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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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关于印发V省动态调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提升工程建设服务保障能力与水平工作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对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用地清单制”,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用地清单内容“用地清单”是在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确定后,在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前,经区政府申请,由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全面开展气候可行性、水资源条件、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

2、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在地块供应后一并将用地清单”交付用地单位使用,实现拿地即开工”目标。二、实施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市市区内工程建设项目。三、实施程序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区政府负责协调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关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并将涉及“用地清单制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一并纳入征收评审及土地储备成本。(一)发起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拟供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交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由区政府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二)提出用地清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各自管理意见(要求)和

3、技术要点,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反馈至区政府,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三)形成用地清单。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和地产服务中心)与区政府对接,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提出的用地管理意见(要求)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四)交付用地清单。在地块供应后,将用地清单”及时交付用地单位使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共服务单位在项目后续审批、验收等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四、职责分工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4、;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拟供应地块范围内燃气、供热等地下管线现状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审查),涉及迁改的提出迁改意见;涉及历史建筑保护的,提出保护意见;提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消防标准;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水务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河道管理范围、再生水管理等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根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情况,提出拟出让地块范围内地上、地下文物的具体保护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涉及水

5、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意见及需满足的环境保护政策及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林业和草原部门、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发现有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及保护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等进行安全审查,出具意见;对拟供应地块建设工程是否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出具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气象部门:对拟供应地块气候可行性分析评估并出具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用地清单”涉及评估等相关费用。五、保障措施(一)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用地清单制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

6、导和工作统筹,层层落实责任,有序组织推进。依照本方案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及时协调解决。(二)建立机制,提高效率。建立专人联络机制,市自然资源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用地清单”协调汇总等工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情况,督办本单位主管事项及时办结。各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配合市自然资源部门、区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对接沟通,有序衔接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等工作。(三)有序推进,完善提高。在试行期间,各相关部门要联动配合、同步推进,相互交流共享先进理念、取得的经验,结合实际情况,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清单”内容,并逐步向各县(市)推广,实现流程最优、时效最快,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拿地即开工”的目标。(四)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调度,对工作推进慢、态度不端正、工作不积极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确保改革事项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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