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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依据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内部审计规定(修订),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体科研经费的有关规定及合同,以及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财务收支等相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第三条科研经费审计由审计处负责实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审
2、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委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四条科研经费审计范围包括以学校为承担单位承担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子项目、课题、子课题、协作项目等)经费及学校自主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第五条根据现行规定,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包括以下类型:(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具体包括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及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项目经费决算由审计处审签的项目;(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此类项目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需要确定,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实施,也可在项目结题后进行。第六条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学校定期选取一定的科研项目进行审计。科研经费审计项目一般由审计处汇同科研处于上年年底前选取提出下一年度
3、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并报学校审定;审定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科研处以审计委托书的形式书面通知审计处,审计处列入年度审计计划。需要临时安排审计项目的,由审计处直接实施审计。第七条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对科研项目经实施审计,也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的要求对具体项目临时实施审计。第八条实施科研项目经费审计,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相关单位和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干涉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二章审计内容第九条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一)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1.经费决算的编制是否
4、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2,科研项目经费是否纳入财务部门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3 .项目资金是否按时到位。4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符合项目批复预算范围和标准,经费决算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和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的问题。5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性。6 .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7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二)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1.项目经费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学校制度情况;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学校科研、财务等部门及校内二级承担单位和项目负
5、责人在经费管理使用中的职责划分及履行情况。8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是否做到了预算执行进度和项目建设进度一致;各项支出是否符合预算,有无超预算和预算外支出;外拨经费是否有预算、有合同(协议);预算调整是否科学,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9 .项目经费收支情况。主要审查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经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有无超预算、超范围、超标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有无挤占、挪用、转移经费情况,有无使用虚假发票套取经费、私设“小金库”现象;劳务性支出是否实行了零现金支付;采购业务是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的采购管理规定。代购设备是否按合同(协议)
6、约定采购、验收。10 项目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项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置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使用是否开放共享,使用效益和效果如何。11 项目经费决算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编制经费决算;经费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12 项目结题与结账情况。主要审查项目是否按规定及时结题、结账,是否存在不及时结题或结题不结账情况;留用的后续支出是否合理,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使用和转移结余资金的情况。13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十条科研经费审计程序(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1.
7、项目负责人按照上报经费决算规定的时间,提前核对检查项目经费收支和资产、外拨款等情况。在核对无误的前提下,按照编制要求,认真编制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2 .为保证审计的及时性,科研项目经费决算需要审计的科研项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送审。送审资料包括: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项目批准预算、项目开支明细表等。3审计处收到送审资料后,及时安排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发现经费决算报表存在所填内容、数据不准确、不真实,经费开支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整改;如发现有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财务处、科研处并向校领导报告。4 .审计处对审核确认无误的科
8、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签字并盖章。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程序:(一)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成立审计组,组织实施审计。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科研处、计财处;(二)在审计过程中被审计的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处、计财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审计处工作;(三)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以下审计资料,并书面承诺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1.纵向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合同任务书及总预算、年度预算;5 .横向项目合同(协议);6 .项目合作协议及合作款转拨说明;7 .项目购置固定资产清单及招投标采购资料;8 .项目经费登记簿;9 .项目经费情况说
9、明(内容包含经费来源、经费使用、经费结余及结余经费后续使用计划等情况);10 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11 项目经费使用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12 ,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文件;13 .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14 .其他相关资料。(四)审计组按照审计程序实施审计,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规范获取相关证据。对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分管审计的校领导报告,应当移交的违法违纪线索,审计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五)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意见,上述人员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
10、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审计组,十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不同意见的,审计组要认真研究,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对采纳意见的及时修改审计报告;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如需继续征求意见的,仍按以上程序进行;(六)审计组将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审计报告连同反馈的意见报审计处审核,经审计处审核的审计报告在报送学校领导审批签发后,审计处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七)被审计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存在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审计处提交整改报告。(八)审计处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
11、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第四章审计结果运用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送被审计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计财处;报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科研、财务、审计的校领导。逐步探索和推行科研经费审计情况通报及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十四条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下列要求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二)项目承担单位(院系)监督本单位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情况作为对项目负责人工作的考核内容。(三)科研处要积极督促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组织
12、召开审计结果通报会,并就共性问题进行总结研究,完善制度,制定措施,不断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四)计财处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履行科研经费财务监督职责,不断改进和加强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五)审计处针对科研经费审计中发现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和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发挥审计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作用。审计处对科研经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六)纪委监察室对科研经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充分利用科研经费审计结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规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