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示范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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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示范中心相关管理制度汇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编二O二三年五月实验室安全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82号)1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82号)19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放射性安全工作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82号)27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82号)355、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82号)446、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44号)547、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安全

2、管理办法(杭电资通C2022)12号)628、杭州电子科技大学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杭电科(2021)218号)709、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关于实验室通宵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杭电资通(2021)2号)7511、关于做好实验室电源和电池规范管理的紧急通知(杭电实通(2019)9号)84实验室管理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46号)88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71号)96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杭电资通(2022)2号)101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技术专项管理办法(杭电资通(2022)1号)1035、实

3、验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杭电办(2019)106号)1066、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暂行办法(杭电实通(2019)3号)118资产管理1、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办法(杭电资(2022)41号)1192、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40号)124(杭电资(2022)40号)140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仪器设备及低值品、易耗品、材料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40号)1465、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接受捐赠物品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40号)1606、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40号)1637、

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管理办法(杭电资(2020)172号)169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2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浙教安(2013)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公共服务等实体。第三条学

5、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不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管理差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学院应结合本学院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处置预案。第四条创建安全卫生环保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各级领导干部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管理体系及安全责任第五条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学校统一领导下,构建由学校、学院、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第六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

6、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其它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第七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第八条保卫处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指导各学院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和演练;负责实验室消防器材的配备和更新,检查

7、或督查实验室消防设施;实验室改建和扩建的消防审核;实验室治安事件的处理等。第九条教务处是教学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危险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等。第十条科研处、产学研融合发展中心、人文社科处是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O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特种设备等危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与科研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等。第十一条人事处是实验室安全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的核岗定编、教职员工的安

8、全教育培训及奖励处罚等。第十二条学生处、研究生院是全校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配合组织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制度学生(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处理等。第十三条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实验室水、电设施安全及装修改造管理的归口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实验室水、电设施的定期检查、修复更新和改造安装;设备配置的用电用水审核;实验室改建、扩建的审核和实施;实验室用电用水安全事件的处理等。第十四条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成立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

9、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贯彻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解决实验室安全重要事项;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及配合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责任认定等。第十五条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是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主管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健全本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施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落实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估和审核;负责危险物品购置和处置的审核,安全防范设施的管控;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周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学院与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等。第十六条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

10、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流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等),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确定本实验室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日查制度,并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组织本实验室与所有工作人员、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等。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建立剧毒品

11、、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爆炸品(含民用爆炸品)、易燃品等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以每周使用量为上限,控制易引起安全隐患的物品使用和存放,并做好盘库清查;负责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估和申报;做好实验室安全日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记录;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等。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教学期间承担实验室安全责任。第十八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严格遵照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方法,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12、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安全规定。第三章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九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一)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对师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通过案例式教学、规范性培训和定期的检查考核等方式,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风险的科学认知水平。(二)实验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实验教师和学生导师的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新进实验教师应参加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每年参加一次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考试。(三)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

13、结合专业特点,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四)安全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讲座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宣传阵地刊播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有效空间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第二十条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一)将实验室安全知识纳入新生始业教育和考核内容,新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基础知识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方可进入实验室。(二)凡申请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各类人员,均需通过相应培训教育,确保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和安全防护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凡涉及生物、辐射、特种设备

14、等实验使用人员,应参加国家要求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开展相关实验。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一)新建、改建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要求。新建实验室,应把安全风险评估与审核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扩建、改造实验室,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建设方案进行评估,明确和落实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安全责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实施;对实验室小型改建,应采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材料,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影响消防设施使用。项目建设验收时,要同步进行安全验收。(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要求。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实

15、验项目要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标识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重点对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规定应具备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第二十二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一)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或失效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二)实验楼每层应在醒目位置粘贴实验室消防疏散线路图,建立健全实验安全操作规程。(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实验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实验用加热设备和

16、燃料使用要符合防火要求。(四)实验室须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普通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水基灭火器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实验室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化学类实验室配备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沙土、灭火毯等。(五)实验室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熟悉火警、自救等程序。(六)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本实验室内所配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一)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

17、、实验、科研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全过程。(二)管控危险化学品一次采购量或其他危险化学品一次送货量以满足一周实验用量为限,减少实验室存储量。(三)剧毒、爆炸、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为重点管控试剂。应由使用人填报申购需求,经所在单位、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后,由具有经营相应危化品资质的供应商供应。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四)使用剧毒品、爆炸品、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同位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18、的“五双”管理制度。(五)危险化学品应置于适当的容器中并标明名称,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有序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存储柜,由专人负责保管。储藏室、储藏区、储存柜等应通风、隔热、避光、安全。剧毒品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因相互作用而可能产生热量、气体、火焰或爆炸的化学品,必须分隔存放。腐蚀品下垫防腐蚀托盘,置于试剂柜下层。试剂柜中不能有电源插座或接线板。(六)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验收、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购买、验收、使用台账,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剧毒品、爆炸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配备专人管理并建

19、立专用账册,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七)在使用压力气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易爆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竖立放置的气瓶必须使用固定链或底座,防止倾倒。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一)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源(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购置和转让转移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须由使用单

20、位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环保部门批准方可采购和转让转移。(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配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放射源、放射性物质及3类以上射线装置储存和使用场所变更应重新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处置等管理措施。(三)有指定专人负责核材料管制工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核材料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规范核材料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和处置,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

21、符。(四)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I,持证上岗。辐射工作人员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2年1次),有健康档案。实验时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正确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五)涉辐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每年有合格的实验场所检测报告。辐照设施和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和计量报警仪。第二十五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精麻类药品、生物制剂、实验动物、转基因

22、生物等安全。(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和审查记录;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三)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疫苗、精麻类药品、有毒有害生物制剂等必须专人负责,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建立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销毁登记制度,作好详细记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建立专用账册,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四)生物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实验废弃

23、物安全管理(一)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源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学校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实验废弃物清运和处置,各学院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和暂存,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二)化学实验废弃物实行品种分类、固液分类收集、封口,外贴专用废弃物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危险类别、责任人等信息,选择合适的地方隔离暂存,禁止混放。严禁将实验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严禁与生活垃圾、感染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放。废旧剧毒品、含重金属离子废弃物要单独收集,不得混入一般化学废弃物中。(三)感染性废弃物应单独收集、登记,有交接电子或纸质台账记录。生物

24、活性实验废弃物特别是细胞和微生物(细菌、真菌和病毒等)必须及时灭活和进行消毒处理。动物尸体或被解剖的动物器官必须按要求消毒,并用专用塑料袋密封后冷冻储存,统一处理。动物排泄物及与动物有关的垃圾必须消毒处理后方可运出。生物废物应与化学废物、生活垃圾等分开存储。生物实验器械与耗材、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玻璃制品和金属物品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四)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应尽可能采取正确的吸收方式,减少排放量;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废液废渣不得随意倒入下水道,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五)放射性废弃物的

25、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设备安全管理(一)各学院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一)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

26、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三)高温设备应确保温控、绝缘等性能完好,与易燃易爆物和杂物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在上限温度上长时间使用。加热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长时间离开使用现场,使用完毕立即断开电源。电热烘箱禁止烘烤溶剂、油品等易燃、可燃挥发物或刚用乙醇、丙酮淋洗过的样品、仪器;高温马弗炉、管式炉等使用结束断电后应使之缓慢冷却后再打开炉门。(四)高压设备应制订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要专人管理,建立技术档案;定期将高压设备的压力表送技术检测部门检测校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在设备内压力未恢复正常、未冷却至室温前,切勿开启。(五)高速设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

27、程进行,上机前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具,开机前检查设备一切正常,确认安全后再进行操作;不要在设备运转时对设备零部件进行检查、维修,不要在长时间无人进出的场所单独使用大型高速运转类设备,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同一台设备工作时,只允许单人操作;工作结束后,擦净设备并进行适当维护,关闭设备电源开关,断开总电源,刀具、工具、量具分别放回规定地方。(六)低温设备应放置在通风良好处,周围不得有热源、易燃易爆品、气瓶等,保持一定的散热空间;严禁存放实验用品之外的物品,如食物饮品等,所有存放于冰箱及冰柜中的试剂均应密封、贴有规范的标签,并定期清洗冰箱及清除不需要的试剂。(七)激光器的激光箱及控制台上应粘贴警示标识;使用

28、者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培训,接受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1次/年);进行激光实验前,应除去身上所有反光的物品(如手表、指环、手镯等),避免激光光束意外折射,造成伤害;必须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进行激光实验,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切勿直视激光光束或折射光,避免身体直接暴露在激光光束之中。(八)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L-U冈。(九)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十)大型仪器设备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使用操作及维护保养等制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或教师专管,建

29、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并严格执行;所有大型仪器原则上都应进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面向校内外开放,为师生和社会服务。第二十八条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一)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多级联用插座板等。(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

30、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切断。(三)尽可能选择潜在危险性小的加热设备,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热得快、明火电炉,加热设备的四周不能堆放纸箱等易燃杂物;使用人或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要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拨掉插头,确定安全后使用人才能离开实验室。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做好设备维护保养、检修和更新工作,确保其完好可用。

31、第三十条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一)张贴实验室安全制度标牌。各实验室必须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安全信息牌挂在门口;将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及设备操作规程上墙;根据实验室的潜在危险情况粘贴警示标志;结合各自实验室的特点张贴安全教育标语等,形成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二)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实验室环境卫生,减少安全隐患;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不得在实验室内就餐,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三)注重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

32、守;夜间进行实验,需2人值守;不得在实验室留宿;节假日值班应将实验室安全巡查作为重要内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四)实施实验室出入登记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严禁私自配制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权限移交手续或收回权限。(五)加强实验室变更安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在确认危险排

33、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第五章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三十一条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依法依规建立实验室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制度,实行“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第三十二条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抽查,建立检查与抽查工作档案。实行学校月月查、二级单位周周查、实验室日日查制度。检查与抽查的主要内容:(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及数据库建立健全情况;(四)实验室重大危险源规范使用和处置情况;(五)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六)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

34、整改情况;(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三条各学院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问题严重、隐患屡屡发生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职能部门将进行通报和网上公示,责令停用整改并督查整改完成情况。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第六章事故处理与奖惩措施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35、。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校相关部门和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体系。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第三十五条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单位应将事故当事人陈述、处理意见和整改报告向学校报告,并认真及时地落实整改措施。第三十六条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管理者都有维护实验室公共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受损失的职责和义务。因发生事故而造成不良后果和财产损失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造成重大事故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

36、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令其限期整改。情形严重的,将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启用。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若与上级部门的规定相冲突,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37、。第四十一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联系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杭电实(2011)178号)同时废止。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杭电资(2022)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和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7

38、号)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物实验室,是指在特定的设备及环境中,在人为控制的条件下对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的本质和规律进行观察、研究和探索的建制实验室。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实验室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学校、学院和实验室的三级管理模式。第四条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全面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检查生物安全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人员的培训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造成外环境污染、人身伤害等生物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五条涉及生物安全的学院负

39、责本单位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生物实验室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培训考核,制定生物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第六条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制定实验室操作规程,督促实验人员参加并完成生物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各项作业过程和监测数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第三章生物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第七条生物实验室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在建设前经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拟从事的实验活动和所用到的微生物或动物种类、与之配套的实验室结构与设施、实验队伍情况、安全防护措施与防护设备、风险评估说明与风险控制程序、废

40、弃物处理方式等。第八条学校批准后,根据上级对不同级别生物实验室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取得相应安全等级资质后方可开展实验。生物实验室的安全防护级别必须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第九条生物实验室应每年对从事实验活动的教职工及学生进行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其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护以及实验伦理等知识。第十条生物实验室应在明显位置张贴生物安全标志、生物实验室级别标志、实验室操作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实验室操作区域应张贴生物危险标识、化学危险标识、生物废弃物标识等,应注重环境与卫生的管理,做到规范、整洁、有序。第十一条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实验档案,包括实验室安全记录、工作日志、

41、实验原始记录、菌种、细胞转移和保藏记录、设备条件监控及检测记录、消毒记录、事故(暴露)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员工健康档案等。第十二条生物实验室的撤销,应经学院同意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且须完成撤销实验室的后续处置工作。由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生物实验室的撤销,还须报上级部门审批或备案。第四章病原微生物管理第十三条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是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教学、研究、检测、诊断等实验活动。第十四条病原微生物危害等级分为: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4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十五条学院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公布的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名录及级别、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及级别,确定能从事及拟从事的微生物研究范围,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申报或者接受与高致病性

43、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科研项目,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必须在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实验室中开展。对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相关实验活动。病原微生物实验须有相关实验活动的标准操作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及开展相关实验活动的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第十七条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和研究的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开展实验。为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工作人员提供适宜的医学评估。制定相应的人员准入制度,出现感冒发热等症状时,不得进行病原微生物实验。第十八条应当在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下由专人负责病原微生物样

44、本采集。采购或自行分离病原微生物须办理相应申请和报批手续,从有资质的单位购买,具有相应合格证书。有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存,有实验使用、销毁记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主管部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管。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后,送专业公司或机构处置。第五章实验动物管理第十八条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十九条实验动物控制标准分为:一级,普通动物

45、;二级,清洁动物;三级,无特定病原体动物;四级,无菌动物。第二十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动物实验设计要按照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并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第二十一条动物实验必须在动物实验室进行,按相关规定进行伦理审查,保障动物权益。实验动物的生产、饲养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方可保种、繁育和供应实验动物;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实验和利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和生物制品使用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第二十二条实验动物必须来源于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

46、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合格证明。不得向无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实验动物。用于解剖的实验动物须经过检验检疫合格,解剖实验动物时,必须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第二十三条用于病原体感染、化学有毒物质或放射性实验的实验动物,必须在特殊的设施内进行饲养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实验动物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免受饥渴,享有良好的饲养和标准化的生活环境。应优化动物实验方案,充分考虑动物的利益,防止或减少动物的应激、痛苦和伤害,动物实验方法和目的需符合人类道德伦理标准、动物伦理规范和国际惯例。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尸体和医疗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交由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公司处置。第六章基因工程管理第二十六

47、条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载体系统的重组体DNA技术,以及利用物理或者化学方法把异源DNA直接导入有机体的技术。但不包括下列遗传操作:(一)细胞融合技术,原生质体融合技术;(二)传统杂交繁殖技术;(三)诱变技术,体外受精技术,细胞培养或者胚胎培养技术。第二十七条基因工程按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险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安全等级I,尚不存在危险;安全等级Ih具有低度危险;安全等级11I,具有中度危险;安全等级W,具有身度危险。第二十八条从事基因工程的实验研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由学院组织风险评估和伦理审查,评估分析实验对人类、社会、生态等可能带来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的危险度,报国有

48、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九条属于安全等级I和11的基因工程实验研究,报学校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批准;属于安全等级HI的实验研究,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属于安全等级IV的实验研究,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报全国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批准。第三十条开展人类病毒的基因缺失、插入、突变等修饰,以及将病毒作为外源基因表达载体的重组体实验,应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公布的人间传染病病原微生物名录相关要求,严禁两个不同病原体之间进行完整基因组的重组。从事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研究、饲育和应用的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三十一条遗传修饰生物实验应在生物安全实验室内进行,转基因动物和基因敲除动物实验应在适合外源性基因产物特性的防护水平下操作,表达动物或人源性基因的转基因植物实验应严格限制在与所表达的基因产物特性相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内操作。基因实验废弃物应暂存在有特殊标志的容器内,并进行灭活处理,交由专业公司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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