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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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现将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合肥市数据资源局2023年8月14日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充分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加快推动合肥市大数据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营造争先进位、鼓励创新发展的浓厚氛围,根据安徽省大数据产业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是指以培育和支持大数据产业为导向,具有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为独立运营主体

2、,能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保障的产业园区。第三条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大数据产业园区的认定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相关园区推荐申报,并配合市数据资源局对大数据产业园区进行指导。第二章认定及审核第四条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运营主体明确。园区应具有确定的四至范围和物理空间,园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主体,运营管理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点在合肥市;(二)集聚优势明显。园区大数据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10家

3、(含),或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5家(含)且其中2家(含)以上获得省级大数据企业资质;(三)发展规划清晰。园区应制定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明确和细化年度发展目标,包含活动开展、企业培育、招引企业等,建设进度安排合理.;(四)创新能力突出。园区企业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有一定数量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如园区企业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五)产业生态优良。园区内企业合法经营,无违规行为。能够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不少于三类专业生产性服务(

4、自身提供或通过招引专业机构入驻提供)。如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宣传推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等;(六)服务体系健全。园区具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及时、保障有力。第五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按以下程序开展:(一)市数据资源局发布通知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项审计、现场核查及专家评审),将符合条件的园区报送至市数据资源局;(三)市数据资源局

5、对县区报送园区进一步审核后确定拟认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数据资源局联合相关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局调查答复。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第六条市数据资源局每年组织一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产业园区,授予“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可重新提出认定申请。第七条申请认定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名单、社保清单,园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园区物

6、业产权相关材料。属于租用物业的,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属于聘用管理运营的,提供园区运营管理合同;(四)园区入驻企业情况统计表(加盖入驻企业公章)、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按顺序编号对应;(五)认定指标响应表(附件1)及涉及的相关材料。第三章监管及考核第八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考评制度,由市数据资源局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2。第九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应于每年7月底前报送上半年度工作总结,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送信息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数据资源局。第十条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出现以下

7、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市数据资源局备案:(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产业园区将不予认定,已认定的产业园区将取消“合肥市大数据产业园区”称号:(一)不按要求提交考核材料的;(二)连续2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三)连续多次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园区信息;(四)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考核材料的;(五)基本条件发生变化,低于第四条所列认定标准的,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园区认定条件的;(六)同一园区拆分后参与认定的;(七)不符合大数据产业园区发展方向的。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合肥市数据资源局负责

8、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附件1:大数据产业园区认定指标响应表序号指标内容响应情况1运营主体明确园区应具有确定的四至范围和物理空间。园区应具有相对独立的运营管理主体,运营管理主体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点在合肥市。2集聚优势明显园区大数据产业集聚达到一定规模,有较强的产业优势和竞争力,大数据龙头企业带动能力较强、产业链比较完善。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10家(含),或园区入驻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超过5家(含)且其中2家(含)以上获得省级大数据企业资质。3发展规划清晰园区应制定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明确和细化年度发展目标,包含活动开展、企业培育、招引企业等,建设进度安

9、排合理。4创新能力突出园区企业有较强的数据技术创新能力和融合应用能力,有一定数量大数据产业相关的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如园区企业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推广的数据应用案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5产业生态优良园区内企业合法经营,无违规行为。能够为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不少于三类专业生产性服务(自身提供或通过招引专业机构入驻提供)。如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投融资咨询、宣传推广、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招商引资等。6服务体系健全园区具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及时

10、、保障有力。附件2:大数据产业园区考核指标指标类别指标内容指标说明评分标准分值产业集聚市级大数据企业增量园区上一年度新增市级大数据企业数量(仅统计首次认定企业)。每新增1家市级大数据企业得2分。最高20分。20省级大数据企业增里园区上一年度新增省级大数据企业数量(仅统计首次认定企业)。每新增1家省级大数据企业得4分。最高20分。20集聚效益营收规模园区内上一年度市级大数据企业总营收增速。较上一年度增加10%以上得5分,增加20%以上加10分,增加30%以上加15分,增加40%以上加20分。最高20分。20创新应园区内获政府部门表彰获市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个得2分;获市20用的大数据产业相关的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政府或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每个得4分;获省政府及以上表彰的每个得6分。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最高20分。服务保障生态营造园区开展大数据产业相关招商、研讨、产需对接、论坛、培训等活动。每开展一次得1分。最高10分。10服务对象满意度园区内市级大数据企业对园区运营机构满意度。满意率超过80%得5分,满意率超过90%得10分。最高10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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