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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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试行)为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全力支持我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一、发展目标围绕“做优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加大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在肥企业打造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销售中心、上市主体、供应商集群、配套基金力+5”发展格局。力争到2025年,总部企业数量超过150家,实现三年翻一番,成为长三角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二、支持政策(一)荣誉激励。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合肥市总部企业”标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各类专项政策资金,并依托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2、市委宣传部)(二)多作贡献奖励。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利润和本地经济贡献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年度本地经济贡献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且不高于本地经济贡献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最高不超过20%可由企业发放给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三)核心员工激励。总部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其上年度工资性年收入的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四)产业链对接和场景应用支持。

3、支持总部企业在肥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供应商大会,对参会企业150家(含)以上、实际会期2天或在肥住宿1天及以上,且达成合作协议超10亿元的会议,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参会企业每增加50家,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总部企业专场产业链供需对接、场景对接活动,为总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场景机会,支持快速落地推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五)金融支持。对获得多作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总部企业将上市主体迁入我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

4、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强总部企业项目投资,鼓励总部企业与各类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基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六)办公用房支持。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本地经济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七)用地保障。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企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方式供应土地。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八)服务保障。建立市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工引才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享受重点产业链企业相关人才政策,并根据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一定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名额。对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子女,按照相关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九)出入境和通关便利。将总部企业纳入出入境中管办证白名单,建立“一对一”专人联系服务机制,确保5个工

6、作日内完成签发制证。支持在货物进出口通关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庐州海关)(十)“一事一议”支持。对在肥重点企业新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或对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合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协调督促各项政策落实。(二)

7、落实资金保障。总部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由市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总部企业政策兑现细则,原则上自政策发布起每年8月底前完成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每次认定后根据数据公布时间适时组织开展政策兑现。(三)强化评估考核。将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定期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绩效,对总部企业招引和总部园区建设等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用地保障、招商引资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本政策中总部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本地经济贡献净留成。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建自购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租售

8、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纳入诚信管理。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每年根据施行情况,经合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及县(市)区、开发区同类型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奖励。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附件:1合肥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附件1合肥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合肥市的企业。主要为

9、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直接认定型总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认定。(一)综合型总部。在合肥市外拥有2家(含)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含)以上子公司,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1 .先进制造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2 .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级)或一级(甲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3 .商贸服务、物流、人力资源、商务服务、创意文化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O万元(含)以上。4 .科技信息服务业:上

10、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5 .农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二)功能型总部。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的企业,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相应的功能型总部:1.销售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6 .运营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IoOO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7 .研发中心。用于研究开发的仪

11、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三)成长型总部。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含)以上。(四)直接认定型总部。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1.本地上市公司,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8 .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9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本标准中的总部企业不包括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机场、房地产以及燃气、电力、供水、采矿等行业,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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