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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助推具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现就改革完善市级财政科研经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项目预算编制。进一步精简合并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其中业务费包括XX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攀财教2018)1号)定义的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直接费用中除3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
2、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一)简化项目预算评审(估)。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估),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重点关注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三)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即设备费可由承担单位适当调高,但项目承担单位要避免重复购置设备,加强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四)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不
3、再编制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鼓励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负责落实)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机制(五)据实编制及调整部门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由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预算编制部门预算,并结合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自主调剂部门预算。(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六)科研项目采取标识管理。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在编制年初部门预算时,在一体化预算管理系统中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标注“科研项目”标识。年度执行中追加的科研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的认定,在下达经费预
4、算时标注“科研项目”标识。(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负责落实)(七)合理确定经费安排计划。主管部门要根据科研项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经费计划。首笔资金安排比例要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八)加快经费拨付进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经费拨付与项目立项的衔接。科研项目经费在预算批复后或资金文件下达后及时拨付。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财政局、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九)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
5、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完整准确编制部门决算。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核算科研经费支出,完整准确将科研项目经费编入部门和单位决算。(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三、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十一)提高项目间接费用比例。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
6、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虬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二)扩大提取奖励经费试点范围。允许高校、科研院所从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试点单位建立完善激励引导制度,自主决定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主管部门、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落实)(十三)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参照我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上年平均工资水平,结合工作任务确定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从劳务费科目中列支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项目承担单位、主
7、管部门负责落实)(十四)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综合所属高校、科研院所现有绩效工资水平、事业可持续发展、绩效考核结果、债务情况及单位经费收支结构,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经费、奖励经费提取等情况,研究提出年度绩效工资水平调整方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全市绩效工资平均水平、资金来源渠道等批复后执行。分配绩效工资时,重点向承担科研任务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员倾斜。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少数科研人员、高层次人才实施的现金奖励和特殊薪酬,实行单列管理、定向分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分配方式。(人力资源社会
8、保障局、财政局、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十五)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六)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试点。鼓励财务制度健全、信息化水平较高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纳入电子入账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范围,推动科研经费报销便利化。(财政局、税务局、主管部门等负责落实)(十七)简化科研项目验收财务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规范
9、完善项目验收评价规程,避免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验收和检查中理解执行政策出现偏差。开展科研项目自主验收评价试点,由试点单位出具验收报告作为验收依据,主管部门适时组织抽查。(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落实)(十八)优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具备自行组织采购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并对评审专家的使用管理负责。(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财政局负责落实)(十九)改进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方式。对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管理应与行政人员有所区别,对为完成科研项目任务目标、从科研经费中列支费用的国际合
10、作与交流按业务类别单独管理,根据需要开展工作。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主管部门、财政局负责落实)五、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与支持方式(二十)拓展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渠道。充分发挥财政经费的激励作用,引导企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推进科技创新类引导基金加大投资力度,支持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拓宽基础研究经费投入渠道,促进基础研究与需求导向良性互动。(财政局、科技局、金融监管局、人行XX分行等负责落实)(二十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创新管理模式。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创新财
11、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对新型研发机构探索“绩效目标+自主管理”模式,赋予其更大研究内容选择权和经费使用自主权。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科技局、财政局负责指导)六、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十二)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主
12、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三)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推动审计、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形成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主管部门、财政局、审计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七、适用范围(二十四)财政科研
13、项目与经费界定。本实施意见中“科研项目”是指直接接受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科研活动,并接受评审(估)、验收、绩效评价的项目;科研项目具体类型由各主管部门界定,并按规定进行研发统计。“财政科研经费”是指市级财政资金资助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经费。“科研人员”是指直接承担或参与上述科研项目的人员。“主管部门”是指有科研方面专项资金的部门,或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部门。八、组织实施(二十五)强化政策落地落实。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清理修改相关规定,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牵头做好督促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强化政策落实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科研自主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主管部门、财政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