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2022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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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节市水务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2022年版)毕节市水务局二。二三年二月目录一、行政许可1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12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33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54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75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96 .取水许可117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138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159 .河道采砂许可171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19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2112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2313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2514 .利用堤顶、俄台兼做公路审

2、批2715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2516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31二、行政处罚1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3318、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或者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3519、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3720、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392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4122、对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的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处罚4323、对

3、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建设项目的处罚4524、对未在取水口安装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取水计量器具的处罚4725、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4926、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512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5328、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5529、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5730、对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规

4、定行为的处罚5931、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处罚6132、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条的处罚6333、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6534、对违反贵州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6735、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处罚6936、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7137、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7338、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7539、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7740、

5、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对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7941、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8142、对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8343、对侵占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的处罚8544、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8745、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8946、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9147、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934

6、8、对违反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行为的处罚9549、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行为给予处罚9750、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9951、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10152、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行为的处罚10353、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10554、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10755、对擅自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10956、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

7、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Hl57、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11358、对水文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11559、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汇交虚假水文监测资料的处罚.11760、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水文测验设施、观测场地、观测标志、专用道路、供电线路、仪器设备、测船码头、观测井、传输水文信息的通信设施等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的处罚11961、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121162、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

8、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为给予处罚12363、对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12564、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12765、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处罚12966、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13167、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13368、对违反本办

9、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135569、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处罚13770、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13971、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141172、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罚143373、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145574、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14775、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处罚14976、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处罚15177、对违反贵州省河道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处罚153

10、78、对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15579、对用水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处罚15780、对供水单位、用水单位未按要求做好用水统计工作的处罚.15981、对供水单位管网漏损率不符合国家标准、发现漏损或者接到漏损报告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16182、对擅自通过市政消火栓取水的处罚16383、对未采用低耗水和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的处罚165三、行政强制84 .对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强制拆除16785 .强行清除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16986 .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17187 .强行拆除严重影响防洪的工

11、程设施建设17388 .对破坏、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排涝泵站、排洪渠系等防洪排涝工程和防汛、气象、水文、通信等设施以及防汛备用器材、物料的代为恢复17589 .在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建设方案未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强行拆除17790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文测站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强行拆除17991 .强制拆除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18192.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18393 .对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

12、备等18594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阡石、尾矿、废渣等的,经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履行.18795.对违反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代为治理18996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19197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收滞纳金.19398.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19599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

13、泥的,经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代履行197四、行政裁决100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199101 .地区之间防汛抗洪水事纠纷处理201五、行政征收102 .水资源费征收203103 .污水处理费征收205六、行政检查104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207105 .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209106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211107 .权限内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检查213108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215109 .权限内在建水库工程汛期安全度汛方案实施监督检查217110 .权限内水库(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

14、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施监督检查219111 .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情况的监督检查221112 .河道管理范围类建设项目及采砂活动监督检查223七、行政确认113 .水土流失危害事实鉴定225114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审定227八、行政奖励115 .对防汛抗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229116 .对河道整治、建设、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奖励.231九、其他行政权力117 .大坝竣工验收233118 .水利建设安全施工措施备案235119.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备案237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权力编码:-DA-XK-OOOl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

15、,监督电话: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1.排水许可申请表;2 .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3 .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 .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5 .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6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权

16、力编码:-DA-XK-0002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材料1.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2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3 .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运营单位签订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协议并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改装、拆除或者迁移方案3.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权力编码:-DA-XK-OoO3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

17、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材料1.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申请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拆除、改动方案4.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权力编码:-DA-XK-OOO4XKO办理机构: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1.停止供水的书面申请2.工程施工方案或设备维修方案5.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权力编码:-DA-XK-OOO5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

18、: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1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2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3 .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包含项目勘察报告、设计中标通知书)。6.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权力编码:-DA-XK-OOO6XKO办理机构:毕节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4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专家评审时间)一、权限内取水许可审批1、由项目法人依据经批复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批复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3份,电子版1份);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

19、关说明(原件3份,电子版1份);3、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3份,电子版1份);4、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专家组审查意见(原件2份,电子版1份)(不含技术审查所需报告份数,审查所需报告书(或表)6份);5、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申请文件(原件3份,电子版1份);二、权限内取水许可验收发证1、验收申请表。建设项目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原件1份,电子版1份);2、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电子版1份);3、贵州省取水工程(设施)验收材料(原件3份,电子版1份)。需要下放水量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保障下放下游河

20、道用水的工程措施和管理措施。地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还应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试验综合成果图、水质分析报告等内容。矿山(井)疏干排水项目,取水还应提交包括矿井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报告及水质监测资料。三、延续取水许可证1、延续取水申请书(原件2份,电子版1份);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7、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力编码:-DA-XK-0007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1、授权委托书2、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3、贵州省河

21、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4、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5、权限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6、影响第三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7、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汛及补救措施的文件权力编码:-DA-XK-OOO8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1.授权委托书。2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文件。3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表。4 .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汛及有关补救措施的文件。5 .建设项目或

22、其他活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技术审查意见。6 .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涉河建设方案报告)。7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河道岸线和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情况资料。8 .影响第三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权力编码:-DA-XK-OOO9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1.授权委托书。2 .河道采砂审批申请文件。3 .河道采砂申请表。4 .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告。5 .经采砂河段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河道砂石开采权。6 .采砂船照片及参数

23、。7 .影响第三合法水事权益的协议文件和图件。8 .涉及河道堤防等防洪工程的管理与维护、防汛及补救措施的协议。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力编码:-Da-XK-OOOIO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1、报审阶段:(1)报告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审查文件3份;相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7份(发改部门备案文件或开展前期工作通知);(2)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

24、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审批部门不再组织技术评审。专家对签署的意见负责。2、报批阶段: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报批文件3份;生产建设项目按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3份(法人、联系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单位信用代码;附:项目立项级别依据,并附有专家组长签字的意见书和专家组人员名单)。报批稿电子档光盘1个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1.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窗口2.贵州政务服务网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水务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做出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一符合要求

25、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出一次性卜正告知书,、受理要求审查交承办科室承办,审核材料,组织专家技术评审权力编码:-Da-XK-OOOII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L项目立项批复文件;2 .项目报告审批申请文件、申请表;3 .项目设计文本(包含项目勘察报告、设计中标通知书)。12.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权力编码:-DA-XK-OOO12XKO办理机构: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毕节市水务局窗口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

26、时间)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材料1、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项目申请书;2、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含图件);3、等效替代工程实施方案;4、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立项、核准、备案);5、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其审核文件;6、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者水水利益的,须提供承诺书或协议书。13.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申请1.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窗口2.贵州政务服务网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Xf受理水务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做出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

27、出一次性卜正告知书符合要求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要求审查交承办科室承办,审核材料,组织专家技术评审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材料1.授权委托书;2 .占用影响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申请书;3 .拟征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基本情况;4 .替代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材料(报批稿);5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或初步设计批文;6 .法定评估机构评定的补偿方案;7 .被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涉及利害关系各方的协议(承诺)书。14 .利用堤顶、俄台兼做公路

28、审批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 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书,退回申请资料申请L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窗口2.贵州政务服务网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Xf受理水务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申 请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做出行政许 可材料接收凭证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出一次性 卜正告知书符合要求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要求审查交承办科室承办,审核材料,组织专家技术评审权力编码:-DA-XK-OOOMXKO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材料1、堤顶或傲台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送审稿)(原件7

29、份,纸质版,提供电子版)2、堤顶或者能台兼做公路审批申请文件(申请人自行编制,原件1份,复印件2份);3、过堤顶或侦台交通限载规定及堤顶或俄台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行编制,复印件2份)。15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 发出不予受理通知 书,退回申请资料申请1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窗口2 .贵州政务服务网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Xf受理水务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申 请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做出行政许 可材料接收凭证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出一次性 卜正告知书符合要求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要求审查交承办科室承办,审核材料,

30、组织专家技术评审权力编码:-DA-XK-OOO15XKO办理机构: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电话:监督电话: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材料1、水库大坝安全复核评价报告及鉴定报告书(送审稿)(原件7份,纸质版,提供电子版)2、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申请文件(申请人自行编制,原件1份,复印件2份);3、过坝交通限载规定及坝顶设施相关构筑物维修养护责任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4、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行编制,复印件2份)。16.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申请1.市

31、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实体大厅窗口2.贵州政务服务网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Xf受理水务窗口对申请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做出行政许可材料接收凭证向申请人当场告知并发出一次性卜正告知书符合要求经审查不符合受理要求审查交承办科室承办,审核材料,组织专家技术评审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时间)申请材料1、大坝安全维护措施设计报告书或修建码头、鱼塘的项目设计及论证资料或水库大坝改变运行方式的论证报告(送审稿)(纸质版原件7份,提供电子版)2、申请文件(申请人自行编制,原件1份,复印件2份)。17、对违反中华人民共

32、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f调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f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贲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超过法律、法规、规

33、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壹仟元(不含壹仟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叁仟元(不含叁仟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O)f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f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f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法律条款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0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六十五条在河道

34、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

35、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8、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或者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立案时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f调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

36、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f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中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匏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贵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壹仟元(不含壹仟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叁仟元(不含叁仟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f

37、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f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法律条款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0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江河、湖泊

38、、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19、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I调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f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中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竟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39、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壹仟元(不含壹仟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叁仟元(不含叁仟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f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f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f送达

40、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法律条款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0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

41、偿损失。20、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f调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f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

42、、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壹仟元(不含壹仟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叁仟元(不含叁仟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O)、f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f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f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法律条款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43、法(2016年7月02日主席令第48号发布)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立案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f调查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行应制作笔录。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f审查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44、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听证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罚款金额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高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为较大数额罚款。但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壹仟元(不含壹仟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叁仟元(不含叁仟元)的,不视为“较大数额罚款”。)f告知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f决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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