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

上传人:夺命阿水 文档编号:594946 上传时间:2023-09-05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24.1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习解读2023年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docx(15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学习解读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讲义)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63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当代中国第一部关于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专门立法,回应了新形势对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条例经长时间酝酿和反复论证,吸纳了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多年摸索的宝贵经验,亮点纷呈。第一部分:条例的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保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领事保护与协助是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

2、需要帮助时,我国驻外外交机构代表国家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服务,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人民安全的重要举措,在构建我国海外安全保护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对外交往日益扩大,“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走出去”,人民群众对政府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需求快速增长。同时,国际安全环境发生复杂深刻变化,各种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叠加,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更加重要和迫切。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有必要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总结提炼,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进一步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第二部分:条

3、例的解读要点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系统思维,明确各方面职责,强调预防和处置并重;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多措并举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问:条例对各方面主体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义务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明确了外交部、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在领事保护与协助中的职责。一是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

4、与合作。二是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四是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同时,条例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领事保护与协助?答:条例规定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

5、助时,可以通过外交部建立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或者向驻外外交机构寻求咨询和求助。条例明确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正当权益被侵犯、涉嫌违法犯罪、无人监护、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下落不明、意外受伤死亡、因重大突发事件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等情形下,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根据不同情形,驻外外交机构可以分别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协调国内外有关方面提供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等。问:条例在加强风险防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对信息登记、安全预警、风险评估、安全宣传和指导培训等预防性领事保护与协助及相关工作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

6、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以便获取帮助。二是驻外外交机构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安全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三是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视情发布国外安全提醒;文旅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国外安全提醒,公开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提醒。四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行业和人员国外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着重提

7、高在国外留学、旅游、经商、务工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五是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配备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关注安全提醒,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就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存在的安全风险,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问:在对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方面,条例做了哪些规定?答:条例完善了各方面对领事保护与协助的支持保障,一是规定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

8、关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二是规定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三是规定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答:条例是对我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做出系统规范的行政法规,也是维护我国海外利益的行政法规,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下一步将重点加强三方面工作:一是以“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为依托,不断完善中央、地方、驻外使领馆、企业和公民相互联动的领事保护

9、机制建设,积极打造海外平安中国。二是进一步强化安全预警、风险评估、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置等各环节工作,坚决维护好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正当权益。三是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引导人民群众正确、理性看待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不断提升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三部分:条例的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迫切需要专门立法,条例的出台恰逢其时。人民群众对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需求日益增长。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在与世界的深度交融中不断发展壮大,走出国门的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数量

10、不断增加。从2011年至2019年,海外中国公民人数和中国驻外机构数量迅猛增加,中国内地居民每年出境人数从7000万人次增至1.75亿人次,境外注册中资机构从1.8万家增至近5万家,海外劳务人员和留学人员遍布全球各个角落。与此同时,海外安全形势日趋复杂,各类传统与非传统安全风险交织并存,政局动荡、武装冲突、恐怖袭击、自然灾害以及各类意外事故等频频发生。海外中国公民和企业面临的安全风险更趋严峻,各种类型的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以2022年为例,中国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共处置约7万起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热线12308接听求助电话近50万通。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领事保

11、护与协助机制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遵循。领事保护与协助事关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的大会报告强调要“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分别强调,“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构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防范体系,完善领

12、事保护工作机制,维护海外同胞安全和正当权益,保障重大项目和人员机构安全”。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也被外交部列为海外中国平安体系建设的六大支柱之一。“我们将以外交为民为理念,始终将海外中国同胞的冷暖安危放在心头,将外交为民的责任担在肩上,加强对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服务和保护,使中外交往更安全、便捷。”做好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迫切需要专门立法。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强化外交部门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法律依据,统一社会各界对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认知。依法履责是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中国驻外使领馆在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时,主要依据相关国际公约、双边条约、中国和驻

13、在国法规制度等,但在具体实践中,相关国内立法对于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职责边界没有明确。此外,社会各界对这项工作的看法与认识存在差异,甚至误解。比如,有不少公众认为领事保护与协助是“万能的”,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和领事官们应该有求必应,能够帮助解决一切问题。二是中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实践长期积累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上升到法治层面予以固化,以促进该项工作的长远发展。自2007年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成立以来,在国内各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支持下,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已累计处理近百万起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在安全预警、预防宣传、应急处置和机制建设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逐渐摸索出一套成熟

14、做法,具有中国特色的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体系正逐步形成。在此背景下,以规范领事保护与协助职务行为为切入点,系统总结和完善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和制度安排,将那些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已被社会大众广泛认可的经验和做法加以全面梳理,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固化,必将大大促进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和效能提升,为更好地应对新时代维护中国公民和机构海外安全及权益的艰巨挑战提供保障。第四部分:条例的主要亮点条例明确了领事保护与协助各参与方的职责分工及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寻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的权利与义务,对预防性领事保护及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保障等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内容丰富,亮点颇多。首

15、先,条例明确了中国驻外外交机构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主体,并对其相关职责范围作出了规定。一是负责处置各类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条例梳理了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需要帮助的相关情形,明确了驻外外交机构应当采取的相关措施。二是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例如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开展安全宣传、培训及指导工作等。三是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其次,条例规定了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时的职责分工。各部门及地方政府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

16、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一是协助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开展各类领事保护案件处置。二是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提醒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三是做好本领域、本地区在国外或将赴国外人员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第三,条例明确了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需要帮助时,可以向驻外外交机构寻求帮助,并获得相应的领事保护与协助。同时,条例也明确了在国外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相关义务,包括应遵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17、,做好自我安全防范;根据安全提醒要求,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在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需支付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等等。第四,条例对领事登记、安全评估和预警、宣传教育和培训等预防性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外交部和驻外使领馆要建立平台供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以便对其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二是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

18、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三是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提醒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四是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配备专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第五,条例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作了规定。条例明确了对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保障和人员培训,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

19、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丰富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手段。第五部分:条例的全文学习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规范和加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统筹协调,提高领事保护与协助能力。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领事保护与协助以及相关的指导协调、安全预防、支持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领事保护与协助,是指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正当权益被侵犯或者需要帮助时,驻外外交机构依法维护其正当权益及提供协助的行为。前款所称驻外外交机构,是指承担领事保护与协

20、助职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使馆、领馆等代表机构。第四条外交部统筹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进行国外安全的宣传及提醒,指导驻外外交机构开展领事保护与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开展有关国际交流与合作。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开展相关安全宣传、预防活动,与国内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沟通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根据各自职责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必要协助。有外派人员的国内单位应当做好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有关处置工作。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守中国及所在国

21、法律,尊重所在国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做好自我安全防范。第五条外交部建立公开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驻外外交机构对外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受理涉及领事保护与协助的咨询和求助。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请求领事保护与协助时,应当向驻外外交机构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文件或者相关信息。第六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在外交部或者驻外外交机构建立的信息登记平台上预先登记基本信息,便于驻外外交机构对其提供领事保护与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的需要依法共享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关信息,并做好信息保护工作。第七条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在履责区域内履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

22、责;特殊情况下,经驻在国同意,可以临时在履责区域外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经第三国同意,可以在该第三国执行领事保护与协助职责。第八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正当权益被侵犯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其提供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渠道和建议,向驻在国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敦促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并提供协助。第九条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驻在国采取相关措施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前款中的中国公民被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式被驻在国限制人身自由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按照驻

23、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进行探视或者与其联络,了解其相关需求,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给予该中国公民人道主义待遇和公正待遇。第十条获知驻在国审理涉及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案件的,驻外外交机构可以按照驻在国法律和我国与驻在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旁听,并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根据驻在国法律保障其诉讼权利。第十一条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需要监护但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向驻在国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敦促依法妥善处理。情况紧急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协调有关方面给予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该中国公民的亲属或者国内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

24、接到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通知到该中国公民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驻外外交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有关人员或者组织履行监护职责提供协助。第十二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基本生活保障出现困难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其联系亲友、获取救济等提供协助。第十三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下落不明,其亲属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提供当地报警方式及其他获取救助的信息。驻在国警方立案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敦促驻在国警方及时妥善处理。第十四条获知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因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受伤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情形向驻在国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

25、敦促开展紧急救助和医疗救治,要求依法公正妥善处理。中国公民因前款所列情形死亡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为死者近亲属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提供协助,告知死者近亲属当地关于遗体、遗物处理时限等规定,要求驻在国有关部门依法公正处理并妥善保管遗体、遗物。第十五条驻在国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暴乱、严重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传染病疫情、恐怖袭击等重大突发事件,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需要帮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及时核实情况,敦促驻在国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根据相关情形提供协助。确有必要且条件具备的,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联系、协

26、调驻在国及国内有关方面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有关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六条驻外外交机构应当了解驻在国当地法律服务、翻译、医疗、殡葬等机构的信息,在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需要时提供咨询。第十七条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因与中介机构、旅游经营者、运输机构等产生纠纷向驻外外交机构求助的,驻外外交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向其提供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有关信息和建议。第十八条驻外外交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安全形势、法律环境、风俗习惯等情况,建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对履责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进行安全

27、宣传,指导其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日常安全保护等工作。在国外的中国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根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建立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保障有关经费,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和应急知识培训,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第十九条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有关国家和地区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安全形势,根据情况公开发布国外安全提醒。国外安全提醒的级别划分和发布程序,由外交部制定。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交部建立国外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机制,根据国外安全提醒,公开发布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国外安全提醒,根据各自职责提醒有关中国公民、法

28、人、非法人组织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第二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国外安全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行业和人员国外安全风险防范水平,着重提高在国外留学、旅游、经商、务工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状况,加强对重点地区和群体的安全宣传及对有关人员的培训I。第二十一条有关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应当积极关注安全提醒,根据安全提醒要求,在当地做好安全防范、避免前往及驻留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关注国外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通过出行前告知等方式,就目的地国家或者

29、地区存在的安全风险,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提示;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有关风险。第二十二条国家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人员、资金等保障。地方人民政府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外派人员的国内企业用于国外安全保障的投入纳入企业成本费用。第二十三条驻外外交机构根据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实际需要,经外交部批准,可以聘用人员从事辅助性工作。外交部和驻外外交机构根据工作职责要求,对从事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的驻外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提供志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紧急救援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参与领事保护与协助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对在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六条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在领事保护与协助过程中,得到第三方提供的食宿、交通、医疗等物资和服务的,应当支付应由其自身承担的费用。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在线阅读 > 生活休闲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1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6号