2014年10月复旦大学基建工程竣工移交、质量保修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基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管理,更好地做好保修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复旦大学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房

37、屋土建、房屋装修、道路、绿化景观、水电管线等新建工程。第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总务处或院系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基建处仅负责提供叁套竣工资料,分别存放于所在区城建档案馆、校档案馆及基建处档案室,使用单位可自行去学校档案馆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如使用单位另需竣工图纸资料,可提出申请,基建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合解决;其中对特殊工种设备及弱电设备,基建处甲方代表及时会同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同时将相关完整的设备资料交与使用单位,并配合使用单位在校资产处做好固定资产的事宜。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两

38、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两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为一年。如招标文件或补充合同约定有保修期按合同约定执行。保修期起算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日。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通知基建处相关项目负责人,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会同基建处甲方代表到场查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处甲方代表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不属于保修范围,应有使用单位自行负责修复。如基建处与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对损坏性质难以界定,可由基建处、总务处或使用单位共同界定。为切实做好保修工作,工程承建单位和甲方代表在工程保修期间应主动定期巡

39、查所有保修的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五条合同约定保修期到期,基建处甲方代表要及时告知总务处或使用单位,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总务处、使用单位管理部门、施工方等相关部门进行保修项目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方相应的质保金。因决算、审计延迟时间,保修金支付时间及比例,基建处与承建单位另行商议。第六条已经移交的整体工程或整体工程中的子项目业经保修验收,不再属于保修范围。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交付时限,根据国家及建设部

40、、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校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均适用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验收;所称移交是指已经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由基建处向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移交;所称保修是指基建处监督、协调基建工程保修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的工作。(二)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完整档案,接受监督。第二条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41、。(一)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二)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 .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4 .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三)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四)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一式两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

42、向城建档案馆及学校档案馆归档。(五)施工中,基建处应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上海市消防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六)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人防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七)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向上海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

43、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八)申请参评的工程项目,其申请、验收及评选工作由施工单位根据国家的有关具体规定组织进行,基建处应积极参与并给予大力协助。第三条工程项目的移交。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的移交。(一)工程项目的移交指基建处将验收合格后的基建工程项目向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包括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及大型设备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工程竣工图纸移交等。(二)工程项目移交记录单经基建处、资产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后,做为工程项目移交的依据。第四条.工程项目的保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校基建工程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

44、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一)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学校基建处与施工单位约定。基建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二)工程质保期内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施工单位维修。低值易耗

45、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工程保修期满后发生的问题,基建处应协助使用单位妥善处理,但施工单位不负保修和经济责任。(三)在保修期间,基建处现场代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四)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基建处将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基建处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46、(五)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单,经使用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基建处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工程验收、报备、移交管理程序表步骤 责任岗位或部门1 自施工单检位工作内容工作要求(I)检查合同约定和设计范 围的工程项目是否全部完成;(2)设备调试是否进行;(3)施工单位自行组织工程 质量检验评定,确认工程质量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填报评 定资料;(4)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1)竣工报告应有施工 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 审核签字;(2)施工企业总工或技 术负责人组织评定;(3)施工单位对工程质 量自检合格并盖章。2竣

47、监理单(1)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1)监理对工程质量的工位组织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检验评估报告应经总监和监预甲方代评定,并提交工程质量评估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盖验表报告;章;收设计单(2)勘察及设计单位对照勘(2)确认工程质量已达位察及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签到设计质量要求和完成施工单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位查并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地勘单(3)落实整改工作,检查工位程施工内业、外业质量是否符质监站合要求,提出整改意见并形成初步验收纪要。3竣建设单(1)成立专家组组织质量验(1)组成验收专家组;工位基收并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2)存在质量问题已及验建、监(2)验收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整改;收审、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3)施工单位的工程质财务、(3)组织规划、消防、人防、量保证资料和质量技术各使用单环保、市政、园林、档案、管理资料及其他竣工资专位、物地等部门进行专项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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